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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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doc文档格式.docx

1.2投保年龄

1.3保险合同的构成

1.4职业变更的处理

2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给付利益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及续保

2.3保险责任

2.4除外责任

2.5受益人

2.6如何申请理赔

2.7理赔后

3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3.1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2变更保险合同

3.3宽限期

3.4终止保险合同

 

4基本条款

4.1保险责任的开始

4.2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3变更通讯地址

4.4保险责任的终止

4.5保险事故的通知

4.6身体检查

4.7争议的处理

4.8特别约定

4.9适用币种

5名词释义

附表1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

附表2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

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

(信诚[2008]080号,2008年3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宝康」少儿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一种提供残疾保障、烧烫伤保障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投保年龄

1.2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龄在30天至17周岁(见5名词释义)之间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合同的构成

1.3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职业变更的处理

1.4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我们自收到您书面通知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办理:

(1)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减低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

(2)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增加的,我们就其差额按月加收未满期保险费;

(3)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将在当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按月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给您,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保险事故之前您或被保险人没有通知我们的,我们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率折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

2.1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及续保

2.2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主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至次年的对应日24时止。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主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主合同可按以上续保方式续保,但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被保险人22周岁当日)。

每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审核后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保险责任

2.3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5名词释义),我们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1)所明确列举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所列2项或2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如果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因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附表1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的,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2)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造成烧烫伤(见5名词释义),达到意外伤害事故重大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2)所列烧烫伤情况之一的,我们按该表所列之给付比例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计算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我们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如果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烫伤保险金金额为准;

如果后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

如果前次烧烫伤保险金额较高,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我们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最高以主合同保险金额为限。

以上2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主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除外责任

2.4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不论在神智清醒与否的情况下自杀或自伤;

(2)您、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

(3)自身的故意犯罪或拒捕;

(4)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违禁药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醉酒或斗殴;

(5)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因精神科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而导致的;

(7)酒后驾驶(见5名词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5名词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5名词释义)的机动车(见5名词释义);

(8)参加潜水(见5名词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5名词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5名词释义)及特技表演(见5名词释义)等高风险活动;

(9)怀孕、分娩或流产;

(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受益人

2.5

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如何申请理赔

2.6

申领残疾、烧烫伤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

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的有关证明和资料;

(6)您与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自索赔申请人(见5名词释义)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丧失。

理赔后

2.7

我们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未达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时,如主合同在其有效期内,则仍然有效。

3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3.1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被保险人当时的职业和工种为基础。

本合同的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合同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到期日按保单周年日及您选择的缴费方式计算。

变更保险合同

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合同,变更的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主合同保险金额;

(2)增加或减少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保险合同上的批单记载为准。

宽限期

3.3

本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如果我们同意续保,或者我们和您已经就变更续保条件达成一致,那么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60日内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您在宽限期内所欠缴的保险费。

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24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不同意续保或者我们和您未就变更续保条件达成一致的,您的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当日24时效力终止。

终止保险合同

3.4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合同。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从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24时终止。

合同终止后,我们将扣除手续费(见5名词释义)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4

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4.1

本合同自您提交投保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并缴付首期保险费,且我们审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合同后成立。

我们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成立之日即是本合同的生效日,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4.2

您及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我们书面询问的告知事项应如实说明,如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即使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当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变更通讯地址

4.3

本合同的通讯地址变更时,您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保险责任的终止

4.4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终止本合同;

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时终止;

(2)我们已经给付主合同的残疾保险金及烧烫伤保险金累计达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时;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我们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予您;

(4)本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您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不予续保,本合同的效力于该保单周年日的24时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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