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制度与特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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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官定利率,即日本银行对其它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率引导民间金融机构的信贷利率,实行人为的低利率政策,以鼓励企业的生产和投资。
在人为的低利率政策下,日本银行不但以很低的利率向城市银行等提供贷款,把长期信用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限制在很低的利率水平,而且也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很低利率水平的贷款;
既通过再贴现率波动范围限制来抑制贷款利率的上升,又直接限制各金融市场的利率上限。
从战后直至20世纪70年代,日本的官定利率在4.25-6.25%之间波动,是西方国家中最低的。
日本银行以超低利率政策大幅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极大地激励投资增长,使得日本民间企业的投资远高于其它西方国家,进而也有力地支持了日本在此期间内高新技术等产业的发展。
进入90年代以来,为刺激经济的复苏,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日本政府更是采取了超金融缓和的金融政策,继续推行长期超低利率。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90年代以前日本国内外金融市场是分割的,资本不可以在国内外自由流动,使得超低利率的信用分配制度得以发挥作用。
90进入年代以后,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金融业务的对内开放使得金融逐步实现了自由化。
利率过低抑制了国内储蓄,资金剩余者可以将资金投向利率高获益大的外国金融商品,导致信贷资金来源减少,抑制信贷和投资总规模的扩大,超低利率政策的推行难以为继。
低利率的金融动员政策,虽然一定程度上带来了金融结构和行为的扭曲,存在着诸多不利经济产业发展的隐患,在新形势下其作用效能甚至大打折扣,给其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这种低利率政策仍是比较明显体现的政府经济意图,突出政府干预经济发展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产业高级化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2)超额货币供给和贷款倾斜的信贷政策
从战后经济恢复到高速经济增长时期,日本经济发展面临着资金需求旺盛而供给普遍不足的局面。
对此,日本政府实施了超额贷款的政策,也就是日本银行支持商业银行借贷超过其在央行的准备金规定的范畴。
而对于实行超额贷款中的资金不足部分,商业银行向日本银行再贴现。
按照常理,商业银行从央行借入现金准备是一种典型的透支行为,而在当时的日本,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恶性透支行为,而是央行为了满足其经济发展意图而放任商业银行实行超额贷款的主要行径。
当然,这也是在当时日本企业法人受制于企业发展需要和整个金融环境的压制而亟待超借的情形下,商业银行继而“超贷”的正常反应。
例如,1970年都市银行存入日本银行的存款总额为2583亿日元,而日本银行提供给都市银行的贷款总额达21729亿日元,为其存款的近10倍。
由于日本的官方贴现率低于短期货币市场利率,使得商业银行更愿意以官方贴现率支付利息,进而对从中央银行借款有强烈需求。
银行为设法弥补其已成负数的储备资产,一有可能就试图以低廉的价格直接从中央银行借款,而不依赖相对昂贵的短期货币市场。
所以日本银行的贷款与其说是为商业银行的现金准备,不如说主要是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资金来源。
泡沫经济崩溃萧条及进入二十一世纪景气后退时期,日本相继又实施了超金融缓和政策、世界金融史上的“零利率政策”和“数量宽松的货币政策”。
该系列政策的实质与日本历史上的越低利率有着异曲同工之效,它们的实施对日本经济摆脱长期停滞和实现战后以来最长时期的经济复苏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更是为当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筹措创造了宽松的环境,确保了产业发展的资金的供给。
不仅如此,为促进高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及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活动,日本政府还促成了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的银行机构,以低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利率向高技术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这种利息差额往往可以视为政府对于研究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质性补助金。
这种贷款一般由日本开发银行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提供。
日本开发银行于1951年设立了“新技术产业化贷款”,1964年又设立了“重型机械开发贷款”,1968年在此基础上设立了“新机械企业化贷款”,三者形成了“国产技术振兴资金融资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在国内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实际应用和商品化。
1970年,中小企业金融金库针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设立了“国产新技术产业化等融资制度”,对新技术的企业化以及新机械的商品化试验提供低利率贷款。
1980年,日本开发银行的新技术产业化贷款改为新技术开发贷款,在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所需的设备也成为贷款的对象。
3)加强行政指导
在实施超低利率和超额的货币供给的制度下,日本金融市场的功能特别以利率为核心的价格机制丧失发挥效用的机能,以传统的法定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调节市场的手段也失去其中应有之义。
