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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该房屋或场地的交付标准裸棚、裸地,提供基础照明用电。

  第三条租赁用途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房屋或场地的所有权相关文件。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房屋或场地仅用于乙方进行*******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除此之外,乙方不得将房屋或场地或其任何部分用于或者允许他人将之用于任何其他的目的。

同时,乙方也不得将房屋或场地或其任何部分用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如果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补充条款:

  4.乙方将严格履行并遵守一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沈阳市对租赁房屋使用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租赁期限

  1.该房屋或场地的租赁期限四年,自泛华商业广场营业之日起计算。

(或自XX年12月25日起至XX年12月24日止,如商场延期开业,则以商场营业之日起计算,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免租装修期60天,甲方按照商场预定开业日期前75天通知乙方,乙方可于预开业日期前60天进场装修,并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装修工作,自正式营业之日起起租。

  3.对于甲方的购物中心开业时间延后,甲方无义务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乙方的租赁期限也相应顺延,开业日则顺延至甲方购物中心开业日开始计算。

  4.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与甲方购物中心同时开业,如乙方未依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始营业,每迟延一天,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相当于两倍的日租金作为违约金,(扣点形式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每天扣除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不足之数额。

而乙方则应在营业之日起,补交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数额)。

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甲方统一制作的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店铺的外围围挡(包括装饰喷绘等所有物料)的制作费用。

  5.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租赁的全部房屋或场地。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通知,经甲方同意并在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原有的合同则相应作废。

  第五条租金及付款方式

  1.合同租赁期内(自开业起租日起四年),房屋或场地的租金为:

首年按实用面积计算为每月人民币20,833元,即第一年租金25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次年按实用面积计算为每月人民币21,667元,即第二年租金26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陆万元整);

第三年按实用面积计算为每月人民币22,500元,即第三年租金为27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柒万元整);

第四年按实用面积计算为每月人民币23,333元,即第四年租金为28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或自第/年起,租金以上一年租金为基础每天每平方米递增/

  补充条款:

采暧、制冷期间按10元/月/㎡支付空调费,每月共计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2.租金由乙方按月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并汇入下列帐户或汇入甲方不时指定的其他帐户:

  开户名:

****有限公司

  账号:

******

  开户行:

*行**分理处。

同时,乙方应在两天之内将一份汇款复印件连同签约公司名称、商铺号码、付款的详细资料。

  3.租金应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之内,由乙方支付至上述银行帐户并到帐。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应按每月第一日至甲方实际收到租金支付凭证之日的期间,按所欠租金额每天1%的比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到期日后二

(2)周内,乙方仍未支付所欠租金,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所租房屋或场地供电;

如果到期日后三(3)周内,乙方仍未支付所欠租金,甲方有权关闭乙方所租房屋或场地,不准乙方进入,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在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20,000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约相当于一个月的租金加管理费),该20,000元将作为乙方正常履行本合同之前期保证金,但是本合同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为4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整,约相当于二个月的租金加管理费),其剩余一半履约保证金应于进场装修前由乙方向甲方补齐。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履约保证金、管理费后,入驻该房屋或场地进行装修工作。

  上述款项需支付至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述的银行帐户中,乙方如逾期支付,须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上述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租赁期内,履约保证金不得作为对月租金或其他费用的付款。

  4.本合同终止时,在乙方将无人占据的房屋或场地交还甲方后,经扣除乙方应付的损毁赔偿费(若有),甲方应于九十(9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如乙方所售商品的保修期或承诺的服务期限超过了上述九十(90)天的期限,则甲方应于保修期或服务期结束后予以退还。

  5.甲方在出售该房屋或场地时,有权将履约保证金转让给购房者。

该购房者须向乙方承诺,遵照本合同条款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6.合同项下相关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范》将于合同签订后乙方进场前签署,乙方同意大厦统一的合同文本并遵照执行。

倘若乙方违

  反《物业管理规范》的任何条款、或违反本合同条款、或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逾期支付的金额,或扣除相当于甲方所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的金额。

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不足之数额;

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数额,否则,乙方应每天按逾期支付的全部款项的1.5%支付利息。

  7.乙方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如乙方违反本条的规定,致使甲方因此遭受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失,乙方均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赔偿。

  在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三(3)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部分,否则,乙方须按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费用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还需支付下列费用:

  1.按月支付物业管理费:

