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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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监理员是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第十条【总监任职】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但已担任轨道交通主体部分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不得委派其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
第十一条【总监代表配备】当注册监理工程师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每个工程项目应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并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总监兼职】当注册监理工程师仅在一个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其他监理岗位兼任一职。
第十三条【总监代表兼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除总监理工程师外的其他监理岗位中兼任一职,但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工作。
第十四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兼职】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或见证员的其中一职,属监理项目主导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工程项目中任职,其他相关配套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确有能力的,可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三个(含在同一项目中兼职数)。
第十五条【监理员兼职】监理员不能在其他工程项目中兼职,但可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兼任安全监理员、见证员或资料员的其中一职。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锁定】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在监理招标中标结果公示中将中标候选人的总监理工程师信息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对该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锁定,锁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参加其他监理项目投标。
市外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参加我市监理投标时,需书面承诺拟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武汉区域外无在监项目。
凡经举报查实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外地监理企业投标、中标资格,并对该企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第十七条【总监解锁】针对事实已完工、事实停工、停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企业填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解除锁定申请表》(附件),征得建设单位和建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总监理工程师解锁手续。
(一)建设项目已竣工且已备案的;
(二)建设单位已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的;
(三)非监理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天的;
(四)因拆迁、资金等原因,造成工程未按期开工超过个月的;
(五)在建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
第十八条【总监变更】总监理工程师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监理单位确需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变更申请表》(附件)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变更承诺函》办理变更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对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锁定,监理公司将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于三日内报告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有如下原因之一的,监理企业可申请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一)重病或者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此情形变更的,需持有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变更前的项目总监仍然需锁定,直至病期满后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进行解锁;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的;
(八)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此情形变更,需提供其他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标时间显示必须是本工程投标期间)。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市城建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监理单位对设计阶段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做出降低监理服务费的承诺作为投标的前提条件、不得胁迫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无故拖欠或延缓支付监理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等与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设施设备,以保证监理活动的正常开展。
建设单位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应将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监理单位降低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在监理权限范围内直接向承包单位发出指令。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建设单位拒不改变其违法、违规指令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书面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未签署支付证书的,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
监理单位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应当听取并采纳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
监理单位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设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履职、落实监理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评价监理单位履职履责的依据。
建设单位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通报监理企业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建设单位不履行相应检查和报告职责的,在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负有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相关技术标准以及工程项目特点、施工工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等,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以及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监理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研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核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到位履职情况、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等情况,形成审查或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未经审查确认的,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分包资格审查】分包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第二十五条【开工报告批准】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审查项目开工条件、相关资料以及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
开工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六条【材料进场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严禁在工程上使用。
项目监理机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第二十七条【旁站、巡视、平行检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并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当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同时填写旁站记录。
第二十八条【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对未经监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并严禁施工单位进行后续施工。
第二十九条【整改及复查】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合同约定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的,应书面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施工单位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明确的复查意见。
第三十条【竣工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一条【分户验收以及竣工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实施情况以及安全防护用具的质量和使用、施工机械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查或检查,形成审查或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文明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文明施工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文明施工措施。
第三十四条【工程造价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以及竣工结算资料,符合要求的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三十五条【工程进度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查批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工程变更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掌握工程变更的实际情况,收集工程变更的有关资料。
对重大设计变更,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审查批准部门报审。
变更手续完备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施工单位方可实施工程变更。
第三十七条【监理月报】项目监理机构应每月日前将上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和监理工作总结向本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理报告】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文明施工或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权益维护】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维护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监理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中的作用,依法查处损害监理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招标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建设监理招投标监管,对监理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备案,依法查处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市场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执行监理指令等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
第四十二条【资质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监理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发现监理企业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企业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报请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
注册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报请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三条【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都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核实、处理的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四条【信用管理】建立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认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优良行为或不良行为录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予以公布,为监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评优评奖、监理招标投标等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四十五条【行业自律】武汉建设监理协会应加强监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附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解除锁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经办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解锁人员
姓名
注册编号
职称专业
及等级
注册专业
解锁理由
□、建设项目已竣工且已备案;
□、建设单位已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非监理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天;
□、因拆迁、资金等原因,造成工程未按期开工超过个月;
□、在建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
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
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建管部门或工程质监部门意见(盖章):
注:
、本表一式四份,由建设单位、建管部门(或工程质监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理企业各留存一份。
、提交申请表时,需同时提供解锁理由的证明材料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含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职变更申请表
发包方式
□招标发包□直接发包
原合同备案回执编号
变更前
职称专业及等级
变更后
变更理由
□、重病或者重伤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此情形变更,需持有区级及以上医院证明);
□、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而需要更换;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
□、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
□、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
□、死亡;
□、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此情形变更,需提供其他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且中标时间显示必须是本工程投标期间)。
、本表一式四份,由建设单位、建管部门(质监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理企业各留存一份。
、提交申请表时,需同时提供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变更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法人任命书、变更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上岗证复印件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含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