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溶胶自动灭火装置使用说明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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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原理
1、IVS型灭火剂的特性
IVS型灭火剂是一种固体含能化学物质,属于烟火药剂。
利用电子气化启动器激活IVs型灭火剂,使其发生化学反应,能产生大量惰性气体、水汽和微量固体颗粒,形成混合气体,混合气体从IV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喷口向外释放喷射,扑灭火灾。
2、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原理
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机理是以物理、化学、水汽降温三种灭火方式同时进行的全淹没灭火形式:
a、以物理性稀释空气中氧气“窒息灭火”为主要方式,切断火焰反应链进行链式反应破坏火灾现场的燃烧条件,迅速降低自由基的浓度;
b、存在抑制链式燃烧反应进行的化学灭火方式;
c、水蒸汽冷凝与气化降低燃烧物温度。
第三章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S型气溶胶系统为全淹没系统,适用于扑灭相对封闭空间的A、B类火灾以及电气电缆初起火灾。
a、扑灭A类火灾:
如木材、纸张等固体物质初起火灾,适用于木制品库、档案库、博物馆、图书馆、资料室等场所;
b.扑灭B类火灾:
适用于生产、使用或贮存柴油(-35号柴油除外)、重油、变压器油、动物油、植物油等各种丙类可燃液体场所的火灾;
c.扑灭电气电缆火灾:
适用于变(配)电间、发电机房、电缆夹层、电缆井、电缆沟、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房等场所的火灾。
2、不适用范围
S型自动灭火装置不能用于扑救下列物质引起的火灾:
a)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如硝酸纤维、火药等。
b)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钚等。
c)能自行分解的化合物,如某些过氧化物、联氨等。
d)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
e)能自然的物质,如磷等。
f)强氧化剂,如氧化氮、氟等。
3、不适用场所
a、商业、饮食服务、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所。
第四章装置构成及型号编制
1、S型自动灭火装置型号命名
2、装置构成
S型灭火装置有气体发生器、电子气化启动器、除尘降温室、箱体四部分组成。
3、S型灭火装置安装组合方式有:
立柜组合式(L);
小立柜组合式(XL);
立柜式(LG)
4、S型灭火装置型号规格见表1
型号规格
外型尺寸(mm)
重量(kg)
QRR20-30/SL
1400*620*350
90-120
QRR10-15/SL
706*620*330
50-70
QRR5-9/SL
706*400*330
35-45
QRR4/SL
255*260*320
20
QRR2/SL
φ300*280
13
第五章S型灭火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
1、适用温度范围:
-20℃~55℃;
2、喷射时间≤14min;
3、喷射滞后时间≤15s;
4、喷口温度:
在喷口正前方0.01m处≤180℃,0.05m处≤80℃;
5、灭火装置箱体温度:
箱体表面温度≤100℃;
6、灭火效能:
130-150g/m3;
7、启动回路直流电组1~9Ω;
8、最大安全电流及时间:
150mA/5min
9、最大启动电流及时间:
1A/5mS
10、S型灭火装置使用期限为六年。
第六章简明设计指南
S型灭火装置的设计,我们建议在图纸设计阶段对灭火装置仅设计灭火剂量即可,设备选用可留给安装单位,在安装前现场装修及设备摆放情况,确定灭火装置的型号、数量及摆放位置,但在设计师应注意,一个防护区设置多具灭火装置时,应保证释放点均分散布置,同一防护区灭火装置应串联连接,统一启动。
与灭火装置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应为气体灭火控制系统,其设计、施工验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1、防护区的设置
a、当采用单释放点同时启动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容积不宜大于150m3;
b、当采用多释放点同时启动时,每50㎡应有一个释放点,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c、防护区的净高不宜大于4m的窄长形时,在每15m长度上应有一释放点。
d、防护区的净高不宜大于6m,如超出此值,应设置壁挂、吊顶等中间补偿释放点。
e、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Kpa,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h,吊顶及窗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2、S型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2.1、系统设置
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以m3为计算单位;
a、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不得2S;
b、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宜大于160m3;
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c、当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d、防护区的净高不宜大于6.5m,如超出此值,应设置壁挂、吊顶等中间补偿释放点;
e、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Kpa,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5h,吊顶及窗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0.25h。
2.2、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
a、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密度的1.3倍。
b、S型(其他型)和K型热气溶胶灭固体表面火灾密度为100g/m3.
