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保安设备设施配置要求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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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对射、静电感应、振动电缆、泄漏电缆和脉冲电子围栏等类型)
第18.2.3条
2-4
港区主要出入口
在港区主要出入口,设置门卫室
第18.2.4条
,
2-5
其它
(重要)场所
在中心变(配)电所、办公大楼、中控室、计算机中心、危险品堆场等限制区域,设置门岗、门卫室或电子门禁系统。
2-6
港区车流量大的出入口
在车流量较大的车辆出入口、停车场等,设置道闸、出入口机,实现对车辆的识别、控制和信息管理。
(信息保存30日以上)
第18.2.5条
2-7
国际客运码头
配置人员与行物品检查设备
第18.2.6条
检查设备的性能和数量,应满足通过本港口设施的全部人员和行物品实施检查的需要。
2-8
视频监控系统
监控围应包括:
各出入口、码头前沿水域、港区限制区域和主要道路、重要财物和基础设施、港区周界与其相邻的敏感区域。
第18.2.7条
2-9
集装箱码头
在集装箱车辆出入口通道上方,应设置摄像机,对箱(车)顶进行监控。
第18.2.8条
2-10
标识与标志
港口设施应设置相应的保安标识与标志。
第18.2.9条
保安标识与标志主要包括:
保安等级告知牌;
限制区域标示牌;
保安信息联络告知牌;
保安警示标识;
紧急撤离路线图;
保安巡逻车辆标识等。
2-11
石油化工码头
库区的汽车装卸区:
宜设置围墙与其他区域隔开,并应设置出入口。
第18.2.10条
行政管理区:
宜设置围墙或栅栏与其他区域隔开,并设置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码头引桥:
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并设立门卫室或门岗。
2-12
港设置的中心变(配)电所
应设置围墙或栅栏(高度不低于1.8米)
第18.2.11条
三、
保安设备设施类型与基本配置要求见下表
保安设备设施配置基本要求表
保安设备设施类型
多用途码头
干散货码头
修造
船厂
码头
周界保安设备设施
围墙(围网、栅栏)
*
入侵探测系统
o
通道控制设备设施
门卫室
大门或栏杆
隔离墩、道钉
电子门禁系统
车辆道闸、出入口机
人员快速通道
/
保安检查设备设施
安检门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行物品x射线检查设备
爆炸物探测器
防保桶或防爆毯
车底检查镜
集装箱/车辆检查系统
生命探测仪
保安监控设备设施
巡逻车
巡逻艇(船)
电子巡更系统
照明设施
保安通信设备设施
、对讲机、机
保安信息管理系统
广播设备
甚高频无线对讲机
保安标识与标志
备注:
(1)石油化工码头,包括原油、成品油、液化气、液体化工品码头。
(2)国际客运码头,包括国际普通客船、滚装客船、客渡船、高速客船与邮船码头。
对于停靠客箱班轮的国际客运码头,应配备生命探测仪。
(3)多用途码头,这里是指件杂货码头、通用码头。
对于在同一港口设施,集装箱年吞吐量超过30万TEU的多用途码头,其保安设备设施的配置等同于集装箱码头。
(4)表中符号示意
”*”,------表示应配备。
”o”,------表示宜配备。
“/”,------表示可以不配备。
四、
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要求
港口管理
部门年度
核查
检查依据
一)
港口
设施
保安
基础
工作
组织
建立
健全
建立与港口设施保安履约相适应的保安组织和机构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小组、负责保安工作的部门、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助理保安员等配置合理、职责明确
《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若干意见》
{原镇口港发(2006)117号文}
[2009年修订稿]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51条
经营
人或
管理
人履
约职
责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经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指定担任;
按规定配备助理保安员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全面落实批准后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包括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安装使用保安设备设施,制定并执行各项保安制度、措施、程序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34条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保安标准配备保安、交通、通讯装备,按规定设置港口设施的标志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35条
建立和
完善保
安制度
建立健全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详见市口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4]
保安工作制度主要包括:
1、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2、保安管理制度;
3、其他保安管理制度;
4、与保安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
保安制度发布符合企业部程序
保安规章制度(计划书)
1、公司保安工作职责
根据港口保安工作发展需要和本港口设施落实保安计划的要求对制度进行与时修订
2、进出码头前沿作业区车辆管理制度
3、多用途码头港区保安巡逻检查制度
4、保安人员检查、登记制度
5、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理制度
1-4
人员
的教
育与
培训
港口设施经营人中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港口设施保安主管以与从事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人员,应按照ISPS规则要求参加交通部组织的港口设施保安培训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64、66、83条
6、《港区临时出入证》发放管理制度
7、保安资料制度
8、应对不同保安等级的保安应对措施
9、保安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10、保安费征收缴纳使用规定
11、码头限制区域管理规定
12、码头监控室管理规定
