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新锻件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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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新锻件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REV.5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0年12月

目次

1总则与适用范围3

2工作程序3

3换证5

4监督管理6

5注册产品的扩容7

6异议申诉7

附录A: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求7

A.1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要求8

A.2质量保证机构人员的基本要求8

附录B: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8

附录C:

申请安全注册钢锻件的产量要求9

前言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工作自2001年实施以来,已在行业内产生广泛影响,对规范我国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质量起到了非常良好的作用,已成为境内一些知名重要企业采购压力容器用钢锻件必要的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也已为行业中锻件生产单位和锻件用户认可。

在以往《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本办法)历次修订的基础上,为适应新修订锻件标准的内容变化,对本办法进行第五次修订。

新修订锻件标准较原锻件主要变化如下:

1.NB/T47008—2010较JB4726—2000的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中的设计压力由不大于35MPa提高到小于100MPa;

——增加了20MnNiMo、15NiCuMoNb、12Cr2Mo1V、12Cr3Mo1V和10Cr9Mo1VNb五个钢号;

——降低了大部分钢号的磷、硫含量;

——对20和16Mn两个钢号的锻件,增列了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100mm的拉伸性能指标;

——提高了15CrMo和12Cr1MoV钢锻件的强度指标;

——提高了所有钢锻件的冲击功指标;

——明确了Ⅰ级锻件仅适用于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100mm的20、35和16Mn三个钢号。

2.NB/T47009—2010较JB4727—2000的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中的设计压力由不大于35MPa提高到小于100MPa;

——增加了-100℃级低温钢08Ni3D;

——降低了各钢号的硫含量;

——对08MnNiCrMoVD钢锻件调整了铬、钼含量,并将钢号简化为08MnNiMoVD;

——对16MnD钢锻件,增列了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100mm的拉伸性能指标,且冲击试验温度由-40℃降低至-45℃;

——提高了所有钢锻件的低温冲击功指标。

3.NB/T47010—2010较JB4728—2000的主要变化如下:

——适用范围中的设计压力由不大于35MPa提高到小于100MPa;

——本标准中的钢号采用统一数字代号,增加了附录B(资料性附录)新旧标准的钢号对照;

——增加了S31703和S39042两个奥氏体不锈钢钢号,S30409、S34779、S31609和S31008四个奥氏体耐热钢钢号,S22253和S220553两个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号;

——降低了大部分钢号的硫含量;

——扩大了所有钢锻件的公称厚度范围;

——提高了公称厚度大于100mm钢锻件的抗拉强度指标;

——明确了Ⅰ级锻件仅适用于公称厚度小于或等于150mm的S11306和S30408两个钢号。

针对新修订锻件标准的内容变化,本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A2单元中增加20MnNiMo、15NiCuMoNb两个钢号;

——A3单元中增加12Cr2Mo1V、12Cr3Mo1V和10Cr9Mo1VNb三个钢号;

——B2单元中增加了08Ni3D,并将08MnNiCrMoVD钢号简化为08MnNiMoVD;

——将C单元的钢号调整为统一数字代号;

——C1单元中增加了S31703一个奥氏体不锈钢钢号,

——C2单元中增加S30409、S34779、S31609和S31008四个奥氏体耐热钢钢号和S39042一个超级奥氏体不锈钢钢号;

——C3单元中增加S22253和S220553两个奥氏体—铁素体不锈钢钢号。

自2011年5月1日起,按新办法进行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工作。

 

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总则与适用范围

1.1总则

为加强压力容器用钢锻件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压力容器及其钢锻件的产品质量,根据行业内市场需要和行业标准NB/T47008~NB/T47010—2010(JB/T4726~JB/T4728—2010)《承压设备用钢锻件》,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生产制造厂、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生产制造厂和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生产制造厂的产品安全注册。

1.3安全注册单元

承压设备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锻件、低温承压设备用低合金钢锻件和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共分九个安全注册单元。

各注册单元与其对应钢号见下表:

