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物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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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物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文档格式.docx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吊销资质证书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C40002A010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二)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C40002A020

C40002A030

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地形地貌破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02A040

C40003A010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文物建筑轻微受损,给予较轻处罚

C40003A020

文物建筑局部或大部损毁,给予一般处罚

C40003A030

文物建筑基本或全部损毁,给予较重处罚

C40003A040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C40004A010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局部改变原状,给予较轻处罚

C40004A020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部改变原状,给予一般处罚

C40004A030

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或全部改变原状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04A040

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项规定或者违法行为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吊销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或者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C40005A010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对文物遗址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

C40005A020

文物遗址多处造成破坏,给予一般处罚

C40005A030

将单体文物遗址一半以上拆除、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05A040

C40006A010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的,给予较轻处罚

C40006A020

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多处开始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

C40006A030

在修缮、迁移、重建工程施工中造成文物建筑或遗址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06A040

C40007B010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处2倍罚款,市级以上文保单位处3倍罚款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2-5倍罚款

C40007B020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区保以下不可移动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

C40007B030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市保单位的,给予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适用5千-1万元

C40007B040

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涉及国保单位的,给予较重处罚。

较重处罚适用1-2万元

C40008B010

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C40008B020

C40008B030

C40008B040

C40009B010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

C40009B020

C40009B030

C40009B040

C40010B010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

(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C40010B020

C40010B030

C40010B040

C40011B010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已落实资金方案能够尽快实施的,给予较轻处罚

较轻处罚适用5千元以下

C40011B020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资金已列入计划的,给予一般处罚

C40011B030

逾期拒不改正,未落实资金,未有明确整改方案、计划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12B010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

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较轻处罚

C40012B020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给予一般处罚

C40012B030

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13B010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

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出租的,给予较轻处罚

C40013B020

赠与、出售的,给予一般处罚

C40013B030

有损毁、涂改文物档案等材料和有关证据资料的,或者其它情节严重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14B010

违法借用、交换、处置国有馆藏文物。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

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借用的,给予较轻处罚

C40014B020

交换的,给予一般处罚

C40014B030

变卖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15B010

违法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5千元以下的,按违法资金数额处罚款

C40015B020

由文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按违法资金数额处罚款

C40015B030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1万元以上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16B010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

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有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情节的,给予较轻处罚

较轻处罚适用5千-1万元

C40016B020

造成文物损坏的,给予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适用1万-3万元

C40016B030

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擅自处置珍贵文物的,给予较重处罚

较重处罚适用3-5万元

C40017B010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未按文物部门要求移交拣选文物的,给予较轻处罚

C40017B020

拒不上交文物的,给予一般处罚

C40017B030

擅自处置文物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18A010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局部施工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较轻处罚

C40018A020

对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迁移、重建工程大部施工的,给予一般处罚

C40018A030

C40019B010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文物受污损,给予较轻处罚

较轻处罚适用1-3万元

C40019B020

造成文物破损的,给予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适用3-7万元

C40019B030

造成珍贵文物损坏的,给予较重处罚

较重处罚适用7-10万元

C40020B010

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文物轻微破损,给予较轻处罚

较轻处罚适用2千-5千元

C40020B020

造成文物局部破损,给予一般处罚

C40020B030

造成文物损毁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21A010

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变更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造成文物建筑局部与方案不一致的,给予较轻处罚

C40021A020

未按方案要求使用原文物构件或文物建筑大部与方案不一致的,给予一般处罚

C40021A030

高度、体量、规制与方案不一致或整体文物建筑与方案不一致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22A010

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不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对文物造成局部受损,给予较轻处罚

C40022A020

对文物造成大部受损的,给予一般处罚

C40022A030

将文物建筑或构件拆除、拆毁的,给予较重处罚

C40023A010

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的;

对文物造成局部破坏,给予较轻处罚

C40023A020

对文物造成大部破坏,给予一般处罚

C40023A030

将文物建筑或构件拆除、拆毁的,给予较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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