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GCP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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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试验设计

5.5试验管理、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5.6研究者的选择

5.7责任的分配

5.8给受试者和研究者的补偿5.9财务

5.10向管理当局通报/提交5.11IRB/IEC审评的确认5.12有关试验用药品的资料5.13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包装、标签和编码

5.14试验用药品的供应和管理5.15记录访问

5.16安全性资料

5.1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5.18监察

5.18.1目的

5.18.2监察员的选择和资格

5.18.3监察的范围和性质

5.18.4监察员的责任

5.18.5监察程序

5.18.6监察报告

5.19稽查

5.19.1目的

5.19.2稽查员的选择和资格

5.19.3稽查程序

5.20不依从

5.21一个试验的过早终止或暂停5.22临床试验/研究报告5.23多中心试验

6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6.1概要资料

6.2背景资料

6.3试验的目标和目的

6.4试验设计

6.5受试者的选择和退出

6.6受试者的治疗

6.7有效性评价

6.8安全性评价

6.9统计

6.10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6.1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6.12伦理学

6.13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6.14财务和保险

6.15结果发表方法

6.16补充

7研究者手册

7.1前言

7.2一般考虑

7.2.1扉页

7.2.2保密性陈述7.3研究者手册的内容

7.3.1目录

7.3.2摘要

7.3.3前言

7.3.4物理学、化学和药学特性和处方

7.3.5非临床研究

7.3.6在人类的作用

7.3.7数据和研究人员指南摘要

7.4附录1

7.5附录2

8临床试验必需文件

8.1引言

8.2临床试验开始前

8.3临床试验进行期间

8.4临床试验完成或终止之后

前言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是设计、实施、记录和报告涉及人类对象参加的试验的国际性伦理和科学质量标准。

遵循这一标准为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性和健康,为与源于赫尔辛基宣言的原则保持一致以及临床试验数据的可信性提供了公众保证。

ICHGCP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欧洲联盟、日本和美国提供统一的标准,以促进这些管理当局在其权限内相互接受临床数据。

本指导原则的发展考虑了欧洲联盟、日本、美国,以及澳大利亚、加拿大、北欧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现行GCP。

在有意向提交给药政管理当局临床数据时应当遵循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中确立的原则也应用于可能影响人类对象安全和健康的其他临床研究。

1术语

1.1药品不良反应(ADR)

在一个新的药品或药品的新用途在批准之前的临床实践,尤其是治疗剂量尚未确定前,ADR是指与药物任何剂量有关的所有有害的和非预想的反应都应被考虑为药品不良反应,该术语用于药品是指在药品与不良反应之间的因果关系至少有一个合理的可能性,即不能排除这种关系。

对已上市药品,ADR指人对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或改善生理功能的药物在常用剂量出现的有害和非预想的反应(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

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2不良事件(AE)

正在用药患者或临床研究受试者中发生的任何不良医学事件,但不一定与治

疗有因果关系。

因此,一个不良事件(AE)可以是与使用(研究)药物在时间上相关的任何不利的和非预想的征兆(包括异常的实验室发现),症状或疾病,而不管其是否与药物有关(参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

1.3修改(试验方案)

见试验方案修改。

1.4适用的管理要求

有关实施试验用药品临床试验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1.5批准(关于季候审评委员会)

IRB表示赞成的决定:

指对一项临床试验已经进行审评,并可在IRB、研究机构、GCP和适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由研究机构方实施。

1.6稽查

对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和独立的检查,以判定试验的实施和数据的记录、分析与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申办者的标准操作程序(SO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以及适用的管理要求。

1.7稽查证书

稽查员确认已进行过稽查的声明。

1.8稽查报告

由申办者方稽查员出具的关于稽查结果的书面评价。

1.9稽查轨迹

允许重现整个稽查时间过程的相关文件。

1.10设盲

临床试验过程中使一方或多方人员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

单盲指受试者不知;

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数据分析者均不知

治疗分配。

1.11病例报告表(CRF)