以实用面积按平方米计算,每天每平方米实用面积人民币1.30元/天,共计为每月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管理费包括在甲方的购物中心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向房屋或场地和公共区域提供中央空调的费用,以及向公共区域提供水、电、清洁、保安、园艺、房屋或场地管理和维修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房屋或场地内的管理、清洁和保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

管理费按甲方的购物中心《物业管理规范》进行任何调整时,乙方须支付调整后的管理费。

乙方每月支付租金时,应同时支付管理费。

  2.乙方应于每月第一日(“到期日”)当日或之前根据付款通知单向甲方的购物中心支付乙方使用房屋或场地而发生的相应的电费、水费、煤气费、通讯费等费用。

  3.乙方因使用房屋或场地及在内进行业务经营而应依法缴纳的任何收费及税款。

  4.倘若乙方未能支付本合同及本合同规定的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履约保证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乙方应承担甲方为追讨欠款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例如手续费、诉讼费、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等)。

所指欠款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6款规定计收利息。

  5.租金及管理费的比例甲方可根据商场的实际运营需要进行调整。

  第八条房屋或场地修缮责任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房屋或场地的使用安全。

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或场地及附属设施。

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场地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对房屋或场地,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墙壁、天花板、结构、承重、外观及公共区域进行改建、变动或分割,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房屋或场地和公共区域修复原状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房屋或场地因乙方进行的施工而出现的任何缺陷,应由甲方安排修复,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除房屋或场地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在装修施工动工前十四(14)天,将两套装修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提交甲方批准。

在获得甲方或甲方代理人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进行任何装修工作。

如按规定还应向有关部门(包括房屋或场地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需办妥有关手续后,且经过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装修工作。

乙方上述报批的义务不得因取得甲方批准而予免除。

  4.在装修施工动工前,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投保建筑工程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按《物业管理规范》要求,向甲方出具有关投保的书面证明。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投保的义务不得因甲方投保方面的任何安排而予免除。

甲方应被设定为相关保单项下的受益人。

  5.乙方的装修施工工程须遵循保险公司、《物业管理规范》以及甲方的有关要求。

  6.房屋或场地的消防设施及中央空调系统的全部安装及改建,只能由甲方指定的施工承包单位,按照经甲方和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未经甲方和政府主管机关事先书面同意,图纸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予以改动。

其他工程,乙方可聘请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施工,但条件是,乙方在与其所聘请的施工承包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之前,须将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提交甲方审批。

甲方对该等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的审批不得免除乙方依法及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

  7.乙方承诺,保持房屋或场地具备良好、清洁、适于出租、牢固的状况和条件,并按甲方不时提出的要求予以适当粉刷和维护,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此项承诺应适用于房屋或场地的整个内部、店铺门面(包括地面涂料以及墙身、地板和天花板的内部涂层或其他粉饰材料及底层)、和其他固定装置和附属装置(包括所有门、窗、电气设备、空调装置和管线)。

  8.甲方负责对甲方购物中心的全部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修及保养。

  9.甲方负责维修房屋或场地及附属设施,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工作而产生的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10.租赁期满,乙方必须把该房屋或场地恢复原状,使之具备良好和适于出租的状况及条件(正常磨损除外)。

乙方拆除添置的设备(例如空调机)时,不得损坏房屋或场地结构,经甲方验收认可后,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若因乙方未能遵守本项规定使得必须由甲方进行修复工作时,甲方的全部支出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转租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抵押本合同中的权利;

  2.将房屋或场地转租任何人,或将房屋或场地的所有权让与任何人;

  3.与任何第三方共用房屋或场地。

  第十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妥善使用房屋或场地及公共区域。

  2.乙方同意:

  

(1).不利用房屋或场地储藏其数量不符合乙方业务或经营性质的货物或商品,亦不将超出房屋或场地地面载重量或易燃、易爆、易腐蚀或其他危险的任何货物和商品带入房屋或场地;

  

(2).不将房屋或场地用于住宿、过夜等目的,亦不在房屋或场地内饲养任何动物或进行可能对甲方的购物中心的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3).不进行亦不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给甲方或租用甲方的购物中心的其他租户构成妨害、或给房屋或场地和公共区域造成损害的任何行为,且不将房屋或场地用于双方本合同规定以外的用途;