13、保安声明签署制度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其员工进行相关保安基础知识和岗位保安要求的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66条
按《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按年度计划开展培训
1-5
港口设
施人员
配备标准
港口设施保安人员持证资质配置:
万吨级以上的港口设施6人,万吨级以下的港口设施3人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65条
1-6
评估
报告
和计
划修
订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每五年进行一次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25条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每五年一次
港口设施发生重大变化,应与时对上申请对《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进行重新评估,并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修订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完成《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应做好审查记录。
按规定程序对《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进行局部修订;
同时,应与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1-7保安文件资料管理
《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应当。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27、33条
按要求对港口设施保安文件资料和工作台账进行规化管理
保安工作台账资料:
1、保安组织体系;
2、人员资质与培训;
3、保安设备设施状况;
4、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
5、港口设施保安训练;
6、港口设施保安措施和程序落实;
7保安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的修订;
8、交换、提供《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记录;
9、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评价(年、半年或季度);
10、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11、港口保安工作交流;
12、法律法规、重要文件和资料;
13、港口设施保安协议
14、港口设施保安声明
15、履行对上报告的请示、报备或文件资料;
16、保安事件记录。
17、季度书面履约工作总结;
18、年度核验申请书、履约工作报告
按要求对工作台账进行整理与时归档(工作台账要求详见“若干意见附件5)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根据要求,对保安评估报告和计划以与相关开展保安工作而形成的台账和资料,制定并落实防止擅自接触、泄露的措施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33条
19、保安费收取、上缴与使用情况
20、历次多媒体汇报展示盘
二)
设备
运行
与维
护
按报
告和
计划
要求
布设
安全防、安全检查以与出入口控制等保安设备,按照本港口设施的《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相关要求进行布置
围墙、栅栏等实体防类的保安设施,按照本港口设施的《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要求进行布设到位
按照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要求,对保安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与时改进,并做到持续改善
规
保安设备设施的管理应落实专门部门或人员进行管理,职责明确
制定保安设备设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制度,并有提高制度执行率的措施
保安设备设施,应坚持定期维护到位
保安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修缮,应有详细记录
通讯联
系方式
建立且
保持畅
通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74条第二款
港口设施保安组织(详见保安计划)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应持有有效的通信录
港口设施员工熟悉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联系方式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领导小组组长联系方式变化,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和助理保安员应熟悉与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相关的外部通信联系方式(含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口岸查验部门、公安机关等,详见保安计划)
三)
通道出入口控制与限制区域管理
3-1
通道出入口管理
制定各出入口建立保安管理规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正常使用的入口和通道,应设置保安岗亭
建立进港人员身份查验制度,未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登记的
对进港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与进港车辆车载物品等进行一般性检查
栅栏或围墙的两侧应设有足够无障碍区域,便于保安人员了望、观察
3-2
限制区域管理
建立完善的限制区域管理制度
评估报告中确定的限制区域,应有明确标识,并有醒目的中英文标识,指明进入此类区域是受限制的
限制区域的入口在使用时由保安人员加以守卫,在不使用时应进行有效关闭
在限制区域与其部,应安排保安人员按要求进行巡逻,并做好记录
限制区域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佩戴标识;
非限制区域的工作人员(包括来访者)进入限制区域应佩戴相关标识
四)
货物装卸活动与船舶港口服务业活动管理
4-1
货物
装卸
活动
在港口设施的入口处建立货物检查制度、保安人员对进港货物进行验货、验单,确保货、单相符
在货物装卸作业之前或期间,应采用目视和物理检查或其他扫描、检测设备与手段和方式,对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货物存放区进行常规检查