通过对商业银行的“窗口指导”,在控制信用总量的同时,指导贷款的使用方向,保证高新技术产业等优先发展部门的资金需要,就成为了日本银行的政策选择。
由于日本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超额贷款政策,即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可超过其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并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的贷款限额,对超过限额部分加收罚息,因此,金融机构对日本银行的依赖性很大,“窗口指导”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日本在战后通过金融监管使近70%的社会资金流入银行体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政府主导下信贷倾斜政策的实施,极大地保证了高新技术产业及其重点企业发展的资金供给,支持了政府的产业发展政策实施。
4)完善的政策金融体系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不但体现为历史最为悠久的、体系最为发达配套的、实力最为雄厚强大的、地位最为显赫的等鲜明特征上,而且更为主要的是它是“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支柱与主要体现者”、是“实现资源配置社会合理性目标的主要资源配置主体”。
首先,日本政府针对特定目标的、针对特定领域、发挥特定作用构建了体系健全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历史上,日本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由“二行”、“九库”组成。
近年来进行了重大合并重组,调整后形成了两家政策性银行和六家金融公库组成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即国际协力银行(原进出口银行)、政策投资银行,以及国民生活公库、中小企业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公库、公营企业公库、冲绳振兴开发企业公库。
2008年,日本政府依据《日本政策金融公库法》对其政策性金融体系进行改革,成立了株式会社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统合了原有的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际协力银行的国际金融部分;
将政策投资银行转型成一家政府资助的股份公司。
其次,为充分地贯彻国家意志与政府意图的,日本政府通过实力强大资金雄厚的财政投融资体制,为政策性金融提供持续的、不断扩张的和低成本的资金来源供应,赋予它完成国家与政府特定目标和任务的强大实力。
第三,为实现日本资源配置主体与目标的协调均衡,实现投资结构与产业结构的均衡协调性发展,日本政府以系列化法律制度的形式,特别是以专业化政策性金融业务等制度,经由政府直接强力扶持、诱导和虹吸扩张等功能,通过信贷分布和倾斜,最大限度地使政策性金融自觉地实现政府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战略意图。
例如,日本政府在不同时期通过政府控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重点产业实施了以信贷政策为主的金融倾斜政策,实现政府对重点产业的资金导向功能,从而促进重点产业的发展。
日本政府对其确定的主导产业实行低利率政策,不仅在宏观上实现了资金的最佳配置,满足了主导产业资金需求目的,而且在微观上降低了企业的筹资成本,推动了主导产业的技术革新。
日本政府还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实施大量隐含的或者是明显的直接信贷配给影响主导产业。
其配给的主要对象就是能够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政府认为需要保护和扶植的主导产业部门。
以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信息产业为例,自从信息产业在1957年的一项法律中被确定为主导产业时起,以信贷为基础的金融体系就受命对主要信息企业扩大贷款。
虽然政府的贷款和以补贴方式给信息产业的直接帮助比较小,但主要信息企业都能方便地通过政策金融机构获得利率优惠的贷款。
5)发达的企业信用担保与信用保险体系
企业担保机制是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的重要途径。
日本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是较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也是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结构体系和风险补偿体系等较为发达完善的国家之一。
日本政府早在1950年就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由中小企业厅特别会计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其后,日本于1951年成立了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并将信用保证协会的职责转移给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1961年建立了机械设备信用保险事业,1984年机械设备信用保险事业并入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1999年7月1日成立了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并入其中。
为进一步扩大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能力,便于动员二板市场投资者将资金投向担保机构,日本政府在2000年又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修订和调整,设立了特别公司债保险,为投资者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方便。
目前,日本中小企业信用补全机制包括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两方面。
信用担保由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信用保证协会承担,具体业务由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信用保险公库开展。
