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救援预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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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111、5563111。
黑山县矿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包括:
事故调查组、事故抢救组、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专家小组、抢险救灾指挥部。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领导小组
贯彻落实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
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矿难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矿难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审议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2.2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县矿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工作细则,开展具体工作;
研究和协调解决矿难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检查、督促和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各专业组的工作;
及时向市矿难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
发布矿难有关信息,必要时可接受媒体采访;
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监局:
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指导应急预案和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预测趋势;
指挥调动全县煤矿矿难应急资源,开展煤矿矿难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预案的演练工作,协助煤监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参与煤矿救灾方案的制定、实施,参与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及事故关联地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证应急救援等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
保障应急救护人员和物资的运输等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质监局分别参与事故的调查、事故灾难抢救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2.3专业工作组
事故抢救组:
负责组织、指导事故抢救方案的制定,在全县范围内协调、调度矿山救护队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聘请技术专家。
乡镇煤矿矿难由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
成员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负责人及特聘技术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
负责对事故原因和经过进行全面调查、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由煤监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部门派人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
后勤保障及善后工作组:
负责组织救治受伤人员,维护矿区稳定和生活保障,死难人员的抚恤、亲属的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由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事故煤矿企业及县卫生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4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和救援计划,对抢险救灾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度使用,下达抢险救灾命令,批准救灾人员入井许可。
总指挥:
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担任总指挥,事故煤矿矿长、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协助总指挥工作。
总指挥负责组织实施事故抢救方案,积极营救遇险遇难人员,下达救灾命令,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预案和现场实际需要指定副总指挥及其它指挥部成员,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一副指挥:
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是总指挥的第一助手。
其职责是组织制定营救遇险遇难人员的方案和处理事故的计划,组织编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指挥批准后实施。
机电副指挥:
根据救援计划,在企业范围内及时调集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提出需外购或外单位支援的设备、物资清单;
组织对主要提升机、通风设施、变电所、主要排水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监控,确保正常运行;
保证提升运输系统完好,通讯系统畅通。
通风副指挥:
根据救援计划和指挥长的命令,对矿井风流进行监控和调度;
对井下通风、瓦斯、煤尘及其他有害有毒气体、火情等情况进行监控。
后勤副指挥:
根据救灾计划,为抢险救灾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人、财、物;
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伤员救治、家属安抚等后勤保障工作。
救护队长:
根据救灾计划,全面负责领导指挥矿山救护队和辅助救护队。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各类事故灾难的预防预警工作,是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和工作环节。
(1)建立和健全煤矿企业安全信息网站,负责收集并登记井下安管员、瓦检员及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
(2)健全完善安全隐患公布及排查制度。
由煤矿企业负责定期把安全信息网站获取的安全信息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的数据、各类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矿井的安全隐患排查表,明确整改的措施、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在井口和调度室(站)张贴公布。
(3)水患严重矿井要在井口和调度室(站)预警预报栏公布井下进行探放水的地点和时间,受水害威胁地点工作人员的通知办法和安全撤退路线。
(4)煤矿企业要和当地气象、地震、水利以及供电部门建立信息热线。
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及停电事故预报必须提前通知煤矿职工,必要时停止生产,人员不得下井。
(5)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乡镇煤矿,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八道壕煤矿救护队签订救援协议。
3.2报告制度
3.2.1死亡事故上报程序
(1)煤矿发生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产煤镇人民政府。
(2)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并及时向县应急办、辽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锦州市煤管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报告。
3.2.2报告内容与时间要求
(1)报告内容:
事故单位及所在地;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类别、伤亡(含失踪、中毒)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事故简要经过,对事故原因和性质、影响范围的作出初步分析判断;
事故抢救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对事故发展趋势的预测及请求上级帮助解决的问题。
(2)时间要求:
事故煤矿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产煤镇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辽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锦州市煤管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县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1)Ⅳ级:
一般矿难,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2)Ⅲ级:
较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3)Ⅱ级:
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不足1亿元的生产安全事故;
(4)Ⅰ级:
特别重大矿难,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2应急响应启动
乡镇煤矿遇险或死亡1-2人/次,启动镇级应急救援预案;
乡镇煤矿遇险或死亡3-9人/次,启动县级应急救援预案。
4.3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按本矿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成立现场救灾指挥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遇险遇难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按煤矿矿难级别,分别启动各级政府的煤矿矿难应急预案。
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时,事发地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
在低级别预案先行启动后,要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的发生。
4.4指挥与协调
县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煤矿矿难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镇及县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包括:
组织协调事发地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及煤矿救护队参与抢险救灾;
指导现场抢险救灾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防止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事故);
协调镇乡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部署做好维护现场通讯、交通畅通和治安秩序稳定工作;
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4.5应急处置
4.5.1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及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已批准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尽快安全撤出灾区人员,积极组织营救遇险遇难人员,及时救治受伤和中毒人员;
煤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志或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记录;
(2)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的危害和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3)根据事故性质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4)根据救护队侦察情况迅速制定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
(5)为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条件具备时,应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灾基地。
井下基地的指挥由指挥部选派具有救护知识并熟悉井下情况的人员担任。
井下基地必须装有直通地面救灾指挥部的电话。
4.5.2应急救援基本原则及方法。
在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和救灾计划时,要包括:
火灾事故救援;
瓦斯事故救援;
水灾事故救援;
顶板事故救援;
机电事故救援;
运输事故救援;
放炮事故救援;
其他事故救援。
4.6信息发布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矿难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遇险遇难人员全部升井(特殊情况除外),事故隐患消除,并制定和采取了防范措施后经县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撤消,应急状态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后勤保障及善后处理组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及其亲属,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物资按价付款或归还。
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5.2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处置阶段就应介入,以便收集有关一手资料。
应急状态结束后,要通过下井勘察、现场模拟、计算以及找当事人调查询问、查阅相关图纸资料等手段,找出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经验教训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县煤矿的矿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重、特大矿难信息报告系统。
县安监局办公室为全县煤矿矿难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和传递煤矿矿难信息。
各煤矿企业、各级地方政府及煤矿监管部门、矿山救护队、定点医院也应成立矿难信息中心,并确保信息畅通。
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的格式和程序。
保证各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队伍保障。
我县有乡镇煤矿5个(其中井工矿3个,露天矿2个),均位于黑山县城西北22公里的八道壕镇境内,八道壕煤矿救护队为全县煤矿矿难唯一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平时负责全县范围内煤矿事故的抢救。
6.3技术保障
各乡镇煤矿应有及时填绘的能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必备的图纸资料。
这些图纸资料要有专柜专人管理,建立台帐,并可随时提供。
6.4交通运输保障
县内煤矿发生特大矿难后,县煤矿特大矿难事故抢救组根据需要及时向县煤矿矿难应急领导小组汇报,请求县应急领导小组出面协调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做到在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事故矿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人员、伤员、物资和器材运输畅通无阻、及时到位。
6.5医疗卫生保障
重点产煤镇乡人民政府必须加强急救医疗体系的建设,应明确1~2个矿难伤员救治定点医院。
县卫生局要会同县安监局建立医疗救援小分队,参加事故救援。
6.6物资保障
产煤镇乡人民政府以及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6.7经费保障
事故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如暂时无力承担时,应由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协调解决。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举办矿难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班。
县安监局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县煤矿特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及相关工作。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对在矿难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件
8.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县安监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依法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