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未掌握的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宪法民法经济法部分内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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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令)。

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

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奖惩有关人员;

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通知。

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发布规章;

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公布性文件

公告。

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

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陈述呈请性文件

议案。

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调查报告。

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

(5)商洽性文件

函。

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

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党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体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意见。

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陈述呈请情文件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5)商洽性工作

用于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5、公文文体与结构常识

应用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殊属性主要有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

公文属于特殊应用文,其区别于一般应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现为:

被强制性规定采用白话文形式;

兼用议论、说明、叙述三种基本表达方法。

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

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

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有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

印章或签署均为证实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实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

6、公文格式排版规定

保密等级:

“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后,加“★”,必要时加期限(如机密★5年),3号或4号黑体。

紧急程度:

“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级下一行,字号字体同保密等级。

发文字号:

位于文头下方,居中;

如有签发人,居左,两者排一行,3号或4号仿宋字。

签发人:

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字号字体同发文字号。

标题:

标题由作事、事由、文种组成(可省),字数一般不超过50字;

除出现法规、规章的标题外,不用书名号;

具体形式有齐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号形,公文如经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应加题注,即用圆括号居中

附件:

附件应标明标题、件数、份数。

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号。

注释:

注释排在日期下方,用4号或小4号仿宋体。

7、公文的稿本

(1)草稿。

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

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

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

(3)正本。

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

(4)试行本。

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暂行本。

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

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

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

(7)修订本。

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

“(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9、行文规则

可以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

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

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

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

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

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10、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

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11、各种文种的撰写

(1)规范性公文。

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

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

正文中开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

(2)决定。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3)决议。

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

(4)通知。

(5)通报。

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

(6)批复。

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批准”与否的态度。

(7)通告。

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

(8)请示。

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构成。

(9)函。

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

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为发函、复函。

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

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

12、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

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

(2)实事求是原则;

(3)全面技师原则;

(4)时效原则;

(5)集中统一原则;

(6)党政分工原则;

(7)保密原则;

(8)简化原则

  13、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1)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签收。

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收到公文。

登记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联单式

  外收文登记。

由外收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简要记载。

  启封。

外收文登记完成后,统一交由内收发人员,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亲启。

  内收文登记。

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详细记载。

  分办。

有关人员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摘编。

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编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

  

(2)办理收文

  拟办。

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

  批办。

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

  承办。

有关工作人员按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注办。

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3)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组织传阅。

使公文有工作人员中的有效传阅活动。

  催办。

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承办人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查办。

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4)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

阅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

  14、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1)文稿形成

  拟稿。

撰拟公文文稿。

  会商。

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和协助。

  核稿。

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前,由专人进行全面核查。

  签发。

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

按签发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签发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等数种。

  

(2)公文的制作

  注发。

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以使签发意见进一步具体化、技术化。

  缮印。

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

  用印或签署。

在印毕的公文上盖发文机关公章,或请有关领导签名。

  (3)公文的对外传递

  分装。

按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

  发出。

将分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当的方式发给受文者。

阅卷归档、暂存、销毁。

  15、公文销毁的方式和范围

  销毁的主要方式有:

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

  以各种方式销毁公文均应履行如下程序手续:

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

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

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

获准后再行销毁。

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公文。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

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

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

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

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

《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主要有: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③默认形式

  35、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物权按不同特点可分为:

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②主物权与从物权;

③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④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所具有的四项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财产所有权是惟一完全的物权。

债终止的原因或方式有:

履行、抵销、提存、双方协议、混同、公民死亡或法人终止。

  36、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37、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1)它是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

(2)它的客体必须是有能为人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3)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著作权中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

①发表权;

②署名权;

③修改权;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

二是演绎权。

38、人身权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包括: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法人为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法人亦有)。

身份权包括:

公民的荣誉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发表权,监护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

①停止侵害;

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③赔礼道歉;

④赔偿损失。

39、财产继承权

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0、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1、公司法的概念及原则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按照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五类:

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公司法的原则:

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设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障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42、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成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债券发生法定条件:

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水平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3、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4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律规定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可基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进行清算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5、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设立合伙企业需要的条件:

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的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示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数额。

  46、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且要保证外商投资比率不少于25%,董事会是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资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区别: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中外合作者按合同中约定的比例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2)中外合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则无此限制。

  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

47、市场管理法

  

(1)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垄断类型:

行业垄断、经济垄断、行政垄断

  违反垄断法的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2)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方要包括经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形式。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四个产品质量方面的国际公约:

《关于产品质量适用法律的公约》、《使成员国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关于人身伤害产品责任欧洲公约》、《关于对有缺陷产品的责任指令》。

  (5)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的服务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

  (6)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中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

  (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48、宏观调控法基本知识

  我国现有已制定和颁发的能源法律制度主要有:

《电力法》、《煤炭法》、《节能法》。

  财政法在理论上由财政管理体制法、财政收支管理法、财政活动程序法构成;

在立法实践中,财政法包含了预算法、国债法、政府采购法和转移支付法。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税收各类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行为税和资源税;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则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方面。

税收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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