信用保证协会的主要职能为:
作为保证人,为中小企业从民间金融机构借款提供信用保证;
通过信用保证,对借款企业的未来发展提供良好预期;
与借款企业一起参加融资洽谈;
为借款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促使中小企业多方筹措资金,以利于开展经营业务。
信用保险公库专为得到信用保证协会保证的中小企业债务提供保险服务,其规定的投保限额上限为2亿日元,保险费费率上限为0.6%,填补率达70%—80%。
目前,日本已经基本形成了由民间机构参与,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缓解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舒缓金融环境急剧恶化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6)主银行制度为主导的关系型融资制度
在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措施中,不能不提前文介绍的主银行制度。
日本主银行制度是指包括工商企业、各类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管理当局间一系列非正式的惯例、制度安排和行为在内的公司融资和治理体制。
日本的主银行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并在20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初期,日本经济的高速增长的阶段得到逐步完善和成熟。
主银行制度之所以得到广泛的推广普及,这与当时日本证券市场不发达等原因有密切的关系,同时更得力于它是一种有利于银企双方的制度。
在战后经济恢复及至高速增长时期,日本各家企业出现大量的资金缺口。
企业内部资金严重不足成为社会发展的普遍现象,在证券市场不发达及直接金融手段不完善等情况下,企业不可避免地严重地依赖银行融资。
具体到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支持上,它在很大程度上配合了战后实行的技术引进政策和高技术企业模仿、创新的技术管理模式,直接推动了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效率。
一方面,主银行制度确保了对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资金供给,通过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确保了投资的长期性,实现了技术创新能力的累积效果;
另一方面,通过银企之间长期而稳定的交易关系,有效地解决了企业发展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了主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体制,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保险功能,有力地保障了产业技术创新活动的连续性,并促使企业为追求市场与技术的长期竞争力而更积极地开展产业化规模化活动。
当然银行在保证企业的融资需求的前提下,也最大限度地获得经营的租金,壮大和发展自己,如通过市场准入和债券发行以及金融系列制度化产生的垄断租金,企业为了交换银行在监督治理中的保险功能转让的一部分专用性租金,以及银行因掌握了企业的内部信息而获得的信息租金。
日本的主银行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能够有效地利用较少的资金,以较低的成本向企业融资,是日本企业增长的制度性基础。
但是进行80年代以来,随着日本经济内外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主银行的特征和功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7)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
资本市场通过资本集中、价格发现和资产重组机制,不但有助于高技术企业从市场筹措资金,而且能促进各相关利益主体在竞争中实现企业最佳规模的选择和产业内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
分析近几十年来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难发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日本银行体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大部分时间里,一直占据日本金融体系的主导地位,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当缓慢。
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后,日本企业筹资方式才开始转变,即从间接融资为主,转变为同时采用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内部融资三种方式。
目前,日本资本市场由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离岸金融市场和金融衍生商品市场组成,是全球第二、亚洲第一的证券市场。
日本堪称全球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之一。
其中,第一层次是东京、大阪、名古屋、京都、广岛、福冈、新泻、札幌八家交易所的主板市场;
第二层次是东京证券交易所二部市场即中小板市场;
第三层次为新兴的“MOTHERS”创业板市场;
第四层次为OTC店头市场。
成熟的科技型大企业主要在以东京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名古屋证券交易所为首的第一层次的主板市场上进行股权融资。
至于主板市场外的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OTC店头市场,则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
1996年以后,日本已经建成了相对发达的债券市场,公司在债券市场的融资比例大幅提高。
从债券市场融资看,大企业主要通过发行普通公司债和可转换公司债来筹集资金。
在这两种债权融资工具中,普通公司债的融资额远远超过了可转换债券的融资额。
