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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时,碾沟煤矿主井正在进行排水,局扇通风正常。

二、第二督查组

(一)晋源区

1、山西煤运集团鼎盛煤矿,新采矿许可证已于6月25日领取,在我局下发《关于对晋源区煤炭局〈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鼎盛煤业有限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报告〉的批复》(并煤安发〔2010〕224号)后,按照批复文件要求,10月7日,晋源煤炭局安排人员对该矿井下隐患治理作业地点施工工程量、施工时间、所需火工品量、隐患治理工程出煤量、下井作业人员数量等进行现场核实。

我督查组检查时,该矿有两名矿领导值班,主井口提升皮带加封上锁,当日有3人入井抽水、测瓦斯,且有记录,该矿正在招回工人,为下一步煤矿进行隐患治理做准备。

2、9月30日,山西煤运集团大成煤业有限公司原大成煤矿的主、副井筒已全部封堵关闭。

抽查时,该矿有矿领导值班,由于原大成煤矿和原瑞鑫煤矿业主存在经济纠纷,保留的原瑞鑫煤矿主井切断井下动力线,井口上锁,只安排有3名留守人员在矿看守。

3、山西晋源梅园永兴煤业有限公司,新采矿许可证已领取,保留的原姚村二矿主,副井口加封上锁,有矿领导值班,矿上没有工人。

晋源区所管辖煤矿今年确定关闭的井口已全部关闭,大成煤矿关闭后,正在办理移交国土手续。

国庆期间,晋源煤炭局加强了应急值守工作,每天安排区局领导及业务处室人员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并对所管3座辖煤矿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覆盖率达到了100%。

(二)万柏林区

太原东山东峰煤业有限公司,“六长”和区驻矿安监员在岗,正在按照批准的治理方案对8#煤层火区进行治理。

目前,已打钻孔12个,其中3个钻孔打穿(在有效范围内),现已向3个钻孔内注浆。

国庆期间,由于动力柴油机出故障,现已暂时停止打钻及注浆工作,正在对故障动力柴油机进行修复。

(三)娄烦县

1、煤矿关闭工作

在我督查组督查时,涉及关闭工作的4座兼并重组煤矿中(黑山岔煤业、宏安煤业、三聚盛煤业和麻地湾煤业),三聚盛煤业、麻地湾煤业和宏安煤业的2个井筒已实施灌浆或封堵,国庆后,娄烦县准备对宏安煤业剩余确定关闭的风井井筒的实施关闭。

2、存在问题

(1)娄烦县8座兼并重组煤矿中,由于省煤运太原有限公司与黑山岔煤业及拓新煤业存在分歧,导致黑山岔煤业井筒关闭工作不能按期进行;

(2)在8座煤矿兼并重组煤矿中,大部分特殊工种人员证件已过期,没有按期进行培训和换证,部分下井排水的特工种人员不能持有效证件上岗。

国庆期间,娄烦县煤炭局加强了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和应急值守工作,没有发现私自组织生产等非法、违法等行为,保持了煤矿的安全与稳定。

三、第三督查组

(一)为切实加强国庆期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第三督查组于9月24日至10月7日对所督查区域的煤矿采取不间断巡查和突击检查的方式,共检查矿井16座,其中市国资委5座,清徐县8座,杏花岭区2座,煤气化公司1座,其中对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井上、下全面检查。

(二)本次所督查煤矿未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现象,所检查矿井都对两节期间值班工作进行了专项安排,生产矿井严格执行了矿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同时东山煤矿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3号文件制定了《公司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明确了带班人员、下井带班天数、下井带班人员职责、下井带班人员要求及考核项目。

(三)督查中发现:

一是南峪煤矿内部通讯线路不畅通。

二是王封煤矿①井口检身记录与领灯人数、人员定位系统做不到三对口;

②监控室人员缺少;

③掘进巷道成型不好,中线跑偏,超前支护不符合要求。

(四)针对存在问题督查组要求:

一是南峪煤矿要尽快修复通讯线路,保证矿内外电话畅通。

二是王封煤矿要加强密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通风系统;

掘进巷道要严格执行作业规程。

规范驻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察员在煤矿日常安全监管

中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县(市、区)驻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驻矿安全监察员在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保障驻矿安全监察员权益,并依法对煤矿实施监管,在全市建立一支有作风好、素质高、便于管理的煤矿监管监察队伍,在万柏林区煤炭局下发《关于下发〈万柏林区驻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后,按照王宇魁市长助理的批示,席金生副局长组织局安全处认真进行了讨论,认为该管理办法符合我市当前实际,可在我市其它县(市、区)推广使用,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可借鉴、参照该管理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驻矿安全监察员管理规定,为做好今后我市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万柏林区驻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驻矿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驻矿安监员的作用,保障驻矿安监员依法对煤矿实行监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矿安监员是由区政府派出驻煤矿进行安全监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驻矿安监员对区政府负责,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直接管理,统一调遣。

第四条:

驻矿安监员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驻矿安监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三)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能吃苦耐劳,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为人正直,办事踏实,服从调遣,认真履职;

(五)具备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五年以上从事煤矿井下工作经验;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井下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煤矿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负责对煤矿日常的安全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并按时限督促整改;

对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及时向区安监局汇报。

(四)每日向区安监局汇报所驻煤矿的各项安全情况,每月书面汇报月度工作总结。

(五)按时完成区安监局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有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所映;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立即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煤矿的通风、运输、机电、监控、排水、采掘等生产系统有重大事故隐患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矿领导未轮流带班入井、有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三超行为”及现场发现“三违”作业时,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驻矿安监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时,现场有权立即采区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告知煤矿安全副矿长等矿级领导和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情况;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对所驻煤矿进行跟班检查,每日至少有一名驻矿安监员在煤矿职守,每班下井时间不少于三小时。