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印刷的、光学的或电子的文件,用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研究过程中的全部信息报告给申办者。

1.12临床试验研究

在人类对象进行的任何意在发现或证实一种试验用药品的临床用药品的临

或其他药效学作用;

和/或确定一种试验用药品的任何不良反应;

床、药理学和/

和/或研究一种试验用药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研究。

术语临床试验和临床研究同义。

1.13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在人类对象进行的任何治疗、预防或诊断剂的试验研究的书面描述。

临床和统计描述、陈述和分析全部列入该单份报告(见ICH临床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内容指导原则)。

1.14对照(药物)

临床试验中用做对照的试验用药品或市售药物(即活性对照)或安慰剂。

1.15依从性(关于试验的)

遵循与试验有关的所有要求、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要求和相应的药政管理要求。

1.16保密性

不得向XX的个人泄露申办者所有的资料或受试者的身份。

1.17合同

在两方或多方之间的一份书面的、有日期和签字的协议,其中陈述了关于工作和责任的委托和分派的安排,以及相关财务问题的安排。

试验方案可以作为合同的基础。

1.18协调委员会

由申办者组织的协调实施多中心试验的委员会。

1.19协调研究者

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见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1.20合同研究组织(CRO)

与申办者订立契约,收委托完成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任务和工作,个人或组织(商业性、学术的活其他)。

1.21直接访问

允许检查、分析、核对和复制任何对于评价临床试验有重要意义的记录与报告。

直接方位的任何一方(如国内和国外的管理当局,申办者方的监查员和稽查员)应当受使用管理要求约束,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维护受试者身份和申办者资料的保密性。

1.22文件

用于描述或记录试验的方法、实施和/或结果,影戏那个试验的因素,以及采取的措施等的任何形式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磁性和光学的记录,以及扫描、X射线和心电图)。

1.23必需文件

指各自和合在一起允许评价一个研究的执行情况和所得数据的质量文件(见8.实施临床试验的必需文件)。

1.24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是临床试验设计、实施、执行、监察、稽查、记录、分析和报告的标准,目的确保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可信性和准确性,并确保受试者的权利、完整性和机密性得到保护。

1.25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IDMC)(数据和安全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数据监察委员会)

有申办者方设立一个独立的数据监察委员会,它定期对研究进展、安全性数据和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或停止试验。

1.26公平见证人

如果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阅读,公平见证人将参与知情同意过程,并向受试者阅读提供给他们的知情同意书和其他书面资料,作为独立于临床试验的个人,其不受与试验有关人员的不公正影响。

1.27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

一个由医学专业人员和非医学专业人员组成的独立机构(研究机构的、地区的、国家的或超国家的审评机构或委员会),其职责是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安全性和健康得到保护;

并通过对试验方案、研究人员、设施以及用于获得和记录试验对象知情同意的方法和材料的合理性进行审评和批准/提供起促进作用的意见以对这种保护提供公众保证。

在不同的国家,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组成、职责、操作和适用的管理要求可能不同,但是应当如本指导原则所述,允许独立的伦理委员会按GCP进行工作。

1.28知情同意

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见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

该过程须以书面的、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1.29视察

药政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备、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再试验单位、申办者和/或合同研究组织或管理当局认为合适的其他机构进行。

1.30(医学)研究单位

实施临川试验的任何公共或私人的实体、代理机构、医学或牙科设施。

1.31机构审评委员会(IRB)

由医学、科学和非科学成员组成的一个独立机构,其职责是通过对试验方案及其修订本,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所有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评、批准和继续审评,确保一项试验的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得到保护。

1.32临川试验/研究中期报告

根据试验进行过程中所做的分析写出的中期结果和评价的报告。

1.33试验用药品

一种在临床试验中供试验的活作为对照的活性成分或安慰剂的药物制剂。

包括一个已上市药品以不用于所批准的方式使用或组合(制剂或包装),或用于一个未经批准的适应症,或用于手机一个已批准用法的更多资料。

1.34研究者

负责在一个试验单位实施临床试验的人。

如果在一个试验单位是由一组人员实施试验,研究者指这个组的负责人,也称为主要研究者。

见次级研究人员。

1.35研究者/研究机构

表示“符合适用药政管理要求的研究者和/或研究机构”。

1.36研究者手册

是有关试验药品在进行人体试验室已由的该药品的临床和非临床资料的汇编(见7.研究者手册)

