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上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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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上街区公路运输管理所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三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含)的;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不含)以上的。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1)首次出现违法行为,并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2)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2000元

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5000元

(1)实施违法行为三次(含)以上的;

(2)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逃避检查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的证据的;

8000元

抗拒检查,暴力抗法行为的;

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营运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违法行为

(一)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1)5号令《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二章第八条第十款,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客货运输经营者所持道路运输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出规定审验期限10日以内的。

告诫,终止运行,要求7日内到运政部门办理审验手续,加盖年度审验章,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出审验期限10日以上,不到一个月的。

处以1000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出审验期限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的。

处以20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超出审验期限两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的。

处以25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审验手续,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超出审验期限三个月以上的。

(2)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

除以3000元罚款。

6、营运车辆易主未按规定办理营运过户手续,并继续从事营运的,对原经营者处以1000元罚款。

7、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道路运政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工作的;

200元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500元

(1)实施违法行为两次(含)以上的;

(2)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1000元

三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第7号令第六章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上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经调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承修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无违法所得,没有投入使用的。

责令改正,并没收报废车辆,不予罚款处理。

经调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初次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并投入使用,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超过3000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2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经调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长期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并投入使用,未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超过5000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5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经调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长期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并投入使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不超出1万元的。

(1)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8倍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万元罚款。

(1)经调查,机动车经营者长期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屡教不改的,但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

(2)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10倍罚款。

(3)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4)经调查,机动车经营者暴力抗法,殴打执法人员,构成犯罪的。

(5)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承修车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能够主动终止违法行为,配合调查。

(2)初次使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应车主要求或车主提供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至4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事实清楚,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

(2)多次(3次以上)使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多次应车主要求或车主提供使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长期(半年以上)使用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的4至8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40000元罚款,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违法事实清楚,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态度恶劣。

(2)多次(3次以上)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3)多次应车主要求或车主提供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4)长期(半年以上)使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5)出现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8至10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50000元罚款,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两个小时内提供车辆营运证件或相关证明的。

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

100元

(2)一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两次(含)以上的;

(3)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1)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1)第三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2)一个月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实施违法行为四次以上(含)的;

(2)一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含)以上的;

(3)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2500元

三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五次(含)以上的。

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九、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定额载客,造成超载的,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5号令》第九条第十四款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额载客造成超载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处以5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不按核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重量千克处以5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载额初次超载1人的,行包重量超过5千克的。

处以100元罚款。

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载额超过5人的,行包重量超过20千克。

(1)超载人员处以250元罚款。

(2)处以100元罚款。

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载额超过10人的,行包重量超过500千克。

(1)超载人员处以500元罚款。

(2)处以2500元罚款。

(1)客运经营者不按核定的营运车辆载客,载额超过40人以上的,行包重量超过1000千克以上的。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的。

处以4900元罚款。

十、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首次出现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1)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2)旅客投诉的。

(2)一个月内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中途甩客,经查实的;

(4)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十一、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经营,扰乱客运秩序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5号令》第二章第九条第十五款,客运经营者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不进站营运,扰乱客运秩序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初次不进站,扰乱客运秩序的。

终止运行,处以300元罚款。

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多次不进站,扰乱客运秩序的。

终止运行,处以500元罚款。

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在违法行为得到处罚后,继续不进站,扰乱客运秩序的,影响他人的。

终止运行,处以800元罚款。

不服从道路运政机构安排,抗拒执法,殴打、谩骂执法人员,构成严重违法的,扰乱客运市场经营的。

(1)终止运行,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改正违法行为,承诺恢复车辆原貌的。

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继续使用改装车辆的。

1万元。

(1)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的;

(2)三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含)以上的。

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

每车处以购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十四、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首次出现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十五、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第二次实施违法行为,并终止违法行为的。

(2)一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两次(含)以上的。

(3)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较大的;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营运车辆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300元

800元

十七、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三个月内实施违法行为五次以上(含)的。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

首次出现违法行为的。

(4)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罚款处罚的情节。

400元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二项“对违反客、货运输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包车客运经营者沿途招揽乘客的,每次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规定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5)抗拒检查,暴力抗法行为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罚款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二十、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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