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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部门应做好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基建部门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并明确其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现场代表按如下授权范围,代表学校全面监督、协调和管理工程建设。

(1)协调本建设项目各有关单位工作,承担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信息的及时处理、反馈和传递;

(2)承担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审核,上报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并办理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手续;

(3)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督促并支持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进行全面控制,保证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4)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认真工作;

(5)对承包人、监理人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6)学校现场代表不负责工程价款的确认,工程价款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现场管理人员要常驻施工现场。

要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参加监理例会,按照《现场代表管理规程》(见附件1),及时帮助现场施工人员和监理人员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影响工程质量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进行项目建设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凡属工程设计中的错误、各专业之间配合协调等问题,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

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规程》(见附件2)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中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分包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工程建设暂估价材料(设备)及专业分包工程的计划、招标、合同签订、进场验收、保管、施工等按照《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管理规程》(见附件3)执行。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组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验收,材料实验和检验、复试。

未按规定进行实验、检验和复试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

未进行隐蔽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造价管理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建设项目投资进行全面、系统、科学、有效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学院招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通过市场运作方式,控制和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部门应组织全面论证、科学设计,使工程设计完整,图纸齐全,尽可能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签证。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节点上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经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审核,工程款支付按学校《工程进度审核和工程款支付管理规程》(见附件4)执行。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结算审核

(一)基建部门现场代表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二)基建部门(或委托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做好基建工程结算的初步审核。

审核人员应依据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等,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审核,提出初审报告。

(三)基建部门将初审报告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基建部门依据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二十五条有关基建的资金管理、合同及变更管理、资金支付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资产交付等严格执行《******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章竣工验收与交接

第二十六条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基建部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核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协调建设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并整改合格后,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管理程序的具体要求,组织学校相关单位进行使用交接,交付使用部门管理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保修期内及时协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做好保修工作。

第八章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项目建设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部门应根据《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类档案工作规范》和学校《基建档案管理规定》(见附件5)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归档。

第九章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基建部门在基建全过程工作中主动接受学校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参与基建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学校相关的廉洁自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基建审计工作按照学校基建工程审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基建部门负责及时向各参建单位下发本办法,并督促遵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1现场代表管理规程

附件2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规程

附件3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管理规程

附件4工程进度审核和工程款支付管理规程

附件5基建档案管理规定

附件1

现场代表管理规程

一、工程开工前的工作:

1.参与工程项目前期的筹备及各项手续的准备、申报、审批工作;

2.参与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与讨论工作,参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合同的签订工作;

3.落实合同中约定的、开工前应由发包人完成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等文件资料的分发、三通一平、监理人员的住宿安排等;

4.参加第一次现场工程例会及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

二、工程施工中的工作:

1.落实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检查施工安全;

2.按程序做好有关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报批手续;

3.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进度款拨付的各种报批手续;

4.负责督促检查工程资料(含监理月报、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安全月报)的汇集、上报、归档等工作;

5.参与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

6.协调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评比与验收;

7.参加工程初步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

8.负责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的日常考勤。

三、工程竣工后的工作:

1.督促承包人对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2.督促承包人和监理人及时上报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

3.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与监理人及承包人联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附件2

基建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规程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提出

根据不同原因可以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变更需要。

1.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图审查时提出的问题、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瑕疵,及时进行答复或出具设计变更(修改)通知单。

2.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发现施工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施工过程中工种间矛盾无法克服、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加快进度需要等原因,可向基建处提出变更申请。

3.建设单位为使项目使用功能更齐全、为避免重复投资及节约资金、学校使用部门专业方面强制性要求等原因提出的变更要求。

二、设计变更审批及实施

由于设计技术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设计院提出设计变更方案报学校同意后实施,因学校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按以下程序审批。

1.基建处组织可行性论证

基建处依据变更项目情况,组织相关专家、使用部门(必要时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参加)召开论证会,对变更项目的造价进行估算,报学校审批。

2.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设计单位依据学校意见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

3.基建处会同审计处依据施工合同与施工单位确认变更价款,并组织实施。

三、现场签证审批及实施

1.立项

基建处依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讨论,提出造价估算,报学校审批。

2.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审核变更内容及工程量,出具监理审核意见。

3.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基建处对变更的量与价进行初步审核后,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造价咨询意见。

4.基建处审核

基建处审核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5.审计处复核

审计处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及价款,并提出审计意见。

6.基建处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确认变更内容及量价,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附件3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管理规程

(试行)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招标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我校新校区建设顺利进行,在保证质量、方便快捷、充分发挥各方作用的基础上,就有关建设工程中材料(设备)、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的采购事宜,制定本规程。

一、材料(设备)

(一)发包人供应材料

发包人供应材料是指在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

由发包人直接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由发包人付款。

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进场或安装。

发包人供应材料相关采购保管费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其工作程序为:

1.计划。

基建处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总承包人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按时提出书面使用计划,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基建处。

2.采购及招标。

基建处依据工程使用计划组织招标及采购。

3.合同签订。

基建处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材料供应合同,并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人。

4.进场验收。

材料进场时,应由基建处、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人和材料供应商共同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并存放至施工场地材料仓库;

若不合格,由材料供应商调换至合格为止。

5.保管。

发包人供应材料由施工总承包人保管,费用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计取。

(二)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是指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除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之外的由施工总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

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选择供应商,由施工总承包人签订供货合同并支付材料(设备)款。

