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举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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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

银行存款             1170000

  货物入库时:

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1000000

物资采购        1000000

  出口报关销售时:

应收账款        1200000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00000

  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库存商品  1000000

  进项税额转出:

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计算出应收增值税退税款:

应收出口退税           1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30000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时:

银行存款        130000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30000

  计算出应收消费税退税款:

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收到消费税退税款时:

银行存款        300000

应收出口退税(消费税)  300000

 

  例二、某进出口公司2006年3月购进服装5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7.75万元,出口至美国,离岸价为1.3万美元(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服装退税率为13%,试计算该公司当月应退税额。

  应退增值税税额=77500×

13%=10075(元)

  转出增值税额=13175-10075=3100(元)

物资采购             7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175

银行存款             90675

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77500

物资采购         77500

应收账款           104000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04000

主营业务成本 77500

库存商品   77500

  进项税额转出:

主营业务成本              3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100

应收出口退税            10075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075

银行存款         10075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0075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免税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管理的货物,是指自产货物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的四类视同自产产品。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

第三条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办理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免税申请。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但应提供第一笔委托代理出口协议);

(二)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不需提供);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已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如发生变更、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中止出口免税事项的,应于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撤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按出口离岸价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免税额。

增值税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1+征收率)×

征收率

(二)消费税免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销售额予以免征。

⒈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数量×

消费税单位税额

⒉对出口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

(1+增值税征收率)×

消费税征税率

⒊出口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单位税额+应税消费品出口离岸价×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以出口发票上注明的离岸价为准(委托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或受托方开具)。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等。

如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税。

主管国税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第五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的申报。

(一)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在货物出口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持以下凭证和资料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和免税备案申报手续。

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应注明当月出口货物的免税销售收入总额;

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备案清单(见附表1,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其中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人民币)“合计数”栏应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备注”栏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收入总额相一致;

⒊出口合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和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退税联);

⒋出口销售明细账(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二)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于规定的期限内按月收齐下列凭证,如实填写《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免税核销申报表》),在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

如凭证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可在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

⒈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专用>

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天内申报;

属委托出口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提供,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⒊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真实、合法、有效发票(属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随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报送)。

⒋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由各市级国税局明确)。

第六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备案和免税核销申报的审核、审批。

(一)出口免税备案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申报后,须在当月20日前办结审核和审批手续,并将“备案清单”一联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存查。

(二)出口免税核销的审核、审批。

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申请后,须在当月20日前审核无误并在《免税核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报送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于月底前经人工复核并与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在《免税核销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交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作为出口货物的免税依据。

第七条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逾期申报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的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不申报免税备案,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报免税核销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报经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外,主管县(区)级国家税务局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免税备案或免税核销申报,并视同内销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增值税。

周筱轩

2008-11-815:

24:

2560.205.209.*举报

  随着《外贸法》的实施,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也逐渐呈现上升趋势,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也愈发显得重要。

特别是近期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对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管理就尤为突出。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在整个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

如何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日常监管,为我们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也是是我们当前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亟待解决的急迫问题。

与此相关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其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

凡财税[2003]222号文件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

    其三、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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