在遭遇泡沫经济崩溃的打击后,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日本开始模仿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借鉴美国扶持中小企业的作法,1991年在OTC市场模仿Nasdaq引入了Jasdaq系统(日本证券经纪人自动报价系统)。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证监当局又修改相关条例和规则,以期简化股票发行程序,减少小企业融资成本,促使其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1998年底,日本政府颁布新修改的《证券交易法》,强化了创业板市场的法律地位。
这些政策使得中小企业特别是风险投资企业数量大增,为创业板市场提供了丰富的上市资源。
同时,日本各地的新市场纷纷成立,如1998年在OTC市场基础上建立的“佳斯达克市场”,就是日本版的纳斯达克。
佳斯达克市场等在建立之初,主要是面向日本国内的风险投资企业和一些高科技企业。
2004年,日本佳斯达克升格为证券交易所。
与此同时,名古屋证券交易所于1999年10月设立了“增长公司市场”,东京证券交易所于1999年11月设立“高增长新兴股票市场”,札幌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5月设立“AmEbitious市场”,福冈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5月设立“Q板市场”,等等。
总的来说,日本资本市场在1997年以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高科技企业从证券市场上的融资越来越多,并且有进一步增长的趋势。
目前,尽管日本主板市场已经能够很好地为高科技大企业提供股权融资服务,但二板市场还没有达到能基本满足高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程度。
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日本高科技中小企业乃至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制约了日本创业风险投资市场的发展。
8)风险投资机制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为风险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1995年,日本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通过中小企业事业团,向全国47个都道府县的创业投资财团提供了总额为400-500亿日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并由各财团提供给民间创业投资公司运用。
为改变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结构,日本政府于1997年制定《天使投资税制》,允许个人(包括外国人和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投资,并对投资转让、经营亏损等按特例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
同年,日本政府还修改了养老基金运用方面的法规,允许其向风险投资企业或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投资。
2005年,日本政府又出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新事业活动的法律》,专门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开发、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专利费减免等十几种资金支持。
同时,该法还依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特例》,为企业创新进行限额内的贷款担保,其中2005年提供的特定补助金达到310亿日元。
2006年,日本政府进一步修订税法,允许创业5年以内的创业投资企业把其经营亏损结转下一财政年度的期限延长2年。
为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日本政府在资本市场建设、风险投资公司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
在资本市场改革方面,为暂不能公开上市的盈利性风险企业开设了店头市场业务,并为风险资本的退出开辟渠道,增强了风险资本流动性。
1998年,日本政府制定《投资事业有限责任组合法》,允许机构、财团、个人组成有限责任组合,其中,一般合伙人负无限责任,其他投资者负有限责任。
这种制度设计不仅回避了公司制投资机构的双重纳税问题,而且确保了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激励一般合伙人努力提高投资效率。
日本根据《民法》中的“组合条款”,以投资事业组合作为公司的组织形式,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提高了风险投资的积极性。
2003年,日本政府以特例形式,允许风险投资企业以1日元为资本设立公司,大大降低了新建企业的资本金门槛,使有创业意向的公司和个人都有机会建立风险投资企业。
日本政府在全国8个区域性的独立法人—“中小企业基盘整备机构”中设立“中小企业创业综合支援中心”,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为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专家咨询、信息、创业知识讲座、派遣专家指导和开办创业论坛等。
上述政策措施相继实施,使得有限责任组合、个人(天使)、海外投资、年金以及其他风险资本不断涌入日本风险资本市场,大大拓宽了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
如上所述,日本政府通过风险投资方面的制度改革和组织创新,初步构建了资金、政策、市场和服务全方位的金融支持制度,营造了一个有利于风险投资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
由此,日本风险投资进入了新的增长周期,并呈现出资金来源多样化、投资向高新技术产业集中、投资于风险投资企业的时间前移、进出渠道畅通的新特征。
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为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支持,而且也进一步促使风险投资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集中,有力地推动了日本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5.2.3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金融支持的特征
