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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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有限公司屠宰污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有限公司
3、工程容:
屠宰污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不含土建)
第二条承包围及承包式:
1、承包围及容:
有限公司m3/d屠宰污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格栅池、隔油沉淀池等设计处理能力为m3/d)的设计(含土建设计)、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包验收合格、培训及售后服务等。
工程容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容:
1)前期的施工准备和附属工程(临时水电等)
2)污水处理技术参数核定(须经甲认可)、案设计(须经甲认可)、出图、审图备案、设备安装、排水调试至达标等凡涉及污水处理的全部工程及子项(包含控制室及其后级电力线路部分,不含控制室前级电力供应线路敷设);
3)工程交接点:
本工程以格栅井进水至清水池出水1m为工程交接点;
4)本工程工艺通过发包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案为该工程合同附件,同时承包承担认可该工艺可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畜类屠宰加工的一级标准并承担一切责任。
5)对招标人其它专业分包工程管理配合等工作;
6)所有工程材料检验检测等;
7)工程竣工后,乙负责提供竣工资料,并承担验收、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检测检验费用等;
8)为发包人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9)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合同围工程;
10)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及安全风险;
11)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合同围工程;
未载明但按照行业惯例、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承包完成的工作。
2、承包式采取:
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安装调试、包培训、包维护、包验收通过、包达标排放、包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污水排放可证)(既本承包合同为交钥匙工程)。
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以发包和承包双验收土建工程合格之日起(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不含进水调试时间)。
总工期已经综合考虑了法定节假日、冬雨季施工等不利因素对于合同工期的影响。
3、工期在过程控制中,格按照甲制定的阶段性工期或控制点(项目进度计划)执行,若乙不能在规定的计划时间按质按期完成时(甲原因除外),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有权对乙处以2000元经济罚款。
影响工期超过15天的,甲有权终止此合同,劳务费结算总价按15%下浮进行结算,且乙应向甲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4、为确保工期,乙必须配齐足够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人员(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
如果乙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配齐进场人员或在施工过程中满足不了工程需要造成工期延误、质量下降,甲将在不受理延长工期和停工损失的前提下,指令乙停工整顿。
若整顿后无明显效果,甲有权终止本合同,直至将乙清退出场,另行组织安排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乙同意无条件承担。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目标:
1.工程质量标准及目标:
达到验收规合格标准及发包人规定的相应房屋交验标准,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和取得验收合格证。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应与整个工程的质量目标一致。
2、获得《工业污水排放可证》为标准。
3、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采用国际先进工艺,且应符合及地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之规定。
4、工程建设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它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的规定,验收标准为合格。
5、设备安装达到《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GB50231-98)及其它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的规定,验收标准为合格。
6、污水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一级标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总价:
人民币:
¥元(含税),大写:
元
2、计价式:
合同价款式为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总价不予调整(除另有约定外)。
合同价是完成设计、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售后等全部工程容的价格体现。
工程合同总价中,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所需的设备、材料、随设备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包括设备运抵工地现场合理放置等)、运输保险费、资料费、安装、调试费、操作维护人员培训费、环保部门验收、出水水质检测及承包人认为必须的其他费用等。
在施工、调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其定义以附件一技术协议中的规定为准),承包人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且并不因此而影响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时间。
3、按规定计取的材料检测及出水水质检测费已包含在本合同固定总价中,施工过程中不再另外计取费用。
4、2011年月日之后及省和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文件、通货膨胀与紧缩、汇兑等均视为风险,本合同相应计价法不变更,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任费用增加和索赔。
2011年月日之后及省和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及施工的标准规文件中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做法、措施、材料使用及其他投入等均视为承包人风险,本合同相应计价法不变更,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任费用增加和索赔。
5、合同的总价的风险围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完成图纸及承包围项目的所有费用、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浮动的风险和政策性文件调整,承包人报价失误(含工作量及单价错误)。
风险费用的计算法:
各种风险因素均已包含在合同固定总价中,任政策性文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变化一概不予调整。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调整因素除外。
6、双约定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容仅为以下部分:
发包人认可的变更、现场发包人签证;
投标报价工程量高于实际工程量时,工程量按实调整,优惠让利幅度按投标报价时优惠让利幅度。
其余均不调整。
注:
(1)变更为发包人、监理均认可的设计变更;
(2)签证为发包人、监理均认可的签证;
(3)承包人完工时报送符合本条款
(1)、
(2)围的变更及签证结算;
(4)实际完成工程量由发包人和监理确认。
投标报价工程量高于实际工程量超过3%时,工程量按实调整,优惠让利幅度同投标报价时优惠让利幅度。
7、承包人应当在上述第6条变更及签证情况发生后14天,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发包人和监理共同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制定法按下述法执行:
a.变更及签证部分工程款结算按发包人集团公司变更、签证量结算程序进行(作为附件列明),经监理和现场发包人的签字认可并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签证量,经发包合同预算部审核。
b.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新增项目及设计变更造成的分部分项工作量与招标图纸工程量相比增减的项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价格,报发包人同意后执行,计价式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式或计价标准。
如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0%时,超过部分按原合同单价的90%执行,如减少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0%时,超过部分按原合同单价的110%执行。
c.材料价格调整参照当地材料信息价的同型号、同规格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取其施工期间各产地中的每月上下限的中间价格,按月信息算术平均价并结合市场价经发包人核价确认后计取。
信息价不含而又需要找差的材料,经发包人核实的市场同类同质材料价格双协商确定。
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解决,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三天,承包人仍未能妥善解决,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确认发包人的处理。
10、有效签证要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签证必需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可得到结算,否则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双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主要有质量监督、暗全、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环境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对承包人通过本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
其监理容和监理权限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发包人有权对这些容和权限进行相应的调整,但须提前7天告知承包人。
如监理合同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应以甲书面另行确定的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审核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审核设计变更、承包人的索赔、涉及工程费用增减、工程洽商等事项(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及发包人盖章的上述文件视为无效)。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监理无权解除或减轻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权利和义务。
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代为签收承包人的文件,代表发包人监控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管理。
协助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等工作。
但是针对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所有容的签证、涉及工程费用增减、工程洽商、工程量的确认以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进度款、确认竣工结算款等工作告必须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为有效,其他XX的人员签字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权限进行调整,具体权限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但须提前7天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本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指令、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通过本合同确定的承包人联系地址、传真向承包人作出后即可生效,或者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发包人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对有异议的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承包人应在7日回复,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文件,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2、项目经理
2.1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项目经理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
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到岗率100%。
当发包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时,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2.2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常驻是指:
每在现场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得小于8小时),业主逐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