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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财务结算规定Word下载.docx

(3)小额收条向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小商贩或农民购买价值低廉的物品时,向对方索取的收款凭条(即白条)。此类凭证必须在收条上注明货物品名、数量、单价、金额、售货方的签名或盖章、具体地址、联系方式。

(4)自制凭证学校财务核算中心为规范管理而自制的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兼课酬金、补贴、其他劳动报酬以及学校师生内部往来款的结算凭证。

2.报销凭证的填制要求

(1)报销凭证必须具备:

发票的名称,填制发票的日期,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制人签名或盖章;

接受发票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若经济业务内容和货物品种繁多,一张票据无法全部详细填写,可另附清单,清单上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填制人签名或盖章。

发票金额在200元以上且内容不具体的必须提供清单。

使用有奖发票的,对奖联不得撕毁,否则发票无效。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报销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报销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报销凭证文字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报销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报销凭证上更正。

(3)一式多联的报销凭证,必须复写套用,只能用报销联(或发票联、收据联)作为报销凭据。

只有一联的凭证必须用蓝黑钢笔填写。

(4)学校对校外单位、个人或对师生开出的票据,必须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

(5)学校对校外单位、个人支付预付款项,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6)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报销凭证的附件。

通过有关合同条款办理的相关经济业务,必须将合同作为付款依据,并将合同复印件作为附件。

(7)学校的自制凭证,报销人必须按要求用蓝黑钢笔(除复写套用外)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挖补。

(8)报销的票据原则上要求为本会计年度或本学年开具的票据的,如因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时限需加以说明。

3.报销凭证的审批签字要求

学校教职工持票报销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每张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或证明人)和项目负责人两人以上签字。

购买实物的报销凭证,必须有货物使用单位和保管人员验收签字;

属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物品的,必须具备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出入库凭据。

签字必须用蓝黑钢笔或水笔(复写除外),领导签字不得涂改,如有错误须划去后在旁边重写。

向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小商贩或农民索取的收款凭条须经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人审核,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处长审核,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4.报销凭证遗失处理办法

从对方单位取得的报销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财务(票据)专用章的证明,证明原来开出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

或者盖有财务(票据)专用章的原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

无法取得证明的报销凭证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当事人应写明详细情况,并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金额在500元以下的由学校财务核算中心负责人核实后代作报销凭证,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处长审核,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1.单位、部门正常经费审批办法

单位、部门正常经费是学校根据学生人数(或教工人数)和生均定额(或人均定额)核定的预算项目经费。

各单位、部门正常经费原则上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安排负责人审批,并报计财处备案。

一次性支出在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需经计财处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核;

一次性用款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

一次性用款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学校主管领导审核。

经费审批坚持经费使用人与审批人相分离原则,项目经费负责人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接待费等报销由上一级领导审批。

2.学校统筹经费审批办法

学校统筹经费是学校用于公共维持和学校发展的调控资金。

主要包括学校行政、教辅及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及奖励等,应由学校支付的公共设施支出,学校安排的重大建设项目、科研经费、专项经费等支出。

学校统筹经费采取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项目经费,确定经费额度、使用范围、审批人等,利用经费卡进行预算控制,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经费支出。

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审核;

3.专项经费

专项经费是学校安排的有指定用途的经费。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审批,经费使用范围必须严格执行学校审批专项经费时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超过开支范围和标准的支出须经计财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

1.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包括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补贴、社会保障经费等。

教学单位工资、奖金、津贴等由本单位提供发放名单和发放标准,报人事处备案后送计财处,计财处每月按时打入相关人员的工资卡中,在本单位正常经费中列支;

教学单位“四金”等社会保障费用扣缴标准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下达到计财处,由计财处负责代扣代缴,在本单位正常经费中列支。

行政教辅部门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用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下达到计财处,计财处负责发放和代扣代缴相关费用,所发生的支出在学校统筹经费列支。

2.公务、业务费

公务、业务费主要用于各单位、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办公、差旅、邮电、资料、教学业务等方面的支出。

3.设备购置经费

设备购置费由各单位、部门根据需要向学校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立项,进入招投标采购程序。

学校采购设备不支付预付款。

设备购置经费报销时应由采购经办人、设备使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并提供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申购单、设备验收单、固定资产入库单等材料。

一次性支出1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长签字。

4.图书购置经费

图书购置经费是学校用于购置图书资料的项目经费,学校图书采购须进入招投标采购程序。

各单位、部门必须在学校预算规定的额度内使用,报销时应由图书采购经办人、验收人签字,图书馆馆长审批,并在图书馆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一次性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5.后勤经费