战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过程中金融支持制度的内容及其变迁说明,金融支持政府的边界的重新确定及金融市场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综观各时期制度变迁的路径,也充分体现了日本国情与经济转型的特点。
1)决策机制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
在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实现赶超经济的战略目标和在当时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日本政府从宏观上对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进行全面而卓有成效的干预,形成了所谓的政府主导型的日本式经济体制。
其重要表现,一是对金融业制定严格的政府规制,在实行金融倾斜政策的同时,实行金融保护行政;
二是制订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等,对重点扶持的引领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和主导产业。
日本金融倾斜政策的形成有其特定的经济社会背景,它是实行赶超式经济发展的后起工业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典型代表,建立的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金融占据主要地位的金融体制。
日本政府把银行等间接融资中介机构作为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和实施产业政策的工具,通过超低利率、超额信贷、窗口指导等措施,使金融配合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把资金优先地集中地配置到主导产业中去,支持重点产业特别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日本经济基本实现了建设经济大国的目标,完成了赶超欧美的任务后,日本就开始着手经济体制转型的任务,探索如何从后发优势的赶超经济体制向成熟化阶段的市场化经济体制过度。
也就是从那时候开始,日本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逐步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对产业发展的强有力干预政策逐步退出历史舞台,通产省(经济产业省的前身)的地位相对也下降了。
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国际经济自由化的推动下,特别是在美国的外部压力下,日本政府也进行了局部的经济改革,如推进金融自由化等。
以泡沫经济的产生和崩溃为转折点,日本经济在90年代陷入了长期停滞的状态,日本经济体制也面临着危机和挑战。
在日本政府刺激经济增长的景气对策屡遭挫折的情况下,如何全面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建立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基础的、适应国内外环境新变化的新型市场经济,就成为日本经济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和路径选择。
就金融领域而言,如前所述,日本政府在80年代就顺应形势发展,开始了渐进式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在90年代中期更是推出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方案,力求对金融体系进行彻底的整顿,实现金融市场自由化、透明化和国际化的目标。
进入新世纪以来,经过小泉政府等历届政府全力推进的结构改革,日本金融市场在自由化、国际化、全球化方面又取得了新的进展,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决策力量由政府主导型逐步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
2)银行主导型融资模式向市场主导型融资模式转变
如前所述,企业的金融支持制度安排主要有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两种模式。
日本在战后及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实行的是典型的银行主导型金融支持制度。
当时,日本政府为解决工业化赶超带来的资金供求矛盾,建立了由政府、大银行、大企业构成的集中融资体制,使银行主要承担起为产业金融服务的职能。
同时,为保证银行职能的有效运行,日本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保护和扶持政策。
首先,日本政府有意识地限制直接金融的发展,使企业发行债券或股票的筹资成本远高于从银行借款的成本。
其次,日本政府通过分业规制、国内外金融市场分割、存款利率规制、店铺规制等各种规制措施,为银行创造租金,确保银行获得稳定利润,以促进间接金融发展,引导金融资源的定向配置。
第三,日本政府还通过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诱导企业选择银行融资方式。
对借款企业而言,在其成本核算中,向银行借款往往比使用自有资金更具低成本优势,这也促使更多企业选择低成本的银行融资。
结果表现为,日本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要的绝大部分资金均多从外部筹措,而在外部资金筹措中银行贷款融资规模又远远超过有价证券融资的规模。
这一制度安排对于有效配置稀缺金融资源、促进战后日本经济赶超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主银行制度为特征的企业金融环境,更是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日本战后实行的在技术引进基础上进行模仿的创新模式,直接推动了技术创新效率的发挥。
首先,主银行制度确保了对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的资金供给,通过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促使高新技术企业开展长期投资、提高技术能力。
其次,银行与企业在长期往来中形成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促进银企间的信息交流,减轻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了企业融资的条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