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渔船规程 第七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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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灭火系统
CEPT
GT
EPT
1.2.2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CGT
1.3
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1
1.4
消防用品
1.5
防火控制图
2.
救生设备
2.1
降落与回收装置
2.2
救生艇、救助艇
2.3
救生筏、静水压力释放装置
CG
2.4
救生浮、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服及保温用具
2.5
抛绳设备及遇险信号
2.6
训练手册、应变须知和应变部署表
3.
航行设备
3.1
磁罗经
CE
3.2
电罗经(陀螺罗经)
3.3
自动操舵仪
3.4
舵角指示器、推进器转速指示器
3.5
雷达、自动雷达标绘装置
3.6
电子定位设备
3.7
测深仪
FT
3.8
计程仪
备件、工具和材料
4.
信号设备
4.1
船舶号灯及闪光灯2
4.2
声响信号设备
4.3
号型
5.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注:
1.有关机、电部分的检验范围分别见本规程第三篇表7.1.1及表8.1.3中的有关规定。
2.号灯配电板的检验范围见本规程第三篇表8.1.3中的有关规定。
第2章初次(建造)检验
2.1图纸审查
2.1.1船舶安全设备的报审图纸目录见《规则》的有关规定。
2.1.2船舶安全设备的配备、规格、布置、安装或存放应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
2.2船舶消防检验
2.2.1防火结构的检查
2.2.1.1查核耐火材料、甲板基料、防火门、挡火闸的船用产品证书,核对实物标志。
查阅耐火舱壁、耐火甲板及其上贯穿装置等结构型式的型式认可证书,并注意工厂的现有状况是否符合认可时的条件,如果改变或降低了认可时的有关条件,验船部门可要求对其重新认可。
2.2.1.2检查防火结构的材料及施工是否符合经审查批准的图纸。
对构成耐火分隔的舱壁、甲板、梯道、升降口围壁、通风道等处所及防火门等的完整性和不燃材料予以检查,应注意贯穿耐火分隔的电缆、管路、围阱、通风导管以及为某些安装需要其他构件贯穿耐火分隔时,是否采取了可靠措施保证耐火分隔的完整性。
2.2.1.3检查自闭式的防火门、自闭风闸、通风口关闭装置及通风机应急安全关闭装置的完整性,并进行效用试验。
2.2.2防火安全措施的检查
2.2.2.1检查脱险通道
2.2.2.1.1脱险通道应易于发现,设有清晰的标志,其宽度和连续性应符合已批准的图纸要求。
2.2.2.1.2检查脱险通道的布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和《规则》、公约的有关要求:
a)除机器处所外,一切起居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应布置有梯道和梯子,以提供到达开敞甲板并继而到达救生艇、筏的方便脱险通道:
1)从每一限定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有两个远离的脱险通道。
2)在最低的开敞甲板以下,步梯作为一个通道,另一个可以用垂直梯子或步梯。
3)一端不通的走廊长度不应超过7m。
一端不通的走廊系指只有一个出口的走廊或走廊的一部分。
4)无线电站应具有直接的对外开口或具有两个脱险通道。
b)每一个机舱、锅炉处所和作为通道的轴隧、管弄应有两个以上脱险通道。
c)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1)每一机器处所应有两条相互远离的脱险通道,其中一条脱险通道应自该处所下部至该处所外面的安全地点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
2)一具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在钢梯通道下部应设有一个可以从两面开启的门。
d)确定所有脱险通道通往开敞甲板的门(舱口盖)不可能从外面锁闭。
2.2.2.2检查通风系统的防火措施
2.2.2.2.1检查通风导管的材料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的要求。
2.2.2.2.2检查通风导管的布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的要求:
a)确认所有贯穿处具有被穿过舱壁、甲板的同等耐火完整性。
b)查明A类机器处所、厨房或特种处所的通风导管不得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
c)查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风导管均未通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或特种处所。