1.37法定监护人

在使用法律下,被授权可代表受试者同意参见临床试验的个人,或司法人员或其他主体。

1.38监察

监督一个临床试验的进展,保证临床试验按照试验方案、保准操作程序(SOP)、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和相应的药政管理要求实施、记录和报告的

活动。

1.39监察报告

监察员在结束每一次现场访问和/或完成其他与试验有关的交流后,根据申办者的SOP完成的一份提交给申办者的书面报告。

1.40多中心试验

按照同一个试验方案,在一个以上试验单位实施,由多名以上研究者共同完成的临床试验。

1.41非临床试验

在人体之外进行的声望呀医学研究。

1.42意见(与独立的伦理委员会相关)

有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给出的贫家和/或建议。

1.43原始医学记录

见原文件。

1.44试验方案

一个阐明试验目的、设计、方法学、统计学考虑和组织的文件。

试验方案通常包括试验的背景和理论基础,但这也可以写成与方案有关的其他参考文件中。

在ICH指导原则中,试验方案这一术语至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1.45试验方案的修改

对试验方案的改变或正式澄清的书面描述。

1.46质量保证(QA)

为保证试验的进行和数据产生、记录以及报告符合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和适用管理要求所建立的有计划的系统活动。

1.47质量控制

在质量保证系统内所采取的操作技术和活动,以查证与试验有关的活动都符合质量要求。

1.48随机化

为了减少偏倚,采用机遇决定分配的原理将受试者分配到治疗组或对照组的过程。

1.49管理当局

有权进行管理的季后。

在ICHGCP指导原则中,管理当局一词包括审评所提交的临床数据和实施视察的机构(见1.29)。

1.50严重不良事件(SAE)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在任何剂量下产生的任何不利医学事件:

—导致死亡

—危及生命

—需要住院治疗或延长住院时间

—导致永久或严重的残疾/能力丧失,或

—先天性异常/出生缺陷。

(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

快速报告的定义和标准)

1.51源数据

临床试验中的临床发现、观察或其他活动的原始记录及其可靠副本中的全部资料,它们对于重建和评价试验是必要的。

源数据包含在源文件中(原始记录或可靠副本)。

1.52源文件

原始文件、数据和记录(如医院记录,临床和办公室图表,实验室笔记,备忘录,受试者日记卡或评价表,药房发药记录,自动仪器的记录数据,在核对后作为准确副本的可靠复印件或抄件,显微胶片,摄影负片,缩微胶卷或磁介质,

X线,受试者文件,以及保存在药房、实验室和参与临床试验的医学结束科学室中的记录)。

1.53申办者

发起一项临床试验的,并对该试验的管理和财务负责的个人、公司、机构或组织。

1.54申办者-研究者

单独或与其他人一起,发起并实施一个临床试验的个人。

在他(们)的直接指示下,给对象服用、发给对象或由对象使用试验用药品。

该术语并不包括除个人以外的任何人(如不包括一个公司和一个机构)。

一个申办者-研究者的义务包括一个申办者和一个研究者两者的义务。

1.55标准操作程序(SOP)

为达到均一性完成一个特定职责制订的详细书面说明。

1.56次级研究人员

在一个试验单位,在主要研究者指定和监督下的临床试验组中完成与试验有关的重要程序和/或作出与有关试验的重大决定的成员(如同事,住院医生,特别是研究生)。

见研究者。

1.57对象/试验对象

参加一个临床试验作为试验药品的接受者或作为对照的个人。

1.58对象识别编码

研究者为每一名受试者分配的一个独特识别号码,以保护对象的身份并在研究者报告不良事件和其他与试验有关数据时用来代替受试者的姓名。

1.59试验单位

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活动的场所。

1.60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

一种不良反应,其性质或严重程度与现有的产品资料(如一种为批准的试验用药品的研究者手册,或包装插入页/一个已经批准药物的产品性能摘要)不符的不良反应(见ICH临床安全性数据管理指导原则:

