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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

4.2保险费率的调整

5.合同终止与解除

5.1合同终止

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2年龄错误

7.重大疾病的定义

7.1重大疾病的定义

7.2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8.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9遗传性疾病8.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11有效身份证件8.12情形复杂8.13现金价值8.14专科医生8.15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16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

力完全丧失

8.17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18永久不可逆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订立1.2合同构成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投保年龄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8.释义3.1受益人3.2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3.3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3.4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

8.1意外伤害8.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8.3毒品8.4酒后驾驶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6无有效行驶证8.7机动车

(201X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宝宝安康重疾”。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1.1

1.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宝宝安康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

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合同成立与生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2.

2.1

2.2

2.3

投保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

效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保险期间、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金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您根据主险

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

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

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

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

费豁免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

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当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

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

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若属于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

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则不在此限;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3.1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及保险重大疾病保险

金及重大疾病

保险费豁免申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和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费豁免申请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请

查报告、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

书;

如有必要,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3.3保险金给付及

保险费豁免核以上各项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给

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

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

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

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4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定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4.1

4.2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险按份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费率的调

整当我们厘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重大疾病发生率发生偏离,足以影响保险费率水平的,我们将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调整

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

险费率调整前您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我们调整保险费率的,将及时通知您。

您不接受保险费率调整的,可按本

附加险条款“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约定申请解除合同。

5.

5.1合同终止与解除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主险

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除另有约定外,我们不退还本附加

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5.2您解除合同的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但不得单独解除。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

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6.1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适用主险合同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通知;

(3)宽限期;

(4)保单质押贷款;

(5)效力中止;

(6)效力恢复;

(7)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未还款项;

(10)合同内容变更;

(11)联系方式变更;

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12)争议处理。

6.2年龄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

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

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

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

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5)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

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7.

7.1重大疾病的定义重大疾病的定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

7.1.1恶性肿瘤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

结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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