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筑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查检验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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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所需检测费由业主承担,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成本。

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及检测费用。

六、各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一、二级施工企业和各建设监理公司要逐步引进适当的先进检测仪器,加强现场检测,确保工程质量。

七、各检测机构必须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程序和规定,完整地保存原始检测记录。

我委将对承担建筑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实行年度检查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取消结构实物质量检测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八、本规定自2002年8月16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本委建筑业管理处和市建工质监站联系。

附:

《舟山市建筑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舟山市建筑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构筑物等工程,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物质量的抽样检测,检测结果作为评价工程结构实物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承担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并经当地建设行政部门认定。

承担结构实物质量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工程的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

1、单桩竖向承载力;

2、桩身质量;

3、混凝土强度及碳化深度;

4、现浇板厚度;

5、道路路面厚度;

6、砌筑砂浆强度;

7、钢筋保护层厚度;

8、钢筋规格及位置;

9、房屋层高;

10、建(构)筑物沉降量;

11、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其中1~7项为必检项目,其他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工程质监机构或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确定。

第五条:

建筑工程结构实物质量抽样检测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

监理单位应在委托书签署抽样检测意见。

检测程序如下:

1、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事先确定抽检的部位、数量等,其中桩的竖向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测,还应由设计单位参加。

必要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在检测前要求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并指定检测部位;

2、由建设单位到检测机构办理委托手续并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

3、检测机构经核查并确认抽检部位、数量等符合有关规定后,受理委托并在结构平面图上注明检测的部位、数量等,同时与委托单位约定检测及具体时间;

4、检测机构应在完成现场检测后5天内,向委托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第六条:

抽样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桩竖向承载力检测:

①优先选用静载荷试验方法;

用于静载荷试验的设备应采用经检定合格的自动化检测系统。

②采用高应变动测方法检测单桩承载力时,检测机构应事先向工程项目质监机构提供可靠的动静对比资料。

③对单幢建筑,当采用静载荷试验时,试桩数不少于3根,当采用高应变动时,试桩数不少于5根,对多幢或群体建筑,试验时按同一施工条件(同一施工单位,相似地质条件,同一桩型,同台桩机施工)的桩为一个检验批,当采用静载荷试验时,试桩数不少于该检验批桩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每幢建筑不少于1根;

当采用高应变动测时,试桩数不少于该检验批桩总数的2%,且不少于5根,每幢建筑不少于2根。

当同时采用静载荷试验和高应变动测时,至少有一半以上的工程桩按检验批抽样做静载荷试验。

④嵌岩桩或长径比小于10的桩不应采用高应变动测。

⑤进行静载荷试验或高应变动测的桩号应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定,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试验桩桩号确定表。

2、桩身质量检测:

①优先选用反射波低应变动测方法。

②抽检数量每幢建筑不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每个柱子承台下不得少于1根;

对挤土类且为多桩承台的灌注桩和桩中心距小于等于3.5D(D为桩径)的灌注桩,至少应有一半数量的该类桩作完整性动测。

③进行桩身质量检测的试验桩号按以下办法确定,50%的试验桩桩号由设计单位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定,另50%由监理(建设)单位随机抽样确定,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试验桩桩号确定表。

3、砼强度和炭化深度检测:

①混凝土强度检测上部结构优先选用回弹法,基础及道路工程混凝土优先选用钻芯法。

碳化深度检测采用1%酚酞溶液和游标卡尺检测。

②多层住宅工程上部结构每单元的梁、柱构件不少于6个;

其他工程按不少于砼构件总数5%且不少于10个构件的数量进行抽检。

抽检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1/2。

③基础工程每一强度等级混凝土,其检测芯样数量不应少于3个,钻取部位要有代表性;

采用回弹法时,测区数不应少于30个。

④道路工程钻芯的数量按同一设计厚度不少于3个芯样确定,城市道路按每500m、小于主干道按每200m不少于1个芯样且总数不少于3个芯样确定。

⑤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在抽检混凝土强度部位尚应进行碳化深度的检测

4、现浇楼板厚度检测:

①优先选用钻孔尺量法。

②每种规格的现浇板一般抽检数不少于10点,当某种规格板数量较少时,其抽检数量不少于3点,测点宜布置在距现浇板周边500mm以外范围

③采取钻孔尺量法检测现浇板厚度的钻孔直径宜为14mm~18mm,板底基准件采用100mm长,表面平整光滑且具有足够刚度的不锈钢件制作。

量具采用游标卡尺,每孔十字型量测二次,取平均值作为该点的实测厚度,精确至1mm。

5、道路路面厚度检测:

①优先选用钻芯法。

②检测混凝土厚度的点数与检测混凝土强度的芯样数相同,厚度检测可在抗压芯样加工前进行。

③量具采用游标卡尺,精确至1mm。

6、砌筑砂浆强度检测:

①优先选用贯入法。

②砖混结构工程按不少于砌体构件总数的5%且不少于5个构件,框架结构按砌体构件总数的3%且不少于3个构件进行砌筑砂浆强度的检测,抽检的构件应考虑楼层、承重情况等。

7、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①优先选用专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②重点对梁、柱、板、墙的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抽检的数量不少于抽检混凝土强度的构件数量的1/3,且不少于5个构件;

梁底、板底及悬挑构件底部为必检部位。

8、钢筋规格、位置的检测:

①优先选用专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

②每幢建筑至少各选择一个梁、柱、板、墙的构件进行钢筋位置、数量、间距规格的扫描检测。

9、房屋层高检测:

①优先选用激光测距仪检测。

也可采用尺量法检测。

②层高检测采取隔层抽检,每抽检层不少于3点,抽检点宜设在房间的近中心位置。

10、建(构)筑物沉降观测:

①观测点、基准点的布置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测量用的仪器精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观测的次数不应少于3次,时间分别为:

各基准点的观测点设置完成、主体结构完成、单位工程竣工,特殊情况应适当增加观测次数。

②由检测机构所做的沉降观测只作为第三方对建(构)筑物沉降情况的一种监督与校核,施工单位仍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实施沉降观测。

第七条:

结构实物质量检测结果处理原则:

1、单桩竖向承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或经桩身质量检测发现有Ⅲ、Ⅵ类桩的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2、混凝土强度经回弹法检测未达90%设计强度等级时,应采用钻芯法对砼强度作进一步检测。

若混凝土强度经钻芯法检测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3、同一设计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检测平均值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或最小检测值小于80%设计强度等级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4、现浇板厚度与设计厚度偏差在-5~+12mm的,按合格统计,超过此偏差范围的按不合格点计;

凡某种规格的楼板其测点合格率小于80%、其负偏差大于5mm的点数超过测点数10%或正偏差大于12mm的点数超过测点数15%以及实测厚度与设计厚度偏差超过—8mm或20mm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意见。

5、钢筋保护层厚度根据构件种类按下表所列允许偏差进行统计,测点合格率不得小于90%。

凡合格率未达90%或负偏差值大于允许负偏差1.5倍的,必须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

允许偏差(mm)

基础

+20

—10

梁、柱

+10

—7

墙、板

+8

—5

6、城市道路路面厚度允许偏差为—5~+20mm,测点合格率应达到100%。

7、当测得的混凝土构件最大碳化深度大于等于5mm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技术处理,必要时应扩大检测范围并作跟踪检测。

8、其他项目经检测如有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凡结构实物质量检测结果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或本规定要求的,所有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检测结果未达到有关质量标准要求或本规定要求的,该检测项目的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

结构实物质量检测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送达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

第九条: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原检测单位提出书面复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及时进行复测。

复测应由检测单位的负责人、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代表到场见证,必要时可邀请设计、质监人员参加。

复测结果书面告知要求复测的单位并抄报工程质监机构。

对复测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经复测或仲裁证实初始检测存在原则性差错的,由检测单位承担全部复测费用和仲裁费用,并向有关各方赔礼道歉;

复测或仲裁结果与原报告结果没有原则性差错的,复测所需费用由要求复测或仲裁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承担结构实物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其提交的检测报告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对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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