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规范化司法所复查复验考核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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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少1人扣1分。

2分

否定性指标

(二)党建

健全党(团)组织生活,发挥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所工作人员党(团)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司法所有3名以上正式党(团)员建立党(团)支部或党(团)小组的(2分);

如无党员所、应设党建联络员(1分)。

要有文字记载,如果没有文字记载不得分。

(三)学习

政治学习和党组织活动正常,能自觉按照县司法局或所在地乡(镇)制定的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学习,能严格遵照党组织活动纪律执行,参加组织活动(平均每月不少于三次)(要有文字记载)(1分);

如果没有文字记载,不得分。

1分

二、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6分)

(一)学历

司法所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从事基层司法所工作满一年以上(1分);

(二)专编

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1分);

(三)在岗

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工作人员在职在岗(1分),末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每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1人扣1分;

司法所地方编制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未满三年不得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岗位,每调离或转任其他工作1人扣1分;

(四)培训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要普遍接受累计60个课时以上的专业培训(1分)。

低于40个课时,不得分。

(专业培训包括、上级组织的轮、培训、学历教育、以会代训等);

(五)工作

司法所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司法行政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1分);

司法所各项工作年初有计划、有安排,并有落实各项工作的具体措施(以文字记载为准)(1分)。

如果无文字记载不得分。

三、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65分)

(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19分)

1.司法所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五有”(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识牌、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调解、回访等记录薄和统计台帐)(2分);

每少一项扣1分,少三项不得分。

“四落实”(组织、制度、工作、报酬落实)落实《关于落实人民调解“一案一补”》制度的(4分);

前三项每少一项扣1分,没有落实人民调解“一案一补”该所为不达标。

其中工作落实一项应酌情打分。

真正起到“有纠纷去调解、有上访找司法”的作用,使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有机结合,建立“大调解”的工作格局(2分);

有县级党委、政府关于建立大调解机制的文件;

有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动机制;

有不少于三次以上开展活动的文字记录;

有相关部门参与的办公场所和制度。

每少一项扣1分。

没发生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3分);

发生一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不正常上访不得分;

11分

2.掌握辖区内民间纠纷和人民内部矛盾的现状和特点,并及时上报有关报表(1分);

月报少一次扣0.5分,少报两次不得分。

主要检查社会矛盾排查、分析记录,上报报表册等;

3.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调解纠纷数完成县、市(区)下达的指标。

(2分)网络不健全扣1分,未完成指标扣1分;

4、及时有效地调解社会各类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在92%以上(3分)。

如各类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在92%以下80%以上,(1.5分);

80%以下,不得分;

3分

5.建立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人员档案,每年至少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有计划、授课提纲、考核试卷、培训考勤等,参训率90%以上(2分)。

培训率达不到90%以上扣0.5分;

90%以下70%以上,扣1分;

低于70%不得分。

(二)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6分)

1.法律服务所符合自治区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要求(2分),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此项不得分;

2.处理信访、投诉、举报及时认真,对于复杂问题及重大苗头性信息上报及时,不留隐患(2分)。

要求有文字记载,对于投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故意隐瞒的不得分;

3.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范化。

(1分);

要求有法律援助工作站标牌,案卷记载齐全。

否则,不得分;

4.积极承办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指导法律服务所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服务职能(1分);

如不积极办理法律援助事务或办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推诿或不负责任等问题,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不得分。

(三)社区矫正管理工作(13分)

1、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村(居)委会建立工作小组(2分);

如未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得分;

已建立工作机构,未开展工作的扣1.5分;

2、认真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和登记工作,落实自治区下发的《监禁服刑人员社区矫正管理办法》,掌握本辖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做到矫正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对矫正对象建立一人一档、资料齐全,记录及时规范完备(有监禁服刑人员通知书、有个人基本情况、有矫正人与被矫正人的责任书、有谈话记录等)建档率、矫正率达到100%、(4分)每少一项扣1分,与有关部门建立对矫正人员共同制定矫正计划,落实矫正措施,对重点矫正对象逐人建立跟踪监管档案,做到底数清,责任明,不脱管,不失控(4分);

档案不全、台帐不符,少一项扣1分。

如未建立人员档案,没有具体措施,不得分;

8分

3、协调具体优惠政策的落实,矫正措施到位,司法所矫正的监禁服刑人员矫正率达到100%。

(3分);

如果监禁服刑人员出现重大重新犯罪不达标。

(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13分)

1、在乡镇(街道)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在村(居)委会建立工作小组(2分);

如未建立帮教安置工作机构,不得分;

已建立工作机构,未开展工作的扣1.5分;

2、掌握本辖区帮教对象基本情况。

落实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刑事解教人员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对回原籍地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一人一档”档案内容齐全(有释放通知书、有个人基本情况、有帮教人与被帮教人的责任书、有谈话记录等)建档率、帮教率达到100%、(4分);

