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重点专项检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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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3条)
6.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
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11、15条)
1.查阅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是否经考核合格后任职;
3.员工是否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培训学时是否满足要求;
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是否完善;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学历以及从业经历是否满足要求;
5.询问应急救援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接受应急知识培训。
6.组织现场考试。
2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包括电工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操作证等(重点检查18种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操作证);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2.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
1.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均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定期复审,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并实施。
4.现场询问或组织考试
3
全员培训教育
1.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岗中、转岗教育等,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0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
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3.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
4.企业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实习生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投用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20条、《×
1.是否制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是否按计划实施安全培训教育;
2.培训人员是否涵盖企业员工、劳务派遣人员;
3.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管理方法等;
4.从业人员每年是否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5.新从业人员是否经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学时是否符合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
6.询问或组织考试。
备注:
检查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生产储存工艺特点和危险特性,研究制定提问清单,现场抽测企业负责人和分管安全、技术、生产负责人的安全履职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能力,岗位作业人员实操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2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表
检查标准
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备案
1.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
2.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并进行登记建档(包括:
辨识、分级记录;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
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本地区要求3.5.1、安全生产法》第37条)
3.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
4.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7、8、22、23条、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13条)
5.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规定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1.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是否全面;
是否完成备案;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完善;
3.问卷调查和正式询问有关人员,检查其是否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是否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的情况;
4.现场勘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是否包括源长公示及重大危险源级别;
5.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中个人和社会风险值是否在限值标准以下。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
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1.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2.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3.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4.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16条)
1.查阅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的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设计安全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是否制定联锁管理制度;
2.现场安全联锁装置和紧急停车系统的设置数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操作规程及工艺参数记录相一致;
3.现场视频监控摄像头是否清晰。
是否覆盖全部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及演练
1.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2.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0条、第21条)
1.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编写内容是否有针对性;
2.演练计划、记录等资料是否完善;
3.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是否有效。
4.3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表
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前的风险分析和措施
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GB30871-20144.1)
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GB30871-20144.2)
3.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GB30871-20144.6)
4.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技术交底等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聘请外来人员作业的,应当查验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作业全程实施安全监督。
(《×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3条)
1.是否针对作业全面识别风险并制定相应措施;
2.作业票证是否经相关责任人签批,有无代签、漏签现象;
3.是否进行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及培训教育;
4.外来施工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是否满足作业要求,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
(GB30871-20145.2.1)
2.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米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
距动火点10米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作业。
(GB30871-20145.2.7)
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GB30871-20145.2.9)
4.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分钟,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
(GB30871-20145.4.1)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小时。
(GB30871-2014附录B)
1.动火作业票证是否经相关责任人签批,有无代签、漏签及超出时限现象;
2.是否进行动火分析,取样位置及化验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3.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是否在岗,作业工器具是否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4.询问或组织考试
受限空间
作业
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
(GB30871-20146.1)
2.作业前30分钟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分钟;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GB30871-20146.4)
3.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时,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GB30871-20146.8)
1.受限空间作业票证是否经相关责任人签批,是否有代签、漏签及超出时限现象;
2.是否进行气体分析,取样位置及化验时间是否满足要求;
3.查看作业现场,系统是否置换合格并有效隔绝,监护人是否在岗,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检查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生产储存工艺特点和危险特性,现场抽查动火、受限空间作业档案资料,抽测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特殊作业的审批人、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是否熟练掌握特殊作业安全规定知识和本企业的动火区域划分、受限空间台账等情况。
4.4承包商管理专项检查表
管理制度
应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应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查阅资料、询问
教育培训
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交叉作业
同一作业区域内有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4
资质审查
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5
作业管理
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
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19条)
查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