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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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
(二)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会同市财政局统筹安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做好县道公路的大、中、小修及日常养护;
乡道公路大、中修,保证工程质量;
(五)指导、监督乡镇做好乡道公路的小修和日常养护,以及村道公路的大、中、小修及日常养护;
(六)指导、监督和考核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七)为乡道、村道养护提供技术、业务支持;
(八)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考核;
(九)负责全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第六条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责任主体,其所属交通运输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的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资金筹集及管理工作;
择优聘任县道、乡道、村道养护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安全生产合同,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所备案;
(二)编制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年度建议计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养护年度计划,落实养护工程计划,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情况通报;
(三)负责对本辖区内管养公路桥梁安全状况随时排查,重大险情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四)组织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筹措辖区内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协助做好县道养护工作;
(五)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工程及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恢复;
负责设置和保护危险路段的警示标志、标牌,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组织开展农村公路集中整修;
(六)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做好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七)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县道公路养护工作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八)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进度情况统计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各种养护管理报表;
(九)检查考核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辖区内运输市场、站场、码头及水陆路运输安全监管。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村组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危险路段的情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积极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其他公路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资金来源为:
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
财政年度预算资金;
乡(镇)、村自筹资金;
农村一事一议资金、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经营所得收益、社会捐助及其它资金。
第十条县道、重要乡道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公路类别、等级、交通流量及路况安排,列入市财政预算,保证公路正常养护;
一般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和村自筹为主,市人民政府适当补助。
市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按:
县道5000元/年公里,乡道15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的标准进行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省、市交通部门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道和重要乡道的大中修、水毁、塌方工程,其不足部分,由市财政配套补足。
第十二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数额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市财政局按照先养后补的原则,根据市交通局按实际考核出具到村到项目的资金拨付明细,将养护资金拨付给乡镇财政,再由乡镇财政拨付给乡镇交管站或养护工。
第十三条县道、重要乡道大中修及水毁、塌方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一般乡道、村道大中修及水毁、塌方工程资金由乡(镇)、村筹措。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实行年度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章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养护的要求:
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边沟畅通,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使车辆通行达到设计能力。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由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坚持“常年养护、季节养护、临时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定执行,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沿线绿化,纳入市、乡政府的绿化计划,县道的绿化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乡道的绿化由所属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
村道的绿化由各行政村自行负责。
绿化路树,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路树更新时,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任何人不得随意砍伐。
第二十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炸药、矿产资源税费减免等事宜,应给予支持和协助,优先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二条县道的桥梁、隧道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选择专业养护队伍养护;
县道路基及砂石路面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行承包养护。
第二十三条乡道的桥梁、隧道及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由乡(镇)政府组织或招聘专业队伍进行日常养护;
乡道的路基及砂石路面由乡(镇)政府组织面向公路沿线农户分段招聘承包养护。
市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对乡道养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四条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村委会组织落实,按照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确定的形式进行,具体可采用群众性协会养护、专人养护、农户轮流养护和门前、田头分段养护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集中整修。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县乡公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工程的修复应做好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村级道路的大修、改建及较大损毁修复工程应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同意,并在乡镇政府监督和交通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及安保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范》标准执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安保设施主要有标志、警示牌、标线、示警桩、示警防护墩、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护栏、挡土墙、反光镜及强制减速设施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对管养线路危险路段进行调查登记,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县道安保设施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筹资解决,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筹资解决,村道由村民委员会筹资解决。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的要求,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县道标志号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
乡道、村道标志号由乡(镇)政府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负责监督指导;
村道中的危险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
农村公路中已设置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应定期保养,及时修复和更换受损部分。
第三十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对于农村公路养护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六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相应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
第三十二条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和渡口的安全,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抽)沙、采石(矿)、取土,不得进行开山放炮等爆破作业及其它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制坯晒粮、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乱设卡、站、乱检查。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必须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与乡镇交通运输管理站签订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协议;
影响通行的,还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按规定取得同意或批准,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缴纳占用费;
损坏公路路产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六条未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匾等非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和架设或埋设杆线、电缆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县乡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长、限宽标准的运输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规划及审批时,不得与县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相冲突。
在农村公路沿线审批新建开发区、工业区时,应当征求交通主管部门意见;
编制农村公路沿线的城镇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