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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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财务决算报表、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年度部分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等材料。
第十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初次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导入或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并核发《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变动备案:
(一)新招用人员或调入人员;
(二)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
1.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延;
2.劳动者辞职或调出;
3.劳动者被除名、辞退、开除等;
4.劳动者死亡;
5.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等;
6.其他应当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劳动者退休;
(四)其他应当进行变动备案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自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2份(附件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4);
(二)文艺、体育等单位招用未成年劳动者的,需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审批件。
(三)招用失业人员,须持劳动者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
(四)招用应届或毕业二年以内大学生的,需持毕业证或报到通知书(毕业二年以上的须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招用外国人的,需要提供其本人护照、《外国人居住证》;
(六)调入劳动者,须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有效期为一个月);
(七)劳动合同书;
(八)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档案各存1份,作为其计算工龄、办理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依据或者证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附件4)备案存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新调入人员,应当于调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于30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办理变动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调动手续;
(二)本人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备案登记表(附件7、8);
(二)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已招用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期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已鉴证的续签劳动合同文本;
(三)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3)。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用工变动备案手续。
(一)劳动者辞职申请或职工调动手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决定和送达手续;
(二)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裁员意见书;
(三)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
(四)加盖公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3份;
(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4份;
(六)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2份(附件9)。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退休时,劳动保障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同时,直接办理用工变动备案。
办理变动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供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和《退休人员审批汇总表》。
第十七条 对已办理完毕初次备案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其提供的用工变动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劳动合同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一)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原件;
(三)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
(五)加盖公章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3份(附件4)。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
(一)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生注销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7日内,到所属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手续。
办理注销备案时,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或吊销手续;
(二)已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
(三)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五)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
第二十一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注销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录入劳动用工备案管理系统,收回《手册》,并在《手册》上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已注销”章。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固定经营活动的外地用人单位,应当到与注册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到用工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供真实的用工备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用工备案管理部门为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应当即时受理,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妨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用工备案时所提供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予以补正;
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
1.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备案
管理登陆注册方法及流程
2.《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册》有关说明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5.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6.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7.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8.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9.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
名册
附1: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用工
备案管理登陆注册方法及流程
一、系统登陆
使用密钥,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
//221.208.247.86:
59981/login.jsp),回车后直接登录“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首页进入“人力资源”界面。
二、用人单位注册与使用系统
用人单位在“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首页进入“人力资源”界面,点击“用工单位企业管理”对应栏,填写相关信息成为系统的用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系统的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考《黑龙江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手册》,进入下载页面,下载手册。
(一)录入。
用人单位使用账号、密码进入“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后,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按要求录入信息。
(二)打印。
信息录入完毕后,打印需要进行用工备案的对应表格(新招、续签、变更、解除或终止)和《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在用人单位名称处加盖单位公章。
(三)备案。
用人单位持打印表格和所需审核要件到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行政部门进入使用系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录“黑龙江省金保工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后,使用授权的账号、密码进入系统,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单位基本信息、录用职工信息、用人单位提供的备案要件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
附3: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表
用人单位编码:
职工编号: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
户籍地址
现住址
岗位工种
是否劳务
派遣用工
本单位用工之日
劳动合同期限类型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到期时间
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用工备案审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保存一份,装入劳动者档案一份。
附4: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招工)备案职工名册
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序号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口性质
户籍
行政区
是否派
遣用工
本单位
用工之日
合同类型
合同时间
起始
截止
经办人
劳动用工备案机关(盖章)
经办时间
年月日
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5: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续签)备案职工名册
是否派遣用工
续签合同
时间
经办人
附6: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变更)备案职工名册
合同
类型
变更
事项
备案机关(盖章)
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附7: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该职工与本单位年月日所签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解除(终止),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现出具证明如下:
1、该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为年月日至
年月日;
2、在本单位担任工作,任职务;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元;
4、社会保险费缴至;
5、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注:
本证明书一式三份,原用人单位、档案接收部门及本人各一份。
附8:
编号: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社会保险代码:
出生
日期
年龄
月工资额
(生活费)
元
参加工作时间
进入本
单位时间
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劳动
解除
、
终止
情况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原因
领取经济补偿金或
生活补助费标准
元
实领金额
领取安置费标准
社会
保险
费缴
纳情
况
养老保险
自年月起缴纳至年月止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职工本人签字: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用人
单位
意见
主管
部门
保障
行政
备案
签章
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其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此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职工(装入职工档案)各一份。
附9: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职工名册
终止解除时间
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主题词:
劳动就业合同制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