d)查明梯道环围有与所有其他处所分开的独立通风导管,以阻止破坏环围耐火完整性的火焰造成明显迅速的传播,和阻止脱险通道产生烟幕混浊。
2.2.2.2.3检查通风的控制设施,确认:
a)一切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出风口,应能在被通风处所外部加以关闭;
b)起居处所、服务处所、装货处所、控制站和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均能从其服务的处所外面易于到达之处将其停止,此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
机器处所内动力通风的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内通风的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2.2.2.2.4检查机器处所外面的控制站的供气进口,确认符合经批准的图纸的要求。
2.2.2.2.5检查确认通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处所的厨房炉灶的排气管道具有下述设施:
a)一个易于拆下的集油器;
b)一个位于导管下端的挡火闸;
c)能在厨房内操纵的关闭抽风机的装置;
d)在管道内进行灭火用的固定设施。
2.2.2.3机器处所特殊布置的检查
2.2.2.3.1检查机器处所的天窗、门、通风筒、烟囱等开口布置的正确性和安装情况,确认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2.2.2.3.2检查和试验通风筒的挡火闸、机舱烟囱百叶窗、机舱天窗、机炉舱出入门及轴隧门的外部关闭装置,并要求在其服务的处所内失火时不致被切断。
2.2.2.3.3检查和试验机炉舱通风机、燃油驳运泵、燃油装置、燃油舱柜截止阀的外部切断控制设施,并要求在其服务的处所内失火时不致被切断。
2.2.2.3.4若相邻A类机器处所的轴隧低层设置通向A类机器处所的通道时,应检查在轴隧内靠近水密门之处是否设有两侧均能操纵的轻型钢质防火门,并进行操作试验。
2.2.2.3.5对周期性无人值班机器处所,为保持机器处所的耐火完整性,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位置的集中性,所需的关闭装置(如对通风、燃油泵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特别考虑,并可要求附加灭火设施和其他消防设备与呼吸器等。
2.2.2.3.6机器处所中所用的材料一般不应具有增加这些舱室可能着火的特性。
2.2.2.3.7机器处所应能确保安全储存和处理易燃液体。
2.2.2.3.8检查机器处所内具有高度危险性部件的隔离:
a)对用于为锅炉、机器的易燃液体进行预处理的系统(如滤清设备)的主要部件应设在单独的舱室内,该舱室应由从甲板延伸到甲板的钢质舱壁所围蔽,并设有自闭式钢质门。
b)处理易燃液体的舱室应符合如下要求:
1)独立的动力通风或一个能从机器处所通风中隔离出来的通风布置。
2)探火系统。
3)固定式灭火设备应能从被保护舱室的外部适当地点进行开启,上述地点尚应能有效地关闭被保护舱室的通风口,该灭火系统应仅服务于被保护舱室,但可为机器处所主灭火系统的一部分。
c)如果这类系统的主要部件实际上不能设置在独立的处所内时,应对其布置位置、可能泄露时的围护以及部件的遮蔽给予特别考虑。
2.2.2.4杂项检查
2.2.2.4.1确认可燃材料的限制使用情况。
2.2.2.4.2确认燃油、滑油及其它易燃油类的布置满足有关限制条件。
2.2.2.4.3电暖器应固定装设,其构造不裸露,能使失火危险减至最低程度。
2.2.2.4.4所有废物箱应以不燃材料制成,四周和底部不得有开口。
2.2.2.4.5油漆间和易燃液体物料间的保护装置:
a)凡面积超过4m2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物料间应安装下列固定灭火装置的一种,或经本局同意的其他灭火系统,且能从被保护处所外部释放灭火剂,在布置上应能保证灭火剂释放均匀:
1)CO2系统,其中CO2剂量按被保护处所总容积的40%计算;
2)干粉系统,其剂量按被保护处所总容积每立方米0.5kg计算;
3)水雾系统,其水量按被保护处所水平面积每平方米5l/min计算。
该系统可与消防总管相接。
b)面积小于4m2的油漆间和易燃液体物料间可配备手提式CO2或干粉灭火机一只或数只,视该处所的大小而定。
2.2.2.4.6直升飞机甲板钢质耐火结构应满足有关要求。
2.2.2.4.7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站室、消防泵、灭火剂容器及其他装置均不得布置在防撞舱壁之前,各种固定式灭火系统的站室或集中控制阀箱及其动力源应能易于接近,操作简便,其有关装置应布置成当被保护处所失火时不致被切断。
2.2.3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的检验
2.2.3.1固定式探火及失火报警系统的检验
2.2.3.1.1查阅固定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船用产品证书,检查产品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的要求。