c、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电气设备火灾,S型(其它型)热气溶胶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30g/m3。
d、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火灾,S型(其他型)和K型热气溶胶设计密度不应小于140g/m3。
e、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
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f、S型和K型热气溶胶对其他可燃物的灭火密度应经试验确定。
g、灭火浸渍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20min。
(2)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火灾及其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10min。
h、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W=C×
V×
KV
式中W—灭火剂设计用量(kg);
C2—灭火设计密度(㎏/m3)
V—防护区净容积(m3)
KV---容积修正系数。
V<500m3,KV=1.0;
500m3≤V<1000m3,KV=1.1;
V≥1000m3,KV=1.2
第七章S型灭火系统控制模式
S型灭火系统一般由S型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紧急启停按钮、释放显示灯等构成。
1、单区控制模式
2、多区控制模式
W:
感温探测器Y:
感烟探测器
第八章S型灭火装置的安装、日常维护和使用
1、安装
a、应根据不同场所的安装条件选择适用型号的S型自动灭火装置及控制装置
b、自动灭火装置安装的正前方1.0m内不允许有设备、器具或其他阻碍物。
c、自动灭火装置的安装不受高低影响,就地摆放宜靠墙壁。
d、自动灭火装置安装严禁擅自拆卸,装后不允许移动。
e、自动灭火装置不宜安装于下列位置:
(1)临近明火、火源处。
(2)临近进风、排风口、门、窗及其他开口处。
(3)容易被雨淋、水浇、水淹处。
(4)疏散通道。
(5)经常受振动、冲击、腐蚀影响处。
f、自动灭火装置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及其他消防系统组成中央集中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时,其安装施工要求应按GB50166-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g、防护区应设计为相对封闭空间。
防护区各部位不宜开口,若必须开口自动关闭装置。
顶部及2/3高度以上部位不应泄露,当保护区由地面至2/3高度范围内设置开口自动关闭装置有困难时,允许有少量的泄露,但应控制单个泄露开口面积不小于0.01m2,且应距灭火装置释放点2m以上;
泄露面积总和与保护区的包围面积之比不大于0.3%,若超过0.3%时按要求每增加0.1%,则就增加灭火剂用量25%作为泄露补偿。
h、S型灭火装置等效电路路及接线图
R1为4Ω4模拟电阻,R2为启动器回路电阻1~9Ω,④为屏蔽层接点。
2、安全要求
a、防护区内应有能在延时30s内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通道出口。
b、防护区内的火灾报警设施的报警时间应不小于灭火过程所需的时间,并应能手动切除报警信号。
c、设置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的S型灭火装置应装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d、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户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以利于灭火后的排烟。
e、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户,并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f、S型灭火装置及其组件与带电设备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标准线路电压(KV)
>
1
10
35
63
≤
110
最小间距(m)
0.1125
0.18
0.3
0.55
0.95
注:
(1)海拔高于1000m时,每增高100m,最小间距增加1%;
(2)线路电压大于或等于110KV时,最小间距参照有关规定。
g、自动灭火装置与启动器或系统的联接,必须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通负载线投入使用,在调试检测试运行阶段应挂接模拟启动器。
3、日常维护和使用
a、系统经验收全程投入运行后,用户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以确保平时安全可靠,发生火情时能正常启动,杜绝误启动和不启动现象的发生。
b、自动灭火系统的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承担。
c、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若发现有可能造成误启动或无法启动的预兆或控制部分有问题,应通知工程施工单位并由施工单位派人员检查维护。
d、自动灭火系统经验收合格后除施工人员和保养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去操作或拆卸和调试系统各功能单元开关,接线等。
e、经常用柔软干净的棉布擦抹系统各功能单元机壳,打扫地面时尽量减少灰尘飞扬。
g、每年应断开S型自动灭火装置的负载,检查一次探测启动系统工作的可靠性,并应有检查记录。
4、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
当出现火情,系统误报警、误启动均为异常情况,出现异常情况,须按如下步骤做应急处理:
4.1误报警
(1)切断系统电源,终止系统工作,以避免系统故障的进一步发展
(2)保护现场,及时通知生产,安装部门;
(3)由专门人员检查误报警原因,并排除故障;
(4)恢复使用。
4.2、误启动
(1)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疏散;
(2)保护现场及时通知生产,安装部门;
(3)由设备维护人员及时启动排烟装置,将误喷出的气体排向室外;
(4)由生产,安装人员会同使用单位至现场分析处理故障;
(5)恢复现场的正常工作及灭火系统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