  (4).不得做出任何可能导致房屋或场地保险合同失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

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而引致甲方需支付的保险费和有关保险续期的所有费用有所增加,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补偿所有增加的保险费用。

  3.房屋或场地内直接或间接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坏或伤害,除非是由甲方原因直接引起的均全部由乙方负责。

  4.倘若发现房屋或场地内的任何公用设施或装置有任何缺陷或故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且不得对该设施或装置进行任何维修。

如因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批准对上述设施或装置进行维修而造成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失、损坏或伤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和甲方之授权人应负责对上述公用设施或装置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对房屋或场地的缺陷或损坏进行修缮。

除在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共同商定期限外,乙方应于甲方发出上述通知后两个星期内完成上述修缮工作。

如乙方未能进行该项修缮工作,则甲方和甲方之授权人有权进入该房屋或场地并进行该项修缮工作,乙方应承担修缮费用,且不得向甲方要求赔偿其在修缮过程中所遭受的任何不便(若有)。

  6.乙方应遵守并履行《物业管理规范》所要求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以及甲方及管理公司不时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物业管理规范》及其补充修改条款)。

  7.乙方的营业执照以及政府规定乙方开展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执照,均由乙方自行办理申领,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后五(5)日内,将上述执照提交甲方验证。

如乙方无法及时办理营业执照造成的停业或无法正常营业,期间的租金及其他应付费用,乙方仍需按期向甲方支付。

  乙方应承担其销售的商品的售后服务。

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为乙方责任的任何顾客投诉,乙方应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及责任

  1.在每月的第三日,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上一个月的其在房屋或场地内的全部营业收入数据。

  2.在接到甲方要求的5天内,乙方必须提供甲方所指定期限内的有效的营业收入数据。

  3.甲方有权要求外部审计人员检查乙方所提供的营业收入数据的准确性,且乙方应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审计费用。

  4.如乙方提供虚假的营业收入统计报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除补足正常提成金额外,另按所瞒报金额的200%向甲方做出赔偿。

  5.乙方的营业收入都需进行电脑记帐,营业收入计入cmts系统,及时上报。

同时甲方有权随时安排收银员参与并监督乙方收银工作,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甲方财务可根据cmts终端即时监控乙方营业收入动态,并通过cmts报表计算分成。

同时乙方会每月提交报表,甲方也可不定期核对营业收入,甲方亦可根据商场运营需要安排统一收银或pos机联网。

如乙方营业收入存在帐外帐的收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规定向甲方做出赔偿。

  第十二条损害赔偿

  倘若由于乙方、乙方的雇员、乙方的物品、供应商、承包单位或乙方授权之使用人的行为或过失给甲方、其他租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包括直接造成损失或间接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就该损失或损害作出赔偿。

  第十三条安装额外设施

  1.甲方及管理公司有权进入房屋或场地,以实施维修、保养、环境保护、保安、消防或其他安全措施,或改善对建筑物的管理。

乙方对甲方工作应给予相应的配合。

  2.甲方有权自行或准许任何其他人,在建筑物中或在建筑物的任何部分当中、或在附近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内,进行任何改建、拆除、翻新、或扩建工作,亦可变动或改建建筑物内的走廊、通道、或公共区域。

  第十四条甲方的免责

  1.除非本合同其他条款中有明确规定,否则甲方无需进行任何维修工作,亦无需对房屋或场地和其中任何设施进行保养。

  2.乙方同意甲方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就以下事宜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1).因房屋或场地或甲方购物中心内发生任何自然灾害、盗窃、抢劫、其他刑事犯罪或不可抗力等事件,使乙方遭受损失或损害;

  

(2).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房屋或场地不能使用、或其中任何设施出现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或空调、暖气、用水、用电、煤气等供应中断;

  (3).因进行日常保养或故障抢修而引起用水、用电、煤气或其他公共设施等供应的中断;

  (4).其他租户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5).因甲方改建或改造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造成房屋或场地或公共区域不能使用,或造成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水准下降;

  (6).火灾、水灾、机件故障、爆炸、溢漏、水淹、异味、烟气、通讯故障、公共设施故障等引起的乙方损失。

  第十五条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本合同变更的条件:

  

(1)甲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部分房屋或场地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相应地变更;

  

(2)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还部分房屋或场地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相应地变更。

  2.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甲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全部该房屋或场地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相应地解除,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且不需支付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仅需将乙方已付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予乙方;

  