2.2.3.1.2根据已批准的图纸检查探测器分区、布置及安装是否正确:
a)探测器应分成若干分区,在每一分区中,不允许多于50个围蔽处所,所装有的探测器不应多于100个。
探测器应分层布置,以显示某一甲板发生了火警。
b)服务于控制站、服务处所或起居处所的探测器分区,不得将A类机器处所包括在内。
c)起居处所内的所有梯道,走廊和脱险通道应安装感烟式探测器。
d)探测器的安装部位应能取得最佳功能,一般位于顶部的探测器与舱壁的距离至少为0.5m。
e)定期无人值班的A类机器处所内探测器的设置,应能迅速地探出火灾征兆,除高度受限制的处所和使用特别适宜者外,不许设置仅使用感温探测器的探火系统。
f)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最大安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探测器类型
每一探测器保护的最大甲板面积(m2)
两个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最大距离(m)
离开舱壁的最大距离(m)
感温式
37
9
4.5
感烟式
74
11
5.5
2.2.3.1.3根据已批准的图纸检查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控制板及报警信号指示装置的布置、安装正确性:
a)每一探测器分区,应备有当任一探测器动作时,能立即在一个或数个指示装置中自动发出声、光警报信号的设施。
上述装置应能显示由该系统所服务的任一分区所发生的失火征兆,并应集中装在驾驶室内以及能保证发自该系统的任何报警信号达到直接使船员获知的其他地点。
b)其布置应保证当甲板上测得失火征兆时即在甲板发出警声。
c)此报警和探火系统应能显示系统本身可能发生的任何故障。
d)用于失火报警和探火系统的电气设备的电源应不少于两套,其中之一为应急电源。
馈电线路应避免通过厨房、机器处所和具有高度失火危险的其他围蔽处所,但为了该处的探火或为了通过相应的配电板所必需者除外。
2.2.3.1.4根据经批准的系泊试验大纲进行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功能试验:
a)验证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所必需的电源和电路在断电或故障时,能自动发出同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b)验证供探火和失火报警电器设备使用的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应急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
c)用热吹风机、烟感悬浮微粒、紫外光源等分别对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紫外火焰探测器进行功能试验。
d)验证当任何探火装置动作时,在控制板和指示装置上发出声、光火警信号及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以保持。
如果在2min内信号未引起注意,则应向所有船员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控制站以及A类机器处所自动发出声响警报。
当手动复原后,声响报警信号消除,但消除后再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重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e)验证周期无人值班机器处所的报警信号显示应保证驾驶室和负责的轮机员听到和看到报警信号,当驾驶室外无人值班时,应能在负责值班船员的处所发出警报。
f)新安装的具有区域编制识别功能的探火系统应验证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失火时,探测回路损坏部位不得超过1处。
2)具有确保发生回路中任何故障(如动力被切断、短路、接地)将不会导致整个回路失效的必要措施。
3)整个布置应能使系统在故障时恢复到最初结构状态。
4)最先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应不妨碍其他任何探测器激发另外的火灾报警的信号。
2.2.3.2手动火警按钮及专用报警器检验
2.2.3.2.1检查手动火警按钮的布置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图纸要求。
手动火警按扭应遍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每一个通道出口应装一个手动火警按钮,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火警按钮便于到达,并使走廊任何部分与手动火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20m。
2.2.3.2.2试验由驾驶室或控制站操纵的召集船员的专用报警器,该专用报警器可以是船上通用报警系统的一部分,但是应能与起居处所的报警系统分开而独立报警。
2.2.3.2.3各手动火警按钮进行动作试验。
2.2.4固定灭火系统的检验