1.计划。

施工总承包人应按照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投标人自主报价材料设备一览表》,以及发包人认为较重要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上报给基建处。

采购计划内容包括:

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数量、质量等级、型号等。

2.考察。

基建处、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对施工总承包人提出的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计划进行考察,对供应商和材料(设备)质量等方面有异议时,应向施工总承包人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对有问题的供应商和材料(设备)具有否决权。

施工总承包人应将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合同复印件报基建处备案。

3.进场验收。

材料(设备)进场时,由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人和基建处联合验收,有检验要求的,应及时送检。

基建处负责抽检检验报告。

未经发包人认可及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禁止入场。

施工总承包人对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牌、数量、质量等级、型号负责。

二、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是指在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

由发包人直接和专业工程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由发包人付款。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相关配合费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执行。

基建处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总承包人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一览表》按时提出施工进场计划,由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基建处。

基建处依据工程进场计划组织招标及采购。

基建处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专业工程合同,并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人。

4.组织施工。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场施工,总承包人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施工。

5.竣工验收。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施工完成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并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学校和施工总承包人汇总归档。

附件4

工程进度审核和工程款支付管理规程

一、工程进度款申报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周期与付款节点上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并附上已完成实际工程的工作量清单。

经项目负责人复核签字、盖章后上报监理单位。

二、工程进度款审核

1.监理单位审核

监理单位对照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及附件,就进度、质量、文明施工情况签署付款意见;

向基建处提交工程款支付证书。

2.基建处审核

基建处按程序组织内部审核,并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进度计划和计划完成情况及付款金额,填写《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审批表》,并按程序报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审核会签。

3.审计处审核

复核进度计划及进度完成情况及付款金额,出具审计意见。

4.财务处审核

财务处审核付款节点及付款金额并出具财务意见。

5.监察处审核

监察处审核并出具意见。

6.学校审批

基建处根据各相关处室的审核意见会签表,按程序报学校办理审批手续。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基建处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出具付款证明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据此到税务部门开具税务发票并交基建处,基建处将施工单位提供的税务发票、支付审批表、审计意见及合同等一并报财务处。

2.财务处根据审批结果,按照财务制度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附件5

基建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基建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基建档案在基本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据《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类档案工作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一、基建档案的归档范围

1.基建档案是指在基建管理和基建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2.基建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发文、部门文件、各项报告批文、可研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招投标文件;

各类合同及附件、设计资料及图纸、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资料、监理文件、施工日志、竣工资料、决算资料、审计结论及相关财务资料、各种验收证件、检测报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及说明书、施工图、财产移交手续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文件。

二、基建档案管理工作要求

1.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基建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与客观实物相吻合,遵循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

归档的基建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使用复印件必须说明原件存放地点。

2.基建处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在河南省档案局和学校办公室档案科的具体指导下做好基建档案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按时移交学校档案科。

并定期接受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3.基建档案由基建处设立专门资料室,并安排专人管理。

三、基建档案管理规程

(一)文件的收发

1.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文件后,基建处资料员做好《文件收文登记》,如须发放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复印后及时发放并做好《文件发文记录》。

2.收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的文件、报告等,做好《文件收文登记》,如需回复的,经办人应及时呈有关领导批阅处理回复。

3.设计院发放到新校区基建处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要做好《图纸(设计变更)收文登记表》。

并及时把图纸(设计变更)放发到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发至施工单位,并做好《图纸(设计变更)发文登记表》,但须保留一份在基建处存档。

4.对发放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通知等,须保留一份在基建处,做好《文件发文登记》、《文件存档记录》。

(二)档案的归档管理

基建档案资料统一由资料管理员整理、归档,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件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登记手续,资料管理员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执行。

1.对于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质量报监登记书、安全监督登记书等,原件留在基建处资料室存档。

2.对于图纸会审、开工令、基槽、主体、竣工验收的通知书、验收报告,质量保修书等需要我校签字、盖章的,在领导签字、盖章后保留一份在基建处并进行归档。

3.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质量缺陷、问题、事故,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质量缺陷(问题、事故)处理方案》,处理方案经学校同意后进行存档。

4.签证单主要按签证规程操作,但要求做好《签证单(签证申请表)收发登记表》及《签证单存档记录》。

5.要求施工单位在每栋楼的基础、主体、竣工验收前把施工技术资料(一式三份)交监理单位,经审核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各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6.凡归档不完整、不齐全者,学校档案部门拒绝出具证明。

7.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按现行国家文档规范收集、整理、归档。

(三)竣工资料档案的验收存档

在竣工验收后,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三套竣工资料,经学校办公室档案科审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学校办公室档案科在基建档案资料归档说明书上签署意见。

正本及一套副本报学校办公室档案科存档,一套副本由基建处存档。

基建档案移交应填写移交目录一式两份,连同案卷经学校办公室档案科清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移交目录上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存查。

(四)档案的借阅

1.严格规范各类文件、技术资料的借阅手续。

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质量报监登记书、安全监督登记书等原件原则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原件或复印件,须填报《基建档案借阅审批表》经审批后做好借阅登记。

2.查阅利用档案者不准随意进入档案室,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经过领导批准并由本处室工作人员陪同。

(五)档案的安全管理

1.做好各类文件、技术资料的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安全管理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工程技术资料由资料员统一进行计算机信息管理,以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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