损益类成本类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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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
借: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库存商品
【注意】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购买方尚未提货时,确认收入,存货不再属于销售方,属于购买方,销售方单独设置“代管商品”备查簿进行登记。
如果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销售方已经发货,不确认收入,存货转入“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仍属于销售方存货,不属于购买方存货。
【例题】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4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80元;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出的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680元,期限为2个月;
该批商品已经发出,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输费20元,增值税税额为2.2元,款项尚未收到;
该批商品成本为3200元。
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应收票据 4680
应收账款 22.2
贷:
主营业务收入 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2.2
银行存款 20
主营业务成本 3200
库存商品 3200
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等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发出商品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发出商品
如果已开发票(如果未开发票,就无需编制下面这个分录)
应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待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
【例题】甲公司于2017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600元。
甲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乙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
假定甲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发出商品 600
库存商品 600
应收账款——乙公司 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假定2017年11月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甲公司应在乙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应收账款——乙公司 1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主营业务成本 600
发出商品 600
假定甲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银行存款 1170
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
销售退回到账务处理:
情形
处理原则
分录
1.商业折扣
(为促销给予的价格扣除)
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扣除商业折扣)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2.现金折扣
(为鼓励债务人提前付款的债务扣除)
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应收账款和销项税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主营业务收入(不扣除现金折扣)
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
3.销售折让
(因商品质量有瑕疵给予的价格减让)
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后的销售折让应直接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除外(冲减上年度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4.销售退回
(因商品质量问题被退回)
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成本等。
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同时调整。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除外(冲减上年度的收入和成本)
财务费用
【注意】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则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如果发生销售退回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则应将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
【例题】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
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元。
货到后乙公司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
乙公司提出的销售折让要求符合原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同意并办妥了相关手续,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假定此前甲公司已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款项尚未收到,发生的销售折让允许扣减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
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应收账款 117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主营业务成本 700
库存商品 7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主营业务收入 50(1000×
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应收账款 58.5
(3)实际收到款项时:
银行存款 1111.5
应收账款 1111.5
本例中,假定发生销售折让前,因该项销售在货款收回上存在不确定性(小于50%),甲公司未确认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也未发生;
发生销售折让后2个月,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则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发出商品 700
库存商品 700
(2)乙公司承诺付款,甲公司确认销售收入时:
应收账款 1111.5
主营业务收入 950(1000-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1.5
发出商品 700
银行存款 1111.5
【例题】甲公司2018年3月20日销售A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3500元,增值税税额为595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1820元。
A商品于2018年3月20日发出,购货方于3月27日付款。
甲公司对该项销售确认了销售收入。
2018年9月15日,该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购货方将该批商品全部退回给甲公司,甲公司同意退货,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应收账款 4095
主营业务收入 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主营业务成本 1820
库存商品 1820
(2)收到货款时:
银行存款 4095
应收账款 4095
(3)销售退回时:
主营业务收入 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
银行存款 4095
库存商品 1820
主营业务成本 1820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销售方在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结转成本。
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5-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
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6000元。
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8000元,增值税额为1360元;
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60%的货款时:
银行存款 4800
预收账款 4800
(2)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税款时:
预收账款 9360
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主营业务成本 6000
库存商品 6000
(3)两个月后,收到40%的货款时:
银行存款 4560
预收账款 4560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特点:
受托方可以向委托方退货,受托方收取手续费作为报酬。
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受托方将代销手续费确认为劳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委托方账务处理:
受托方账务处理:
1.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
委托代销商品/发出商品
1.收到商品时:
受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款
2.对外销售时:
2.收到代销清单时:
销售费用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其他业务收入
3.收到货款时:
【例题】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商品20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60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
乙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款项已经收到。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乙公司提供代销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额为60元。
假定:
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
甲公司对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
1、发出商品时:
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库存商品 12000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2)对外销售时:
银行存款 11700
受托代销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3、收到代销清单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 117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主营业务成本 6000
委托代销商品 6000
销售费用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应收账款 1060
(3)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应付账款 1700
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
应付账款 10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应付账款 11700
银行存款 1064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时(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银行存款 10640
应收账款 10640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其他业务成本
原材料
【例题】甲公司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
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900元。
银行存款 1170
其他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其他业务成本 900
原材料 900
(一)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
对于—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时确认收入。
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例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3月10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该安装任务可一次完成。
2018年3月15日,甲公司完成安装任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安装价款为900元,增值税税额为99元,收到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该安装业务实际发生安装成本500元。
假定安装业务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
甲公司应在安装完成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银行存款 999
主营业务收入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
主营业务成本 500
银行存款等 500
若上述安装任务需花费一段时间(不超过本会计期间)才能完成,则应在为提供劳务发生有关支出时:
劳务成本
银行存款等
(注:
以上分录未写明金额,主要是由于实际发生成本500元是个总计数,而每笔归集劳务成本的分录金额不同,下同)
待安装完成确认所提供劳务的收入并结转该项劳务总成本时:
主营业务收入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
劳务成本 500
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
1.提供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交易的完工进度的确认方法可以选用:
①已完工作的测量,要由专业的测量师对已经提供的劳务进行测量;
②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③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本年应确认的收入=总收入×
完工百分比-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应确认的成本=总成本×
完工百分比-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成本
【例5-1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装修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2017年11月3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价款为5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50元。
合同签订当日预付合同总价款(含增值税)的50%,新装修完成时支付剩余50%的款项;
当日,收到乙公司预付款项2775元。
2017年12月31日,经专业测量师测量后,确定该项劳务的完工程度为25%。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为完成该合同累计发生劳务成本1000元,
估计还将发生劳务成本3000元。
假定该业务属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全部由甲公司自行完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
(1)2017年11月30日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银行存款 2775
预收账款 2775
(2)甲公司收到预收款时,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0
银行存款 50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本例中,甲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且未将装修业务分包,其收到预收款2775元时,应预缴增值税=2775÷
(1+11%)×
2%=50(元)
(3)2017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预收账款 1387.5
主营业务收入 1250(5000×
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7.5(1250×
11%)
主营业务成本 1000
劳务成本 1000
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的,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此时,企业应当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否得到补偿,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2)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部分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
(3)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例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培训业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于2016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3个月,2017年1月1日开学。
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培训费总额为6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2500元,第二次在2017年2月28日支付1500元,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2000元。
2017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培训费金额为25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0元。
甲公司1月、2月各发生培训成本15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
201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