建立和执行货物收发、保管记录与装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与操作规和危险货物记录清单
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应全面了解所存放、装卸货物的种类、危险有害特性、应急措施与其在港口设施的存放地点与其相应的安全措施
4-2
船舶
服务
业活
动管
理
无《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服务经营商,不得进入港区进行船港界面货物交付与其他有关港口经营类活动
关于进一步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的若干意见》
船舶物料未经检查、未经预订而被船舶承受的;
船舶物料供应未做相关保安记录
港口经营人未与到港船舶港口服务业经营商签订保安协议
在港口设施的入口处,未对船舶物料未采用目视和物理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五)
薄弱
环节
和存
在问
题整
改
5-1
查找
缺陷
和问
题
通过训练演习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查找薄弱环节,每年不少于6次(以检查记录等为准)
做好新发现的薄弱环节的记录,并对评估报告和保安计划作相应的修订,
发现重大保安隐患的,应与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5-2
整改
与持
续改
进
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中确定的薄弱环节,有规定整改时间的,应在规定时间完成;
持续改善的项目,应与早拟定计划,按时落实整改,坚持做到持续改进
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核验过程中提出的薄弱环节、整改事项以与本港口设施在自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按期落实整改
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整改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做出反馈意见履行对上报告
六)
训练
和演
习
6-1
按要求组织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和演习
港口设施应当进行保安训练和演习;
每年至少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港口设施保安训练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67、68条
《港口设施保安演练演习指导意见》(交水发[2004]221号
训练按保安计划进行
港口设施实地训练前,应先编制出训练方案,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原镇口港发(2006)117号文[2009年修订稿]
积极参加或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保安演习和各项与港口保安相关的活动
6-2
按要
求开
展港
口设
施保
安训
练和
演习
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应当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
训练应按经管理部门审查过的《训练方案》进行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68条第二款
按港口管理部门要求,认真做好保安训练(演习)过程中的影像资料采集和文字详细记录工作
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演习)后,应认真进行评估和总结工作
对保安训练演习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应与时制定相应的整改对策与措施
与保安相关的应急预案(保安计划)
1、公司人员应急疏散预案;
2、突发公共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3、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消防应急预案;
七)
事件
预防
和应
对
7-1
按照保安计划细化应急反应程序,编制应急预案
建立完善与保安工作相关的应急预案
5、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6、反恐应急预案;
7、大型港口机械防风应急预案;
8、停电应急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涉与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明确其职责
7-2
保安事件的应对措施
码头区域人员、车辆撤离路线和集合地点的标识,应在适当位置标注清晰、醒目
按《保安计划》要求,建立保安事件报告程序
按照港口设施保安工作要求,港口设施工作人员应做到熟知报告程序
抽查询问
八)
年度
核验
与港
口保
安费
收取
和使
用
8-1
保安符合证书的核验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限,向港口管理部门提出港口设施保安核验申请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42条、44条
(核验时限与容)
符合证书5年有效:
,有效期每年由省核验一次。
对上年度核验时提出的缺陷或问题,应按要求与时做好整改,并应定期组织“回头看”,确保上年度问题不在本次核验中出现
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核验申请材料,并做到按时上报
按市港口管理部门要求,制作年度港口设施核查、核验汇报材料(PPT形式)
8-2
港口保安费收取与使用
按交通部规定,对停靠本港口设施的船舶足额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56号)《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
建立规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支台帐,承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港口设施保安费做到专款专用。
(港口设施的保安评估和保安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的有关费用由港口设施保安费支出)
[2009]167号
中华人民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10号第9条
按规定与时、足额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缴港口设施保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