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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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建四安合字〔2014〕13号
转发中建四局《关于转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司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现将中建四局《关于转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四法字〔2014〕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要求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公司合约法律事务部。
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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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公司领导班子。
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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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促进股份公司自主创新和品牌发展,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及所属二、三级单位,包括:
1.2.1二级单位:
按照管理关系构建的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各事业部及各海外机构;
1.2.2三级单位:
二级单位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1.3管理原则
股份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知识产权价值化和提升竞争力的原则。
1.4主要应对的风险
本办法主要防范股份公司在知识产权获取、使用、转让、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5术语定义
1.5.1本办法所规范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1.5.2专利:
是指经国家审批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一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5.3核心专利:
是指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能够为企业产品、技术、服务升级具有重要价值的专利,包含绿色建筑、地下空间建筑、超高层建筑、超大跨建筑、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化等关键技术专利,以及清洁能源、新型材料、海洋工程、税务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超前技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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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商标:
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标志。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5.5著作权:
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5.6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
1.5.7核心商业秘密:
是指一旦泄露,会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危害,对企业品牌和社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公司股票在资本市场的巨大波动的保密事项。
2职责分工
2.1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2.1.1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为股份公司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股份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建议。
具体包括:
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架构和体系;知识产权的保护、培训、信息化建设、合同管理等管理性工作;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转让批准、收益管理等商业化经营工作;专业管理股份公司的商标和著作权(不含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牵头股份公司软件正版化管理工作;协调、管理子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事务,协助下属公司开展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续展等日常维护工作;其它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2.1.2二、三级单位法律部门
二、三级单位的法律部门是本级单位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参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相关职责确定(属于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属统一管理的除外,如商标事务),接受上级法律部门、本级公司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2科技管理部门
2.2.1股份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
科技与设计管理部是股份公司专利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专利管理工作,并对系统内各级单位的专利事务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2.2.2二、三级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二、三级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本级单位专利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专利管理部门、本级公司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3商业秘密管理部门
2.3.1股份公司办公厅
办公厅是股份公司商业秘密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并对系统内各级单位的商业秘密事务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同时,负责二级单位企业网站的域名管理工作。
2.3.2二、三级单位商业秘密管理部门
二、三级单位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是本级单位商业秘密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本级公司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4信息化管理部门
2.4.1股份公司信息化管理部
信息化管理部是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域名管理工作,并对系统内各级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域名事务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软件正版化管理。
2.4.2二、三级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
二、三级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级单位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域名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管理部门、本级公司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5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
2.5.1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应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股份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办公厅、信息化管理部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2.5.2二级单位法律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本级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科技管理部门、办公室、信息化管理部门可指定兼职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2.5.3三级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可兼任)负责本单位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
是否安排专职人员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并听取上级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后自行决定。
3知识产权管理一般规定
3.1知识产权的职务行为及作品归属
3.1.1专利权的职务行为
3.1.1.1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其中,“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1.1.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情形: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1.2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3.1.2.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完成发明的职工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的发明人身份。
3.1.2.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仅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1.2.3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1.2.4各级单位临时交流、借调、挂职等人员工作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实际工作所在的法人单位。
3.1.3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3.1.3.1一般职务作品是指各级单位员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特殊职务作品除外。
3.1.3.2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本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1.4职务作品归属
3.1.4.1由各级单位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1.4.2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本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1.4.3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各级单位可以选择用工合同、项目合同、专门合同、员工手册、制度等方式明确员工职务行为所形成的成果属于单位所有。
3.1.5职务行为管理
3.1.5.1各级单位对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应加强管理,对于接触或所涉及的人员进行及时登记,对登记资料的原始记录建档保留。
3.1.5.2各级单位应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
3.1.5.3各级单位对于工作任务的下达,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对于重大工作任务,参与该任务的人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任务书。
3.1.5.4各级单位对于长期的工作任务,应及时总结阶段性技术成果,及时选择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
3.2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3.2.1知识产权合同由各级单位法律部门归口管理。
3.2.2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商标许可、转让等合同的审核批准。
3.2.3有关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域名的知识产权合同,由各级单位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并经同级法律部门审核。
3.2.4涉及核心专利、主商标、子商标等知识产权合同,由股份公司相应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股份公司法律部进行法律审核。
3.2.5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系统内单位的,可以采用无偿的方式;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是系统外单位时,应当选择有偿的方式。
3.3知识产权出资管理
3.3.1知识产权作为公司的重要资产之一,公司鼓励、倡导以出资等形式实
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3.3.2二、三级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必须经二级单位法律部门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并同出资行为的其它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股份公司。
3.3.3系统内各级单位之间合资设立新企业,一方或多方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的,应由本单位的法律部门审核。
出资事务完成后,分别报二级单位法律部门和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3.3.4系统内单位与系统外单位合资设立新企业,一方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的,由二级单位法律部门初审后,上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出资事务完成后,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3.4知识产权评估管理
3.4.1公司鼓励各级单位定期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3.4.1.1可以增加各级单位的总资产,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3.4.1.2可以作为各级单位投资发展的量化价值依据;
3.4.1.3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使各级单位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
3.4.1.4在侵权纠纷中可以用来维护各级单位的合法权益;
3.4.1.5有利于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3.4.2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3.4.2.1转让或受让知识产权的;
3.4.2.2许可他人使用本单位知识产权的;
3.4.2.3以知识产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