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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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在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全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制度。
1、按着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村委会分别在每半年、每季度、每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本辖区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活动。
2、按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3、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经营单位每个月至少要开展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活动,对排查出来的各种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单位,指定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
(三)加强常规检查和重点部位监控。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做好台帐记录,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到位,对整改情况检查考核。
1、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重点防火、危险性场所(电气、焊接、锅炉、起重、易燃易爆仓库)等须时刻有专人监控。
2、镇监管部门每年夏天进行一到两次以防雷电、防台风、防暑降温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检查,冬季进行一到两次防火、防冻、防风雪的冬季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
3、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等法定假期前必须专门进行安全生产、防火安全、治安保卫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检查。
四、安全生产事故及信息报告制度
(一)事故上报时间。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度
(一)安全事故发生后,村委会应迅速组织救援,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凡发生死亡事故,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六、安全生产督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主要督查事项。
1、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和全国、全省、全市、全县、全镇有关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责任制度落实情况,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管理、治理情况。
4、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的落实情况。
督查的事项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督查通知发出单位汇报。
七、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安全生产管理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1)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设施、设备实施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3)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许可事项进行行政审批,对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
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属本部门、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定期开展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并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业务培训,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
督促建设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制度。
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6)组织建立本行业重大危险源和高危企业监控档案,并实施严格的动态监控。
(7)依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8)发生生产事故按规定准时逐级上报。
5、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并签署本地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事故调处等工作。
6、村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2)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督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5)所辖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7、村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制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治、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3)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程、标准;
组织开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2)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安排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定期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迅速、如实地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
(6)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拟订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对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1)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并督促其整改。
(2)全面了解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各类事故,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鼓励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各类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改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
督促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八、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对违反规定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对本地区重大火灾、交通、建筑、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矿山、设备、设施及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除由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政府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第一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五)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而作出批准的,或者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不予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对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为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建设、基本管理制度、基础建设、贯彻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等。
控制指标主要考核事故发生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隐患整改率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率。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采取半年考核、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
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被考核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评定,并提出考核意见。
(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实行百分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由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并予以奖励。
对排名之后的按《郧西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执行。
(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定和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成绩显著的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由同级或上级政府给予表彰。
(六)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地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向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
三、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1、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生产、运输和经营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3、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重大事故隐患;
5、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6、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7、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8、生产经营单位的无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9、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10、其它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举报方式和内容: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举报、信函举报或口头举报等方式。
举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匿名不予受理;
对捏造事实,或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在本县内的由县安监局会同有关单位处理。
跨县(区)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安监局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六、凡举报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符合事实,且举报时间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之前的,一经核实,应给予表彰、表扬和奖励。
七、对群众举报,经查实,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奖励资金按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财政预算或其他资金中落实。
八、负责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尽职尽责,依法依纪办理;
对于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以及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泄漏举报人有关情况的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以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依纪给予党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和举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十二、举报受理的具体工作由县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负责。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说清楚”制度
一、凡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未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责任目标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单位或部门都必须向县政府和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说清楚。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限期内未整改的单位和部门在限期满后3日内、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和部门在事故后10日内、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和部门在下文5日内都必须向县政府或县安监部门说清楚。
三、“说清楚”的单位和部门必须说清隐患、事故或被一票否决的原因及经过,隐患整改打算、事故善后工作或被一票否决后的整改措施,对隐患未整改、发生事故或被一票否决责任认定和责任人处理,从隐患未整改、发生事故或被一票否决中吸取的教训以及认识态度。
四、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同时对隐患未整改、发生安全事故或被否决负有“说清楚”责任。
五、凡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按照“一家牵头、归口负责、分级管理、依法查处”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严肃查处事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说清楚的方式以行政第一负责人当面说清楚为原则,不得以事故报告、检讨等书面形式代替。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1、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行政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必须分期分批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及时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及有关应急处理措施。
2、负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新职工转岗、下岗复工人员进行不少于40个小时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和岗位操作。
3、健全培训档案,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及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村有关部门置作永久性安全生产标语不少于3条,每年办板报不少于4期、新闻媒体用稿不少于3件,同时利用“安全生产月”、“咨询日”等活动,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通过各种形式,提高人们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能力,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
城关镇石梯子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