对固定灭火系统的管路的检验除应满足本篇要求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二篇第6章的有关要求。
2.2.4.1水灭火系统
每艘船舶应设有符合要求的由消防泵、消防管路、消防栓、消防水带和水枪组成的以水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
水灭火系统是船上最基本的和分布最广的灭火系统。
2.2.4.1.1消防泵:
a)检查消防泵的位置、数量、排量、压力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核查其船用产品证书。
b)检查应急消防泵的型式、位置、排量、压力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核查其船用产品证书。
2.2.4.1.2消防管路和消防栓:
a)检查消防管路的材料、布置以及消防总管直径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在热作用下易于失效的材料,除非有充分的保护,否则不得用作消防总管和消防栓。
管子及消防栓的位置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且应防止可能的冻结。
b)检查消防栓的数量、位置、连接型式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消防栓应位于靠近被保护处所的入口处。
每一消防栓应设有一个阀和接口,以便在消防泵工作时可以拆卸任何消防水带。
2.2.4.1.3消防水带和水枪:
a)检查消防水带数量、位置、长度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消防水带应由认可的材料制成,每根水带应配有一支水枪和必需的接头。
每根消防水带应与必要的配件及工具一起,存放在其供水消防栓或接头附近的明显部位,以备随时取用。
b)检查消防水枪的数量、布置、直径、型式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所有水枪应为经认可的设有关闭装置的两用型式(即水雾/水柱型)。
2.2.4.1.4国际通岸接头:
对船长不小于45m及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检查船上使国际通岸接头能用于船舶任何一舷的设施,检查是否至少有1套国际通岸接头包括法兰、垫片、螺栓和垫圈保存在船上。
2.2.4.1.5系统检查与试验:
水灭火系统的检查和试验应根据批准的系泊试验大纲进行:
a)检查消防管系,对管子应在车间作1.5倍设计压力的液压试验,装船后作1.25倍设计压力的密性试验。
b)检查消防泵,起动后进行运转试验30min,检查有无异常振动及发热。
c)检查应急消防泵,起动后进行运转试验30min,检查有无异常振动及发热。
作为应急消防泵驱动动力的柴油机,应查核其在冷态下,能手摇或本局允许采用的其他方式随时起动。
起动装置应能在30min内至少使柴油机起动6次,并在10min内起动2次。
d)在每一台消防泵以及应急消防泵分别运转的情况下,检查消防栓处的最小压力,验证消防泵的排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在两台消防泵同时工作并通过规定的水枪从任何相邻的消防栓输送所规定的水量时,在每一消防栓处应维持不小于0.25MPa的压力(对船长大于或等于45m的船舶)或两股不小于12m射程的水柱(对船长小于45m的船舶)。
应急消防泵工作时,也应满足上述消防栓出口压力的要求。
试验时一般选最高和最远的相邻消防栓来进行试验。
消防泵如兼用于泡沫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系统以及船上其他用水的消防系统时,上述试验应在各系统同时工作时进行。
2.2.4.2固定式CO2灭火系统
2.2.4.2.1一般要求:
a)灭火剂不允许存在自动释放的可能,总控制阀必须是手动的。
b)应备有措施使被保护处所的所有能进气或出气的开口均能关闭。
c)管路和喷嘴的布置,应使CO2气体喷发时能得到均匀的分布。
d)本系统应设计成85%的气体能在2min内喷入被保护处所。
e)输出的CO2至被保护处所的管子应设有控制阀,并清楚标明这些管子通往的处所。
f)对于任何经常有人工作或出入的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处所,应设有施放灭火剂的自动声响报警装置,该警报装置在灭火剂施放之前应至少工作20s。
对用于载运闪点<60℃油类的货油泵舱的自动施放报警装置,若为气动的,则所用的空气应是干燥清洁的,若采用电动的,除非使用经认可的安全型的声响报警装置,否则应布置于泵舱外面。
g)灭火站应位于安全和随时可到的地方,最好应能从开敞甲板直接进入,且在任何情况下与被保护处所分开,出入口门应向外开,与相邻围蔽处所构成限界面的舱壁、甲板,包括门和关闭任何开口的设施应气密,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应易于接近和便于操作,其所在位置不致为被保护处所切断。
灭火站室只用于存放灭火剂容器以及与系统有关的部件及设备,并应有与驾驶室或控制站直接联系的通信设施,站室或控制站门的开启钥匙,应置于有玻璃面罩的盒子里,该盒子应设在门锁附近明显而易于接近的地点,站室内应设有清楚而永久性的示意图,以表明与灭火剂的施放及分配直接有关的容器、总管、支管和附料等的布置,并对系统的操作方法作简要说明。