单元钢号对照表

单元

执行标准

钢号

备注

A1

NB/T47008

20,35,16Mn

A2

NB/T47008

20MnMo,20MnMoNb,20MnNiMo,15NiCuMoNb,15CrMo,35CrMo

A3

NB/T47008

12Cr1MoV,14Cr1Mo,12Cr2Mo1,1Cr5Mo,12Cr2Mo1V、12Cr3Mo1V,10Cr9Mo1VNb

B1

NB/T47009

16MnD,20MnMoD

此单元须按钢号申请

B2

NB/T47009

08MnNiMoVD,10Ni3MoVD,09MnNiD,08Ni3D

此单元须按钢号申请

C1

NB/T47010

S11306,S30408,S30403,S31608,S31603,S32168,S31668

C2

NB/T47010

S31703,S39042,S30409,S34779,S31609,S31008,S39042

其中S39042需单独申请

C3

NB/T47010

S21953,S22253,S22053

D

有特殊、高技术要求的钢锻件;

经评审通过的新材料

此单元须按钢号申请

2工作程序

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的安全注册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产品检测、审查、批准和发证。

2.1申请

2.1.1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具备有效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并具有相应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详见附录A);

c)拥有适合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生产和管理所必需的技术力量;

d)具备能够保证其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手段及场地等;(详见附录B)

e)其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必须满足行业标准NB/T47008~NB/T47010—2010(JB/T4726~JB/T4728—2010)《承压设备用钢锻件》的要求;

f)其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技术文件和图样;

g)其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业绩;

h)其压力容器钢锻件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及生产业绩.(详见附录C)

2.1.2凡符合2.1.1规定的压力容器钢锻件生产企业可自愿根据本《办法》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

2.1.3已按本《办法》(或本次修订前的《办法》)取得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申请增加新的安全注册单元、锻件钢号或扩大了注册的规格,也应向“锅容标委”提交申请书。

2.2受理

2.2.1自收到安全注册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批复,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必须完成自查报告并提交“锅容标委”,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概况介绍;

b)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c)有关法规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d)申请安全注册单元所包含的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情况;

e)现存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2.2.3“锅容标委”自收到“自查报告”之日起4个月内组成锻件产品安全注册审查组完成对申请压力容器钢锻件产品安全注册企业的审查工作。

由于申请企业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3产品测试和审查

2.3.1产品测试

2.3.1.1产品抽样

抽样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锻件产品安全注册审查组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从申请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安全注册单元或同一钢号的压力容器钢锻件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样品的启封由检测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品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2产品检测

产品检测由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定的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按申请书的规定逐项进行,可根据安全注册锻件钢号适当增、减项目。

检测单位应对所提交检测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或对检测报告的正确性有疑义时,锅容标委有权将检测报告退回,并要求重新进行检测试验或整理报告,重新进行检测试验或整理报告所发生的费用由检测机构负责。

对检测机构提交的检测报告有争议时,锅容标委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格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裁定试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由提交有争议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负责。

2.3.2审查

2.3.2.1审查主要内容

a)听取申请企业的自查报告;

b)审查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对已取得ISO9000系列认证的企业,仅检查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

c)近年来申请安全注册产品的性能数据、使用业绩、用户反馈的意见和处理情况;

d)检查必要的生产手段和技术装备;

e)近2—3年内申请安全注册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2.3.2.2审查时间

一个安全注册单元为2—3天,每增加一个安全注册单元,增加0.5天,最长为4天。

2.3.2.3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请安全注册钢锻件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

2.4评审结论

2.4.1审查组根据申请安全注册单元的各锻件钢号样品的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对申请企业作出评审结论并通知申请企业。

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具备条件

1)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拥有的技术力量应满足本《办法》附录A提出的要求;

2)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录B提出的基本条件;

3)申请安全注册的钢锻件产量应满足本办法附录C的规定;

4)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项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暂不具备条件

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但其余部分基本满

足a)项的要求。

d)不具备条件

申请安全注册的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

2.4.2评审结论处理

2.4.2.1评审结论为具备条件的,即为最终评审结论。

2.4.2.2评审结论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必须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审查组。

审查组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作出最终评审结论。

2.4.2.3评审结论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必须在审查组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审查组提出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后,审查组应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并作出最终评审结论。

对于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其评审结论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2.4.2.4评审结论为不具备条件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产品安全注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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