与监狱、劳教所建立对服刑人员共同制定帮教计划,落实帮教措施,对重点帮教对象逐人建立跟踪监管档案,做到底数清,责任明,不脱管,不失控(4分);

3、协调具体优惠政策的落实,帮教措施到位,司法所帮教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如果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得3分,超过3%或出现重大重新犯罪的不达标。

(五)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15分)

1、承担本乡镇(街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划的制定(1分);

组织实施相关工作(1分);

无本乡镇(街道)普法规划扣2分;

组织普法宣传工作方法、形式简单酌情扣分;

2、建立基层法制宣传网络和阵地(1分);

培训法制宣传队伍(1分);

每年至少为群众上二次法制教育课。

(1分)如缺少一次课,扣1分;

3、积极开展法治“六进”活动,并取得成效。

(1分)有详细的法治“六进”活动方案(1分);

有“六进”活动的具体措施(1分);

当年同级党委、政府专题研究(1分);

相关单位有年度安排部署(1分)。

有阶段性成效(1分);

6分

4、协助本乡镇政府(街道)制定依法治理工作阶段性计划(1分);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1分);

为本乡镇(街道)政府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1分)。

只有书面计划、责任制、监督机制,但未实施,只得1分,每少一项扣1分;

没有参与政府决策,没有合理化建议,扣分;

5、开展专项活动经费补贴到位、能保证该项活动的顺利进行。

有专项经费但不能足额到位得0.5分;

没有专项经费该项不得分。

四、司法所所务管理建设工作(7分)

(一)管理

实现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透明高效。

做到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公开、照片、职务、联系方式公开、每日工作去向公开。

强化工作人员管理,做到所内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考评公正、奖惩分明(1分);

(二)制度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健全完善请示汇报制度、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公开公示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文明行政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奖惩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报表统计上报制度、办公交通工具管理制度以及人民调解工作、安置帮教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司法所业务和日常工作有序高效。

(2分);

(三)台账

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

主要有、民间纠纷调处情况登记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登记册、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司法所会议记录册、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2分);

(四)遵纪

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纪律及各项制度、规范,无违法违纪问题(1分)。

如有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不得分。

五、司法所基础建设(17分)

(一)办公场所

司法所拥有产权证书的固定办公场所,其中镇建筑120平方米、乡建筑100平方米以上,城市街道司法所应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产权清晰(2分);

如面积、产权都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扣1.5分;

与其他部门合用一间办公室,扣2分。

司法所办公用房被占用、出租、出让和转借,该所为不达标、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设施

办公设施齐全(电脑、打印机、电话或电脑联网、打印机、电话)(3分);

每少一项扣1分;

(三)交通工具

有必要的交通工具,配备汽车、摩托车2分;

上级部门配发交通工具挪作他用扣2分;

(四)标识牌

司法所标识按照2010年司法厅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的通知(新司通[2010]3号)司法所只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识牌,(独立建设、购买及合建(司法所有专用大门)的司法所,在大门外正上方适当位置悬挂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司法行政微章;

在左侧悬挂由司法厅统一制做的司法所标识牌、合署办公的司法所要在显著位置悬挂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司法行政微章和司法厅统一制做的司法所标识牌)各类标识牌内容规范,符合文件要求(3分)。

否则此项不得分;

(五)用房设置

规范办公用房设置。

司法所应根据职能和业务要求,满足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档案资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档案资料室等业务办公宝。

房间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公开明示各项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照片、姓名、职务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1分)每少一项扣0.5分;

(六)办公环境

司法所办公场所整洁、美观、卫生、庄重大方,冬季室内温度不低于18度(1分)否则此项不得分;

(七)经费保障

经费保障:

司法所年度办公业务经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财行[2007]530号)已纳入财政预算,并能足额到位。

(5分)否则,不得分。

5分

六、浮动加减分项目

(一)浮动加分项目

司法所所长副科级待遇已落实,以县级组织部门的任免决定原件为准(2分);

业务有创新,工作经验在全国或全区推广(2分);

当地政府对司法所建设有配套资金投入(2分);

上一年度集体获得自治区以上荣誉称号(2分)。

(二)浮动减分项目

1、法律服务出现违法违纪,本所处理不及时或不积极处理,一件减2分。

2、司法所被投诉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并经查实确认后一件减2分。

3、未按新司通[2010]3号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悬挂标识和司法行政徽的扣5分。

4、因调处不及时,出现民转刑、自杀、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的不达标。

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1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级规范化司法所复查复验考核标准》(修改稿)。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验收方式:

验收考核小组对申报达标的司法所,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提问、走访等方式,对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司法所业务能力建设、司法所所务管理建设、司法所基础建设,等方面逐一进行达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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