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的讲解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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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六条:

工作权..111-12630

问题15....................111-12030

问题16....121-12632

B.第七条:

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127-17533

问题17.....................127-13033

问题18....131-13735

问题19……………………............138-15336

问题20154-15942

问题21.....................160-16142

问题22........................162-16943

问题23……………..170-17544

C.第八条:

工会权利176-18645

问题24………………….176-18245

问题25...................183-18646

D.第九条:

社会保障权187-19747

问题26............187-19347

问题27.....................194-19749

E.第十条:

保护家庭、母亲和儿童198-21150

问题28.......................198-20250

问题29................................203-20651

问题30...............................................207-21153

F.第十一条:

适足生活水准权212-24153

问题31......................212-21753

问题32.............................218-22554

问题33.................................226-23155

问题34..............232-23456

问题35….235-23857

问题36….239-24157

G.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权242-28358

问题37242-24958

问题38………..250-25559

问题39…..256-26460

问题40………265-26764

问题41………..268-27264

问题42273-28365

H.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教育权284-28966

问题43….28466

问题44285-28866

问题4528967

I.第十五条:

文化权利290-29567

问题46..290-29267

问题47…............293-29568

表格清单

1.按年度编列的两性平等部预算(2001-2007年)9

2.按年度编列的两性平等部预算(2008-2009年)9

3.非正规劳动力的规模和比例11

4.按性别分列的非正规工人占工资劳动者的百分比11

5.非正规工人平均月工资12

6.按年度分列的非正规工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12

7.非正规工人的工会参加率13

8.在劳资关系方面对工人的起诉情况13

9.中小学和高中以及大学的保留率(截至2009年)16

10.按年度分列关于难民、人道主义居留和家庭团聚的统计数据20

11.按性别分列的难民地位、人道主义居留和家庭团聚的情况20

12.按年龄分列的难民地位、人道主义居留和家庭团聚的情况20

13.按国家分列的难民地位21

14.按国家分列的人道主义居留情况21

15.按国家分列的家庭团聚情况21

16.按年度分列的根据普通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外国人数量22

17.按国家分列2004-2008年根据普通就业许可证被雇用的外国人的人数22

18.在大韩民国居留并有资格就业的外国人的人数23

19.按签证类别有资格就业的逗留外国人的人数23

20.按国家分列的有就业资格的逗留外国人的人数24

21.按国家分列的非法逗留的外国人状况24

22.按年度分列的非法逗留的外国人状况24

23.妇女在各级政府咨询委员会的参与率28

24.韩国两性平等促进和教育协会的按年教育成果记录29

25.按不同生命阶段两性平等教育方案的发展和教育情况29

26.为非正规工人参加劳动培训课程和劳动者能力培养卡方案提供财务补贴的情况30

27.有过职业教育或培训经验的非正规工人的比例及其平均培训时数............................31

28.通货膨胀、工资和最低工资增长情况比较34

29.按年比较女工月薪与男工月薪的比率36

30.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投诉或控告案件数量37

31.关于工作场所性骚扰的自查情况38

32.按性别分列的诉愿人(受害者)情况39

33.按年龄分列的诉愿人(受害者)情况39

34.性骚扰受害者和犯法者之间的关系40

35.被告人的特殊地位和职业40

36.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决定的明细表(总共49项决定)41

37.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明细表(总共9项调解)41

38.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协议的明细表(总共56项协议)41

39.在劳资关系问题上遭到刑事起诉的工人状况45

40.按年从整个中央政府支出中划拨的社会福利预算比例47

41.按年从整个地方政府支出中划拨的社会福利预算比例48

42.截至2009年2月底国家健康保险所涵盖的外国人50

43.2006年至2008年受理和结案的家庭暴力案件51

44.虐待儿童发案率(按每千名18岁以下儿童计)52

45.过去五年间虐待儿童案件的分类数据52

46.按年度分列的相对贫困率54

47.无家可归者统计数据56

48.按年医疗补助方案的受益人59

49.国内韩国人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60

50.国内韩国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的状况60

51.按性别和年龄分列的有国内韩国人感染艾滋病毒的状况(1985-2008年)61

52.按年报告的艾滋病患者状况61

53.国内韩国人艾滋病毒感染路径的状况(1985-2008年)62

54.据报死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62

55.2007年学校结算67

56.《国家安全法》的罪犯状况68

一.实施《公约》的总体框架

问题1――请提供最新的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执行载于“委员会对大韩民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结论性意见”(E/C.12/1/Add.59)中的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国家统计数据(第34段)

1.自从2001年5月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了大韩民国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后,在“从事经济活动人口调查”(在业人口调查)方面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

2.为了确定当前非正规劳动力的规模及其就业现状,2001年制定了“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按就业状况辅助调查”并且每年进行一次。

在应对1997年底出现的经济危机的进程中,非正规就业成为一种突出现象。

由于非正规工人人数的增加,有必要抓住非正规工人的实际人数及其各种就业状况,以保护其权益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长期发展。

3.每月进行一次的在业人口调查不能完全捕捉到非正规工人的各种就业状况,因为按照就业合同期调查只把他们分为三类,即:

正式工(工作一年以上);

临时工(一个月到一年);

及日工(不到一个月)。

于是,政府便引进了一项辅助调查,以便生成按照就业状况分类的统计数据。

原先此项辅助调查从2001年发起到2006年这一时期每年进行一次(在8月份),后来自2007年以来改为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3月和8月)。

4.根据2001年7月23日开始工作的三方委员会非常规工人特别委员会于2002年7月22日达成的协议,非正规工人包括:

(a)非长期工或定期工;

(b)非全时工和(c)非典型工,其中包括临时代理工(派遣工)、专项工作临时工、应招工。

起初,这种辅助调查包括主要与就业状况有关的16个调查项目。

后来项目总数增加到19个,补充的新调查项目包括工会会员、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等等。

5.除了基于就业状况的辅助调查之外,国家统计局还引进了有关青年、老年人、自营职业者和区域就业状况的辅助调查。

这些辅助调查要么是新近附加到“从事经济活动人口调查”的,要么是从中扩展出来的,目的在于为制订有效就业和福利政策收集统计数据。

6.老年人辅助调查旨在调查5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退休年龄、再就业、求职和未来工作计划等要素情况。

自2005年以来该调查每年进行一次(在5月),以便适应老龄化人口迅速崛起的趋势,为制订创造老年人工作职位和福利的政策收集必要的统计数据。

7.青年辅助调查旨在调查15-29岁年轻人的经济活动及其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情况。

自2002年以来该调查每年进行一次(在5月),收集统计数据,作为制订促进青年就业政策和应对失业措施的依据。

8.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大韩民国的雇主、自负酬金工作者和从事经营企业的家庭成员等自营职业的个人比例较高。

有鉴于此,关于自营职业者的辅助调查自2007年以来每年进行一次(在8月),其调查结果可以用作制订支持个体户政策的基本数据。

9.区域就业调查是为了收集有关每个市、县和区就业条件的统计和分析数据,以协助制订各地区的就业政策。

该调查不论在项目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比在业人口调查更为广泛。

第一次区域调查是2008年10月进行的,并且计划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在10月)。

10.在与教育有关的统计研究中发生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引进了私人教育支出调查。

私人教育支出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在2007年发起的,此后一直在持续进行。

该调查的目的在于通盘研究2007年以来小学、初中和高中的私人教育支出情况,并且收集有助于制订包括减少私人教育费用政策在内的教育政策的统计数据。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审议大韩民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第42段中还建议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私人教育负担。

此项调查每年进行两次,调查样本为30,000-40,000名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学生家长。

国家人权委员会(第35段)

1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项下第三次定期报告第7至第8段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项下第三次报告第49段至第53段(CCPR/C/KOR/2005/3)说明了大韩民国国家人权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工作的详细情况。

12.政府忠实遵守《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和职能的原则》(《巴黎原则》),在《国家人权委员会法》的基础上成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该法令保障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

该委员会由11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一位主席和三位常设委员。

该法令规定应任命四名以上的妇女专员。

主席和委员们的任期有法律保障,他们的地位也有保障,因为除非他们被判监禁或受到更重的处罚,否则不得违背个人意愿将其免职。

此外,该委员会的经费支出由政府预算提供,以确保委员会适当履行职能。

13.目前,大韩民国国家人权委员会享有促进和维护人权各国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ICC)授予的“A”级核证地位。

据该国际协调委员会评估结果,韩国人权委员会的运作符合《巴黎原则》。

14.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为改进政策和法律提供建议或发表意见;

对侵犯人权或歧视行为进行调查并提供补救办法;

进行广泛的人权状况调查;

提供公众教育;

以及提高公众对人权问题的认识等方面的任务。

相关的调查和补救措施主要局限于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侵犯;

其他方面的工作处理大韩民国加入获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或国际管理法所承认的总体人权。

人权委员会还从事各种各样有关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活动。

《公约》的法律地位(第36段)

15.《公约》的国内法律效力有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项下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3-16段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项下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0和第11段所述。

鉴于《公约》项下的几乎所有权利均已在《大韩民国宪法》中得到保障,所以凡是不符合《公约》的新法律或专项法规都被视为违反《宪法》,故须经宪法法院审查。

16.自从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截至2009年5月底,国内各级法院尚未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为判决规范直接引证。

分配给两性平等部的资源(第37段)

17.两性平等部自2001年1月29日成立以来预算逐年增加,以便发挥其作为促进妇女政策、促进男女平等和增进妇女权益的主要部门的职能。

表1

按年度编列的两性平等部预算(2001-2007年)

(单位:

亿韩圆,百分比)

年份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预算额

288

427

435

4523

6682

8729

11379

预算增加额

139

8

4080

2159

2047

2650

增长率

(32.6)

(1.9)

(937.9)

(47.7)

(30.6)

(33.8)

*育儿和与家庭有关的工作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从卫生和福利部转移到两性平等部。

表2

按年度编列的两性平等部预算(2008-2009年)

2008年

2009年

预算总额

原预算额

修订预算额

539

860

671

189

321

(59.6)

*由于2008年政府改组,育儿和与家庭有关的工作于同年被转移到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