第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逐日填写驻矿安全监察表,月底上报区局。

妥善保存监察日记。

第十二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用所驻煤矿电话进行汇报,汇报情况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驻煤矿兼职。

第十四条:

驻矿安监员要注重提高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自学能力,掌握新形势下的安监要求,接受上级部门的培训学习要求,领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驻矿安监员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开招聘,考试确认,颁发驻矿安监员证。

第十六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驻矿安监员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驻矿安监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区安监局与驻矿安监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驻矿安监员工伤保险由区安监局统一办理,每年春节后,由资质的卫生体检机构出具体检证明,区安监局根据驻矿安监员身体状况有权进行调整、解聘。

第十八条:

驻矿安监员的工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发放,月工资为1500元/人(内含各项福利、安全奖),从事入井监督检查时另加500-800元的补助。

工资来源由所驻矿筹集,统一交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九条:

驻矿安监员因病、因事休息,必须向区局请假,并确保有另一名驻矿安监员替岗。

第二十条:

区安监局由安监三科负责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设立汇报台账,记录汇报内容,有重大事项时及时向单位领导反馈。

第二十一条:

驻矿安监员考勤由区安监局负责,所在矿监督。

区安监局根据驻矿安监员的日常工作状况做出工资与奖金。

第二十二条:

煤矿要为驻矿安监员提供便利安监条件(安全仪器、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和食宿条件,不得借故阻挠安监员行使正常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煤矿有权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有关机关举报反映驻矿安监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驻矿安监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煤矿事故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三)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五条:

驻矿安监员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遵章守纪,依法监管,廉洁检查。

杜绝不负责任、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索要钱财等不法行为:

驻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相应处罚:

(一)应入井检查而未入井,发现一次扣100元;

(二)发现脱岗一次扣100元;

(三)汇报内容不真实,避重就轻者,发现一次扣50元;

(四)全月驻矿按22天计算,每缺一天扣50元;

(五)所驻煤矿发生一起一人轻伤事故,处罚500元;

重伤以上事故酌情从工资中扣减直至辞退;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接受或向所驻煤矿索要钱财和物质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讲人情,走过场,不能及时检举、报告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一经查实,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太原市万柏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安全处发文汇总

(发文时间:

6月2日—9月30日)

1、(并煤安发[2010]113号)《太原市煤炭工业局关于2010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的通知》

2、(并煤安发[2010]115号)《关于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两起违法生产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3、(并煤安发[2010]121号)《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大讨论、安全大检查和打击非法违法行动的紧急通知》

4、(并煤安发[2010]122号)《关于转发〈关于认真汲取晋城煤业集团天安东沟煤业有限公司郊南煤矿“6.3”透水事故教训做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5、(并煤安发[2010]123号)《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工业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6、(并煤安发[2010]126号)《关于转发〈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几起事故通报〉的通知》

7、(并煤安发[2010]127号)《关于对〈关于报审东峰煤业8#煤层火区治理工程技术方案的报告〉的批复》

8、(并煤安发[2010]136号)《关于转发〈关于山西省煤运集团临汾吉县盛平煤业有限公司“6.30”洪水灌井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9、(并煤安发[2010]137号)《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0、(并煤安发[2010]138号)关于转发省厅《关于修订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的通知

11、(并煤安发[2010]139号)《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今年以来全国七起较大以上煤矿水害事故的通知〉的通知》

12、(并煤安发[2010]140号)《关于转发〈关于转发湖南和河南两起煤矿重特大炸药爆炸事故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13、(并煤安发[2010]141号)《关于开展全市煤炭系统民爆器材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14、(并煤安发[2010]154号)《关于批准王封煤矿整顿的通知》

15、(并煤安发[2010]155号)《关于做好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情况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16、(并煤安发〔2010〕157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7、(并煤安发〔2010〕171号)关于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2010年6月中旬七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18、(并煤安发〔2010〕173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合法生产建设煤矿井下民爆物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并煤安发〔2010〕174号)《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煤矿民爆物品大检查的通知》

20、(并煤安发〔2010〕175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防范降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1、(并煤安发〔2010〕176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防汛紧急会议的通知》

22、(并煤安发〔2010〕182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23、(并煤安发〔2010〕18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炭行业应急值班工作的通知》

24、(并煤安发〔2010〕184号)《关于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通报〉的通知》的通知》

25、(并煤安发[2010]185号)《关于对市国资委、古交市和晋源区煤炭局应急值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通报》

26、(并煤安发[2010]186号)《关于立即开展全市煤矿夏季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27、(并煤安发[2010]187号)《关于增加2010年太原市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请示》

28、(并煤安发[2010]193号)关于印发《太原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9、(并煤安发[2010]194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井工煤矿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30、(并煤安发[2010]195号)关于印发《太原市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31、(并煤安发[2010]203号)太原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32、(并煤安发[2010]208号)《太原市煤炭工业局关于规范执法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

33、(并煤安发[2010]209号)关于转发省煤炭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二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34、(并煤安发[2010]219号)《关于批准太原煤气化(集团)清河二煤矿(有限公司)复产的通知》

35、(并煤安发[2010]220号)关于转发省煤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36、(并煤安发[2010]223号)《关于做好国庆期间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7、(并煤安发[2010]224号)关于对晋源煤炭局《关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鼎盛煤业有限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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