1.61弱势对象

接受到不正当的影响而成为两个临床试验志愿者的人,他们可能由于期望(无论正当与否)参加试验而伴随的利益,或者拒绝参加会受到等级中资深成员的报复。

有等级结构的团体的成员,如医学、药学、牙科和护理专业的学生,附属医院和试验人员,制药公司的雇员,军人,以及被监禁的人。

其他弱势对象处于危机状况的患者,少数名族,无家可归者,流浪者,难民,未成年者,和那些无能力给出知情同意的人。

1.62(试验对象的)健康

参加临床试验受试者的身体和精神的完整性。

2.1临床试验的实施应符合源自赫尔辛基宣言的伦理原则,与GCP和适用管理要求一致。

2.2在开始一项试验之前,应当权衡该临床试验对于个体受试者和社会的可预见的风险、不方便和预期的受益。

只有当预期的受益大于风险时,才可以开始和继续这项临床试验。

2.3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是最重要的考虑,应当高于对于科学和社会的利益的考虑。

2.4应该有足够的关于试验用药品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提供,以支持所计划进行的临床试验。

2.5进行药物临床霍思燕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应在试验方案中明确、详细地描述。

2.6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遵循事先已经得到研究机构审查委员会(IRB)/

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EC)批准/赞成的试验方案。

2.7一名合格医生或合格牙医的职责永远是给予对象医疗保健,代表对象作出医学决定。

2.8参与实施临床试验的每一个人应当在手教育、培训和经验方面都有资格完成他或她的预期任务。

2.9在参加临床试验前,应获得每一个受试者主动给出的知情同意书。

2.10所有临床试验资料应当被妥善的记录、处理和保存,以便确保相关资料进行确切报告、解释和核对。

2.11确保用于鉴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的保密性应当得到保护,根据相应的保密规定。

2.12试验用药品应当按照适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CP)生产、处理和储存。

试验用药品应按照已批准的方案使用。

2.13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系统来保证试验各方面质量。

3机构审批委员会/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RB/IEC)

3.1职责

3.1.1IRB/IEC应当保护所有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健康。

应当特别注意那些可能有弱势对象参与的试验。

3.1.2IRB/IEC应当得到以下文件:

试验方案/修改,研究人员申请用于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受试者招募程序(如广告),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研究者手册(IB),可得到的安全性资料,受试者可获得的付款和补偿,研究人员的最新简历和/或其他证明其资格的文件,以及IRB/IEC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任何其他文件。

IRB/IEC应当在合理的时限内审查所提议的临床研究,提供书面审评意见,明确地确认试验、所审评的文件和日期如下:

—批准/赞成意见;

—在批准/赞成之前所需要的修改;

—不批准/负面的意见;

—终止/暂停先前的批准/赞成意见。

3.1.3IRB/IEC应当参照研究人员最新简历和/或IRB/IEC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考虑参加所提议试验的研究人员的资格。

3.1.4IRB/IEC应当根据人类对象的危险度,间隔一定时间对正在进行的试验进行持续的审评,至少每年一次。

3.1.5在IRB/IEC审评中,IRB/IEC可能需要比4.8.10段概述中提供给受试者更多的资料,这些资料在对于增加保护对象的权利、安全和/或健康有意义。

3.1.6当一个将进行的非治疗试验是由受试者的可接受的合法代表给出知情同意时(见4.8.12,4.8.14),IRB/IEC应当确定,所建议的方案和/或其他文件已经充分说明了相关的伦理学考虑,并符合这一类试验的适用管理要求。

3.1.7试验方案指出试验受试者或其合法的可接受的代表的不可能先给出知情同意时(见4.8.14),IRB/IEC应当确定所提议的方案和/或其他文件充分说明了相关的伦理学考虑,并符合这一类试验的适用管理要求。

