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之欧阳总创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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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纺织染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纺织染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水污染物排放管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6920-1986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7-198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11889-1989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1989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3-1989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14-198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505-2009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N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51-2009水质二氧化氯的测定碘量法(暂行)

HJ636-2012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60-20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83-2001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FZ/T01002-2010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纺织染整

对纺织材料〈纤维、纱、线和织物)进行以染色、印花、整理为主的处理工艺过程,包括预处理(不含洗毛、麻脱胶、煮茧和化纤等纺织用原料的生产工艺〉、染色、印花和整理。

纺织染整俗称印染。

3.2标准品

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52CM、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产品;

真丝绸机织物标准品为布幅宽度114cm、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产品;

针织、纱线标准品为棉浅色染色产品;

毛织物标准品布幅按1500cm、布重30kg/100cm折算。

3.3现有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纺织染整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纺织染整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5排水量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印染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8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

mg/L(pH值,色度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

pH值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25

50

4

悬浮物

60

5

色度

70

80

6

氨氮

12

20

(1)

20

30

(1)

7

总氮

35

(1)

30

50

(1)

8

总磷

1.0

1.5

9

二氧化氯

0.5

10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

15

11

硫化物

苯胺类

13

六价铬

175

300

110

560

640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

量(m3/t

标准品)

2)

棉、麻、化纤及混纺机织物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置相同

真丝绸机织物(含练白)

纱线、针织物

精梳毛织物

粗梳毛织物

注:

(1)蜡染行业执行该限值。

(2)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01002-2010进行换算。

4.2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mg/L(pH值,色度除外)

15

(1)

25

(1)

不得检出

140

85

575

4.4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500

(1)当产品不同时,可按FZ/T01002-2010进行换算。

4.5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

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5污染物监測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釆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企业产品产量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6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釆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6920-1986

化学需氧量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11914-1989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05-200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1-1989

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1903-1989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37-2009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2005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6-2012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2005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3-1989

水质二氧化氯的测定碘量法(暂行)

HJ551-2009

可吸附有机卤素

(AOX)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83-2001

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60-2000

水质苯胺类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89-1989

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1987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发

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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