h)CO2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1)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CO2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装置的动作。
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
2)两套控制装置应布置在一个施放箱内,在该箱的特定部位应设醒目标记。
如果装有控制装置的施放箱平时被锁住的话,用于开启施放箱的钥匙应置于设有玻璃面板的盒子里,该盒子应布置在施放箱附近明显位置处。
2.2.4.2.2高压CO2灭火系统配备剂量:
a)应核查灭火剂数量是否满足经批准图纸的要求,查阅经认可的测量机构提供的CO2称重报告。
当要求灭火剂数量能保护一个以上处所时,则可供使用的灭火剂量不必大于任何一处的最大所需量,在任何处所内,空气瓶中含有的自由空气量如因失火释放在该处所内,将会严重影响灭火系统的有效性时,应额外增加灭火剂数量。
b)高压CO2灭火系统配备剂量的规定如下:
1)CO2自由气体的体积,按每kg相当于0.56m3计算。
2)对装货处所所备CO2的数量除另有规定外,应能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该船最大货舱总容积30%的自由气体。
3)机器处所应备有足够二氧化碳量,放出的自由气体体积至少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总容积的40%,此容积算至机舱棚的一个水平面为止,在这个水平面上,机舱棚的水平面积等于或小于从双层底至机舱棚最低部分的中点处水平面积的40%;
2被保护的最大机器处所包括机舱棚在内的全部容积的35%,船长小于75m的船舶,上述百分数可分别减至35%与30%。
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器处所未完全隔开者,应视作一个处所。
3对油船的货泵舱,所备此种气体的数量应能放出体积至少等于货泵舱总容积(包括舱棚容积)的45%。
2.2.4.2.3高压CO2管路及容器:
a)检查CO2管路的材料、尺寸、规格,检查CO2管路、CO2钢瓶、阀件的实际布置是否满足经批准的图纸要求。
b)CO2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CO2管路不得通过起居处所,并应避免通过服务处所,如无法避免时,则通过服务处所的管子不得有可拆接头。
c)每个CO2瓶头阀至集合管的连接管上应装有止回阀,集合管至分配阀箱的总管上应装有量程为0~24.5MPa的压力表和双眼防火法兰。
d)通往装货处所的CO2管内径不得小于20mm,通往喷嘴的支管内径不得小于15mm。
e)CO2瓶应根据各被保护舱室对CO2的需要进行分组,如由人力直接开启,每组瓶数不得超过12瓶。
f)查阅CO2钢瓶、阀件的产品证书。
CO2容器应为经专门机构检查认可的无缝钢瓶,瓶头阀上要设有安全膜片,在压力达到18.6MPa时自行破裂,破裂后自瓶头阀释放的灭火剂应通到大气,每个钢瓶的充装率不应大于0.67kg/l。
可采取其他等效安全装置代替安全膜片。
2.2.4.2.4高压CO2系统的检查与试验:
根据已批准的计算书、图纸及有关规范、规则进行下列检验:
a)核查CO2储存室、控制室布置是否符合有关批准图纸要求,且安全易于到达,通风良好,站室门口应有存放开启钥匙的盒箱。
b)CO2系统的管子阀件应在车间进行液压试验,试验压力如下:
—自瓶头阀到分配阀箱的管路以及分配阀箱及控制阀:
至少11.8MPa。
—自分配阀箱到喷头间的管段:
至少1MPa
c)装船后,检查系统安装情况。
所有管路应以压力不少于0.69MPa作气密试验,然后进行吹通试验,以检查各喷头的畅通情况。
d)完工后,CO2系统应根据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气体压力不小于2.47MPa的功能试验,以检查CO2施放机构动作,检查手动及摇控开启装置的可靠性。
e)检查声光报警装置的工作情况,测定CO2施放预报警时间。
f)检查每一控制站室内是否张贴有指导该系统操纵的说明书。
g)检查站室内通讯工具的性能。
2.2.4.2.5低压CO2系统的检验:
a)灭火系统中CO2数量、释放到被保护处所的时间、被保护处所内喷嘴的位置和灭火系统激发的报警装置等应符合高压CO2系统的有关要求。
b)灭火系统的容器、制冷装置、控制设备和其他设备,应位于符合高压CO2系统规定的处所。
c)额定的CO2量应储存在工作压力1.8~2.2MPa范围内的容器中,液体的充装量不应大于容积的95%。
容器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应符合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此外应查明设有:
1)压力表;
2)高压报警器:
在2.2MPa压力时报警;
3)低压报警器:
在1.8MPa压力时报警;
4)爆破膜片;
5)具有截止阀的灭火剂充装支管;
6)排气管;
7)安装在容器上的液体二氧化碳液位仪,并在有遥控释放二氧化碳处设遥控液位指示器;
8)两只安全释放阀,其布置应使当任一阀关闭时另一只阀接通容器。
安全释放阀的调定压力应不小于2.2MPa,每一只阀的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