(1)学校修缮、装修和零星维修等项目,须事先由后勤办向总务长报送施工项目申请和项目经费预算书,经学校审核批准立项,项目实施须进入招投标采购程序。

并将工程预算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备案。

项目经费不支付预付款。

工程完工后,无论工程大小都必须由审计部门进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

项目完工报销时,须提供相关工程的合同及审计报告等材料。

(2)后勤专项经费由后勤办负责人审批,一次性用款1万元以上的,须经总务长审核。

支付经费超出合同条款内容及金额的,须经总务长、计财处处长审核,学校分管行政校领导审批。

(3)后勤服务费用支付要严格按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和后勤服务管理办法进行,后勤办应将相关承包合同和管理办法的文件报计财处备案,以便审核经费时使用。

(4)基础学院、成教学院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拟定管理细则。

6.课程建设、专业建设等教学业务专项经费

课程建设、专业建设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立项实施。

教学业务专项经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内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教务处处长在年终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于不合理开支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7.学校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科研经费的报销参照《AAAA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报销参照《AAAA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利用科研经费购置设备和低值耐用物品,必须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8.学生经费

学生经费包括学生奖助金、勤工俭学费用、学生困难补助、学生就业指导费及学生工作活动经费等。

由二级教学单位学生经费负责人负责审批。

勤工俭学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提出申请,经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负责人审核,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教学单位聘用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在教学单位列支,行政、教辅及其他单位聘用学生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支付。

9.医疗费用

未参加医疗保险教职工和教职工子女在校卫生所就诊,去宁波市医院就诊的须经卫生所同意,外地就诊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一次性开支在300元以下由学校卫生所负责人审批;

单票金额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卫生所负责人审核,总务长审批;

1000元以上由卫生所负责人审核,总务长复核,分管校领导审批。

看病路费不予报销。

学生医药费不再报销。

10.劳务费、加班费、讲课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学年内实行年薪制。

在各自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不再发放加班费和劳务费。

(2)外聘专家、教授及其他人员来校进行专题讲座、讲学所发的劳务费,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本单位教学业务费中列支;

外聘专家、教授及其他人员来校兼职讲课所发的酬金,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批,在本单位人员费用中列支。

学校行政、教辅、其他部门发放的劳务费或酬金由学校人事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在学校统筹经费中列支。

发放单位必须填制《AAAA学院外请人员讲座费、劳务费领取单》(可在计财处网站中下载格式并自行打印或到计财处核算中心领取),收款人签字栏原则上由收款人本人签字,如确有困难的,可由代领取人签字并注明“代收”字样,不得代签收款人的姓名。

所发金额按劳务费所得税计算办法扣缴所调税后的余额支付。

(3)未统一发放工资的校内人员领取劳务费,参照校外人员劳务费领取办法执行。

11.通讯费及话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学校中高层领导的通讯补贴由学校每月按相应标准统一发放,已发放人员原则上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发放话费补贴或报销电话费。

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按话费清单金额扣减当月学校所发的通讯补贴后予以报销。

(2)教学单位给有关人员发放电话充值卡、通讯费等,须填制发放清单,注明发放人员姓名、发放事由及发放金额,并由领用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报销时将购买电话卡发票和发放清单一并交核算中心审核,并将清单作为发票附件存档。

(3)利用科研经费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报销话费的不在此规定范围之内,参照《AAAA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AAAA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2.会议费报销规定

学校各类会议应本着节约、高效原则,合理使用经费。

学校的会议原则控制在校内召开。

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宁波市区或外地召开的,会议费用报销时,须提供会议期间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场租费等费用清单。

会议费中不得报销旅游门票。

旅游公司开出的发票仅限于合理的交通租车费用。

由学校替其他单位承办的会议,如果通过学校财务进行会议费用结算,且有学校会议经费补助的,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13.学生实习费、毕业设计费报销规定

(1)学生实习、设计经费仅限于报销学生在实习及毕业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实习差旅费、支付给对方单位的实习费、学生毕业设计所耗费的材料、资料以及支付给校外指导人员的劳务费。

学生实习差旅费报销按照《差旅费报销规定》中的“包干制”办理。

校外指导人员劳务费参照支付外聘专家、教授及其他人员劳务费的规定办理。

(2)学生实习、设计经费中不得报销教师差旅费,教师在指导学生实习及毕业设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在教学单位的教学差旅费中列支;