(2)乙方因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交全部该房屋或场地的,需书面通知甲方其欲解除租赁合同的意图,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本合同相应地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的解除:

  倘若因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暴风雨、火灾、战争、动乱或其他自然灾害,使甲方购物中心严重损毁,且使双方无法履行本合同条款长达六十(60)天以上,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仅需将乙方已付履约保证金及乙方预缴的租金无息退还予乙方。

  4.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房屋或场地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的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连续超过30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该房屋或场地的,有权解除本合同,但甲方无需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其他违约金或赔偿金,仅需将履约保证金及乙方预缴的租金无息退还予乙方。

  5.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乙方拖欠应付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三(3)个星期以上,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七(7)天内,未予纠正;

  

(2)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十(10)天内,乙方未予纠正;

  (3)乙方违反《物业管理规范》条款和条件,或发生给建筑物的其他租户带来不良影响的任何行为,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该违约或上述行为的通知后十(10)天内,未予纠正;

  (4)因乙方的过错,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房屋或场地。

  6.如甲方根据上述第5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后,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已付租金及管理费。

  第十六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如乙方出现了上述第十五条第5款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或场地。

乙方除应按第十五条第6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另行据实予以赔偿。

  2.倘若出现下列任何事件:

  

(1)乙方系以合伙关系组成时,合伙人身份发生任何变更;

  

(2)乙方系个人(包括原合伙租户关系中的唯一生存者)时,该人亡故、精神失常、或残废;

  (3)乙方系公司时,公司进行清算(合并或兼并除外),或者拥有公司多数投票权股份的人员或拥有公司有效控制权的人员发生变更;

  乙方应在发生变更后十五(15)日内通知甲方。

倘若乙方是公司,有关其任何改组、合并、兼并或公司名称变更等事项,乙方应在十五(15)日内通知甲方。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而无需向乙方进行赔偿,但此项决定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十(30)日作出。

  3.如乙方未能在两个星期内纠正其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中任何条款和条件的违约行为,则甲方将向乙方发出律师函给予警告;

如乙方的上述违约行为持续三个星期仍未纠正,则甲方有权中断房屋或场地的用水、用电、空调或其他服务设施的供应,或有权采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直至乙方纠正其违反本合同和本合同的全部违约行为,并付清甲方因乙方违约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违约金以及重新接通供水、供电或空调供应的费用)。

  4.本合同租赁期满或被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于七(7)日(包括公共节假日)内将其所属物品全部搬离房屋或场地并将房屋或场地恢复原状,否则即被视为已经放弃其在该物品中享有的权利,且甲方有权处置该物品。

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清除上述物品发生的支出以及将房屋或场地修复原状的费用。

如乙方逾期交还房屋或场地,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

(扣点形式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每天扣除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不足之数额)。

  第十七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直接导致乙方所租房屋或场地的电力、水、煤气持续地、完全地中断供应达48小时,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租金上的补偿。

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并且证实情况属实以后,甲方同意此后每中断供应满24小时,甲方将免收乙方一天的租金。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搬离其全部财产和装置,将房屋或场地恢复原状,并使之具备良好、清洁和适于出租的状况及条件。

乙方应以房屋或场地的“现状”和良好、清洁和适于出租的状况及条件将房屋或场地交还甲方,甲方有权保留房屋或场地的全部装置而无需向乙方作出补偿。

  2.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倘若乙方未按上款规定的要求交还无人占据的房屋或场地,则乙方应继续支付自本合同终止日第二日起,至其全部办妥有关交还无人占据的房屋或场地的所有手续之日止的应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同时,乙方亦须赔偿甲方因未能按时交还无人占据的房屋或场地而发生的全部损失或损害。

  3.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因装修房屋或场地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和支出或乙方发生的搬迁费。

  第十九条基准条款

  先前全部有关甲方购物中心的口头合同、解释或广告,均应以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条款和条件为准。

  第二十条保险

  1.乙方须对因火灾、水灾及其他可保风险而导致乙方雇员、代理人、代表及访客遭受的损失、损害、损伤或死亡投保相关保险。

  2.乙方须对因水灾或火灾而导致公共区域内发生任何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损坏、损伤或死亡,应按《物业管理规范》规定投保包括但不限于:

  

(1)公众责任险,涵盖任何因个人伤害、伤残或死亡而产生的赔偿要求;

  

(2)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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