18.2002年,政府预算中增加了139亿韩圆,指定用于:

增强和利用女性劳动力;

改进有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和惯例;

以及增强妇女权益。

2004年的预算比上一年增加了4,080亿韩圆。

预算增加主要归因于育儿预算连同与育儿有关的工作从卫生和福利部转移到两性平等部。

此外,分配给实现两性平等和改善妇女生活条件的预算增加了。

由于家庭服务预算从卫生和福利部的转移和育儿预算的持续扩充,2005年的预算增加了2,159亿韩圆。

19.2006年至2008年政府增加了两性平等部的预算,以便扩充育儿和家庭服务预算。

增加这方面服务预算的目的在于应对生育率低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同时为促进培养和利用女性劳动力、保护被边缘化的群体(比如卖淫者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推动妇女网络建设,以及扩大性别影响评估等方面的有效政策奠定基础。

20.2008年上台的新政府进行了政府改组,将两性平等和家庭部改为两性平等部;

同时把卫生和福利部并入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

结果,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成为育儿和与家庭有关工作的主管部门,而两性平等和家庭部2008年预算中分配给育儿和家庭服务的那部分多达15,026亿韩圆的资金就转给了卫生、福利和家庭事务部。

上述改变归因于各部门的工作重组,而这种改变并不说明两性平等部的职能削弱。

21.根据2008年6月5日颁布的《促进工龄不连续的妇女经济活动法》,政府于2009年增加了旨在通过增强职业工作能力和扩大就业机会鼓励包括工龄不连续的妇女在内的女性劳动力就业的预算分配。

政府还增加了旨在对包括暴力的儿童及女性受害者和残疾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保护、支助和综合服务的预算分配。

22.与此同时,政府引进了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系统,以便运用性别敏感观点来分配国家资源。

为了确保男女公平享有公共支出所产生的效益,性别敏感的预算系统要评估预算对性别问题的潜在影响,并且在国家财政分配中运用性别敏感观点,谋求以有利于两性平等的方式改进预算程序。

其最终目标就是通过公平有效的国家资源分配充分实现韩国社男女平等。

为达此目的,2006年颁布了《国家财政法》,并且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关研究和试点项目之后,将从2010财政年度开始生效。

非正规工人的状况(第38段)

23.根据2001年8月和2005年8月进行的就业状况辅助调查结果,第三次定期报告第142-148段解释了大韩民国非正规工人的有关状况。

非正规工人状况调查结果如下;

调查概况见下文第2至4段。

24.2005年8月以后,非正规劳动力的规模和比例在2007年3月达到峰值,现正在逐渐下降。

表3

非正规劳动力的规模和比例

1,000人,百分比)

类别

2005年8月

2006年8月

2007年3月

2007年8月

2008年3月

2008年8月

2009年3月

工资劳动者人数

14968

15351

15731

15882

15993

16104

16076

正规工人人数

9486

9894

9958

10180

10356

10658

10702

非正规工人人数

5483

5457

5773

5703

5638

5445

5374

非正规工人比例

(36.6)

(35.5)

(36.7)

(35.9)

(35.2)

(33.4)

25.截至2009年3月,女性非正规工人的人数(270万,占整个非正规劳动力的51.5%)超过了男性非正规工人(260万,或48.9%)。

非正规工人占工资劳动者总人数的比例,女性劳动者高于男性劳动者,各自的比例分别为40.6%和28.2%。

不过,自2005年8月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两性的非正规工人比例全都下降了。

表4

按性别分列的非正规工人占工资劳动者的百分比

8682

6286

9307

6768

2736

2747

2626

2748

非正规工人的比例(%)

(31.5)

(43.7)

(28.2)

(40.6)

26.2009年1月至3月,非正规工人的平均月工资为123.2万韩圆,相当于平均月工资216.7万韩圆的56.9%。

2009年3月,非正规工人的平均工时数为每周40.8小时,少于正规工人的每周48.1小时。

表5

非正规工人平均月工资

100万韩圆,百分比)

类别

工资劳动者

159.3

165.6

172.4

174.5

181.1

184.6

185.4

正规工人

190.8

198.5

200.8

210.4

212.7

216.7

非正规工人

115.6

119.8

127.3

127.6

127.2

129.6

123.2

非正规工人与正规工人的工资比率(%)

(62.6)

(62.8)

(64.1)

(63.5)

(60.5)

(60.9)

(56.9)

*本表数据不反映每月工时数。

27.虽然总的来说非正规工人的社会保险认购率一直在稳步增长,但是从2009年开始这方面的数据比上一年略有缩减。

表6

按年度分列的非正规工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

百分比)

国家养恤金

36.6

39.3

40.0

37.4

39.0

37.6

健康保险

37.7

41.8

42.5

40.2

41.5

40.9

就业保险

34.5

38.8

39.2

37.1

39.1

28.与正规工人相比较,非正规工人的工会参与率非常低。

不过,如果把在工作场所没有工会或非正规工人不够资格参加工会的情况下的参与率排除在外的话,上述差距就小多了。

表7

非正规工人的工会参加率

完全工资劳动的比率

12.1

12.7

16.0

16.4

17.0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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