3.1.8IRB/IEC应当审评支付给受试者款项的数量和方式,以却行没有对试验对象的胁迫问题或不正当影响。

给受试者的支付应当按比例分配,而不是完全以受试者完成试验而定。

3.1.9IRB/IEC应当保证,关于支付给受试者的资料,包括支付方式、数量和支付给试验受试者的时间表已列于知情同意书和将提供给受试者的任何其他书面资料上,应注明按比例支付的方式。

IRB/IEC应由合理数目的成员组成,他们全体都有审评和评价科学、3.2.1

医学和所提议试验的伦理学方面问题的资格和经验。

建议IRB/IEC应包括:

(a)至少5名成员;

(b)至少1名成员关心的主要领域是非科学领域;

(c)至少1名成员独立于研究机构/试验单位。

只有那些独立于试验研究者和申办者的IRB/IEC成员才能对一个试验的相关事项投票/提出意见。

应当提供一份IRB/IEC成员的名单和他们的资格表。

3.2.2IRB/IEC应当按照书面的操作程序完成其职责,应当保存其活动的书面记录和会议记录,并应当遵守GCP和适用的管理要求。

3.2.3IRB/IEC应当在达到其书面操作程序中规定的法定人数的正式会议上作出决定。

3.2.4只有参加IRB/IEC审评和讨论的成员才可投票/提出他们的评价和/或意见。

3.2.5研究者应当提供试验各方面的资料,但不应当参加IRB/IEC的审议或IRB/IEC的投票/意见。

IRB/IEC可邀请在特别领域有专门知识的非成员来帮助。

3.3程序

IRB/IEC应当建立书面文件和遵循期程序,程序应包括:

3.3.1确定其组成(成员的姓名和资格)和授权;

3.3.2安排时间,通知其成员,举行会议;

3.3.3对试验进行初始审评和继续审评;

3.3.4酌情确定继续审评的频度;

3.3.5依照适用的管理要求,为已经获得IRB/IEC批准/赞成的正在进行的试验的较小修改提供快速审议和批准/赞成意见;

3.3.6说明在IRB/IEC书面签署对试验的批准/赞成意见之前不得接纳对象

进入试验;

3.3.7说明在方案的适当修改预先得到IRB/IEC的书面批准/赞成之前,不能偏离或改变试验方案,除非有必要排除对于受试者的直接危害,或方案的改变只涉及试验的后勤或管理方面(如更换监察员,改变电话号码)(见4.5.2)

3.3.8说明研究人员应当立即报告IRB/IEC的事项:

(a)偏离或改变方案以消除对试验受试者的直接危害(见

3.3.7,4.5.2,4.5.4);

(b)增加对象风险的改变和/或明显影响试验实施的改变(见4.10.2);

(C)所有严重的和非预期的药品不良反应(ADR);

(d)对试验的进行或受试者的安全可能有不利影响的新资料。

3.3.9确保IRB/IEC迅速书面通知研究者/研究机构的事项:

(a)与试验有关的决定/意见;

(b)IRB/IEC决定/意见的理由;

(c)qingqiuIRB/IECC决定/意见的程序。

3.4记录

C决定/意见应当保留全部有关记录(如书写的程序,成员名,成员的职业/联系表,提交的文件,会议记录,以及往来信件)至完成试验后至少3年,并在管理当局需要时可以提供。

研究者、申办者或管理当局可能会要求C决定/意见提供其书面程序和成员名单。

4研究者

4.1.1研究者应当在受教育、培训和经验方面有资格承担实施试验的责任,应当符合适用的管理要求所说明的所有条件,并应当通过现时的个人简历和/或

申办者、IRB/IEC和/或管理当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提供这种资格证明。

4.1.2研究者应当充分熟悉在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产品资料以及申办者提供的其他资料中所述的试验用药品的合适用途。

4.1.3研究者应当了解并遵循GCP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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