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训练第09期刑事诉讼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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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B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年.一审判决生效后,A市检察院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杨某属于入户抢劫,一审判决偏轻.对此,检察院应按下列哪种方式提起再审抗诉?
A.B区检察院向B区法院
B.B区检察院向A市法院
C.A市检察院向A市法院
D.A市检察院向B区法院
C
本题考查再审抗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由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选C
3.人民法院在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查明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时人民法院该怎么做?
A.终止审理,宣布被告人无罪
B.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C.A或B两种做法都可以
D.征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B
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29条的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关于侦查中的专门调查工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执行拘传的时候,不另用搜查证可以进行搜查
B.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C.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D.对犯罪嫌疑人作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因此A项错误。
第120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并不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因此C项错误。
第122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因此D项错误。
第104条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因此B项正确。
5.
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至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4年。
但检察机关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了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
上述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
A.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B.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
C.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D.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意见没有先予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意见书后的1个月以内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所以,本题中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6.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何种情况下执行?
A.判决生效后执行
B.判决宣告后立即释放在押的被告人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二审审理结束,判决作出以后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直接适用上述规定,选B项。
7.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与故意杀人两罪,某县公安局在侦查终结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对盗窃罪审查起诉,将故意杀人罪的案件材料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B.将两罪均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两罪均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D.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中故意杀人罪的审查起诉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故应将全案移送至上级人民检察院。
8.下列关于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实行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相结合
B.我国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
C.审查的方法,以书面审查为主
D.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参见《刑诉法》第150条,《刑诉解释》第117条。
我国对公诉案件审查实行程序审查,我国并未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在D情形下,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9.我国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中。
采用调查讯问审理方式是下列哪类案件?
A.原判案情简单的案件
B.原判程序违法案件
C.原判轻微违法的案件
D.原判事实清楚的案件
《刑诉解释》第253条第2款规定,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0.公安机关勘验杀人现场时,提取了插在被害人胸部上的一把匕首。
从证据分类的角度看,该匕首属于下列哪种分类?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C.实物证据、直接证据
D.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
常见的原始证据有: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原物、书证原件等,常见的传来证据有:
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等。
据此,由于本题中作为证据的匕首系公安机关勘验现场时直接从被害人胸部提取的,未经过了复制,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因此,属于原始证据而非传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则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所谓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本题中作为证据的匕首并并不能直接单独证明犯罪行为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构成一个证据链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而非直接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以及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本题中公安机关勘验现场时提取的匕首,显然是表现为物品的证据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因此属于实物证据而非言词证据。
综合以上分析,本题中,公安机关从犯罪现场提取的作为证据的匕首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实物证据。
11.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
B.对于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C.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D.
法院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根据禁止重复追诉原则不予受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规定:
“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
(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对于符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
(二)至(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六)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A项“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1项的规定,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而非通知检察员撤回起诉,A项错误。
B项符合《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1项的规定,正确。
C项“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检察院重新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4项的规定,法院不予受理而非裁定驳回起诉,C项错误。
D项,“法院做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17条第3项的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而非不予受理,D项错误。
12.
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
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据此,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对于年幼的人而言,并非一律不能作证人,只有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年幼的人才不能作为证人。
换言之,虽然年幼,但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准确表述,应认为具有作证的能力,依法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3)证人是自然人。
本题中,高某虽然只有9岁,属于年幼的人,但是对于故意杀人这样的行为,其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将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准确表述,并且其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就因亲眼目睹杨某杀害自己的父亲的过程而了解案件情况,因此,高某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A项错误而B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2款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1条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据此,本题中,由于高某只有9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