给指导教师发放的劳务费在教学单位人员经费(即教职工酬金)中列支。

14.版面费、出版费报销的有关规定

(1)个人的版面费、出版费、审稿费等不得在学校正常经费中报销,如我校教师为主编或第一作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2)编写教材的出版费参照《教材基金使用办法》报销。

(3)在科研经费或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报销版面费、出版费等参照《AAAA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AAAA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AAAA学院学术论著出版基金资助暂行办法》执行。

15.教材经费

教材经费必须在学校向学生实际代收代管的书费总额内使用,教材采购必须进入招投标采购程序。

经费报销时须有教材采购经办人和教材科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处长审批,并提供教材入库单。

一次性用款在10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16.财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请学校领导审批的项目,不在此限。

任何借款都必须填制《AAAA学院借款单》,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

借款金额在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须经结算中心负责人审核,借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计财处处长审核。

1.备用金的借用

(1)备用金适用人员

从事经常性的小批量实物采购、外出办事的在编教职工。

(2)备用金的借用手续

由各部门负责人确定备用金借用人员及借用金额,经计财处处长审核,报结算中心备案。

年度内需新增或改变人员,须补办有关手续。

备用金借用人员需填写《AAAA学院借款单》,并在用款原因栏中注明“备用金”字样。

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结算中心按照有关备案记录办理借款手续。

未经审核备案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备用金或具有备用金性质的借款。

(3)备用金的使用范围

备用金只能用于支付零星、小额经费支出,超过1000元的整笔支出不得使用备用金支付,必须办理转帐结算。

(4)备用金结算办法

备用金结算采用年初借、年末清,年内不结的管理办法。

在每年的财务决算(每年12月25日)之前二周内,备用金借款人员应到财务结算中心办理清账手续,待次年再办理续借手续。

(5)备用金的续借手续

每年的12月25日前各部门负责人要重新审定备用金借用人员及借用金额,报财务结算中心备案。

财务结算中心在下年度的开账日办理借款手续。

对于未被重新审定为备用金使用人员的,应及时归还已借用的备用金,逾期在其工资中扣回。

对于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借用或使用备用金的部门,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计财处将对该部门停止办理备用金借款业务。

2.进修、培训借款

(1)进修、培训借款适用人员

经人事部门同意外出进修、培训人员。

(2)进修、培训借款手续

借款人填写《AAAA学院借款单》,并在用款原因栏注明“进修学习借款”,由人事部门审批。

进修学费原则上采用转账、信汇、电汇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3)进修、培训借款的结算办法

短期培训借款实行一借一清办法,即前一次进修借款未结清,再次进修不予借款。

以取得学历、学位为目的的中长期进修,根据由人事部门审定的结账还款时间,在规定期限已满,又无正当理由未到结算中心办理借款结清手续的,学校将从其个人工资中扣回。

3.出差借款

借款人应填写《AAAA学院借款单》,并在用款原因栏注明“去某某地方出差借款”,出差人在一人以上的须注明所有出差人的姓名,由所在单位经费负责人审批。借款金额纳入所在单位正常经费预算控制管理,结算时核销。

出差借款实行一借一清办法,即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借款人在办完公务后,应及时到结算中心结账。

4.购物(预付帐款)借款

借款人应填写《AAAA学院借款单》,并在用款原因栏注明“购某某物品借款”由部门经费负责人审批。所借款项纳入相关经费预算控制管理,结算时核销。

购物借用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预计在同一家单位购物金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借款,对方单位在宁波大市区内的,应到结算中心借用“限额空白转帐支票”,宁波大市区外的以电汇形式结算。

购物借款实行一借一清办法,即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借款人在采购完后,应及时将支票存根和购物发票交结算中心结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归还的应到结算中心说明情况并另约定还款日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5.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借款,参照购物借款管理办法实行

实行一借一清办法的借款超过约定期限,经多次催款不还,又无正当理由的,将对其停止办理报销业务,或用报销款项抵还借款。

6.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办法

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参照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应在当年结清。

六、差旅费报销有关规定

根据省财政厅浙财行字[2001]305号《关于印发<

AA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的通知》及浙财政字[2002]40号、浙财政字[2004]32号补充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差旅费报销作如下规定:

1.差旅费是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须的原则进行管理。

2.出差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报销。报销差旅费必须由出差人认真、真实、完整填写《AAAA学院差旅费报销单》,出差人为审批人的必须由上一级领导审批。

3.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如下:

项目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

校级领导

正高职称

按实报销

二等舱

经济舱位

其他人员

硬座(卧)

三等舱

注: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4.出差人员住宿费、伙食补助及杂费报销限额

职务

宁波地区

(市区除外)

省内

省外

伙食

补助

杂费

限额

住宿

标准

校领导

10

按实

15

25

其他人

120

150

2515

5.交通费报销办法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写《AAAA学院乘飞机审批单》,教学单位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教学单位负责人及行政教辅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财务部门凭批准的《AAAA学院乘飞机审批单》连同机票办理报销。

(2)学校预算经费中不能报销任何私家车的过路、过桥、停车及汽油等费用。

6.住宿费报销办法

(1)住宿费发票开票时必须写明出差人姓名(出差人员较多要写明“AAAA学院”)、住宿天数、人数,未注明的均按1人1天计算。

(2)同一次出差在不同地点的住宿费可按平均每天进行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超过标准部分个人自负30%,达不到标准的按节约部分30%补助,出差期间(当天往返除外)未支付住宿费的给予相应标准20%的节约奖励。

(3)在出差期间,因特殊情况确需1个人住1间标准房的,行政、教辅、其他部门人员的住宿费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教学单位教职工的住宿费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按相应标准的2倍报销,不再享受节约补贴。

7.伙食费报销规定

伙食补助凭往返交通票据及住宿发票按自然天数计算,无法根据票据判定天数的按1人1天补助。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的伙食补助费。

8.杂费报销规定

(1)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含出租费)、通讯费、订票费、行李寄存费等,出差人员在规定限额内凭票报销。对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不在杂费之内。

(2)超过杂费限额以外报销出租车费及其他费用的,须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出租车费报销时按规定须在车票后面注明乘车的时间、地点、事由。

9.教职工趁出差之便就近回家省亲、办私事或旅游的,其绕道车、船费按直线路程计算,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的杂费及伙食费不予报销。

10.外出参加会议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人员,报销参加会议差旅费时必须提供会议通知单。参会人员往返交通费按学校规定乘坐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若在会议期间支付了会务费、资料费、会务资料费等费用,且住宿费不超过出差住宿标准的,无论会议是否证明“食宿自理”,参会人员只享受途中(在途时间最高不超过4天)的出差伙食补助;

住宿费超过出差住宿标准的,住宿费据实报销,但不再享受途中出差伙食补助。没有支付过会务费、资料费、会务资料费等费用,且住宿费不超过出差住宿标准,享受包括会议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实际住宿费不到规定限额标准的节约部份,给予个人补助30%。

参加会议人员的杂费报销参照出差人员的报销规定。会议场租费、公杂费、空房费等应由举办会议单位承担,学校不予报销。

11.外出进修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进修培训,往返交通费按学校规定乘坐标准限额内据实报销,且只能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如果学校要求中途返校办理有关事宜的,可据实报销。三个月以内的短期进修,住宿标准为每天4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4元;

三个月以上中长期进修,住宿标准每天30元,不发伙食补助。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在本地(不需住宿)进修培训,无论时间长短,交通费据实报销(不能报销出租车费),不发伙食补助。参加国内访问学者、博士、硕士及学位班学习住宿费标准参加《AAAA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

12.探亲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1)汽车乘硬座;

(2)火车乘硬座;

50周岁以上或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可报硬卧。

(3)轮船乘四等舱。

(4)如中转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可报一天(60元/天)的普通住宿费,超标部份自理。

(5)已婚教职工四年一次探父母,其探亲费用在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十30%津贴)30%以内部份,由教职工自理,超过30%部份由学校负担;

未婚教职工享受一年一次探父母,其探亲费用按实报销(不能报出租车费)。两地分居的教职工一年一次探配偶,其探亲费用按实报销(不能报出租车费),享受探配偶就不再同时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6)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托运费、寄存费等自理。

(7)教职工探亲由人事处审批,探亲费用报销由计财处审核。

13.调动工作差旅费报销

(1)调入人员(包括同行家属)的调遣费用由原所在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发,到校结算时,多退少补。

(2)学校仅结算调入人员从原单位到学校的直线单程车船费(交通工具乘坐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超过部份由调入人员自理或在学校提供的安家费中列支。若学校同意在调入前来校试讲,其往返直线车船票由学校负担。

(3)调入人员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论是否用集装箱托运),不分调入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急需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范围内快件托运),超过部分由调入人员自理或在学校提供的安家费中列支;

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票按实报销;

集装箱内如有个人的书籍、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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