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文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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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2008年10月7日印发

规范行政处罚和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合理行使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政府令[2008]65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规范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切实打造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新形象。

二、工作任务和步骤

通过规范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接受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符合过罚相当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征收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实施;

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全局动员,积极准备(2008年7月31日前)

1.成立局规范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

2.召开规范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专题会议,贯彻全市会议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3.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局党组讨论决定后,报市府法制办备案。

(二)全面梳理,制定标准(2008年8月31日前)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常用行政处罚、征收依据,确定需要规范的自由裁量项目,制定自由裁量事项的具体裁量标准。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实际,根据《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征收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制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基准。

3、根据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事项的具体裁量标准和裁量基准,制订《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和征收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见附件),报局党组和市政府法制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建章立制、公布实施(2008年9月1日至9月15日)

1、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标准确定后应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裁量结果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建立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审核制度。

要加大对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审核力度,案件承办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法制机构负责审核,单位领导签发。

3、建立重大、复杂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对涉及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的重大、复杂案件,要进行集体讨论,共同研究决定案件的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局成立由张凌云局长任组长,陈琴仙副局长任副组长,李永民、周燕群、倪金山、庄林秋、马生华、钱晶晶等同志为成员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燕群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精心组织,确保质量。

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梳理自由裁量项目,制定自由裁量标准,上报、编印相关材料。

如法律、法规、规章重新作出规定的,及时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要严格按照审查公布后的自由裁量基准规范执行,确保规范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取得实效。

(三)明确责任,严肃纪律。

规范行政处罚、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形象的重要手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范围。

对实施过程中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和征收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和征收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行政处罚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节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节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节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二章 

行政征收类

第三章附则

行政处罚类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

(1)初次违反本法且情节轻微的,处10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处1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屡罚屡犯的,处24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10000元以上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反本法,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2倍以下的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处违法所得3.2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非常恶劣、屡教不改或屡罚屡犯或其行为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反本法的,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处95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非常恶劣、屡教不改或屡罚屡犯或其行为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反本法,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6.8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非常恶劣、屡教不改或屡罚屡犯或其行为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处违法所得6.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反本条例的,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反本条例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条例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并处95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非常恶劣、屡罚屡犯或其行为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并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反本条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反本条例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条例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并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非常恶劣、屡罚屡犯或其行为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处违法所得3.8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1)有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反本法或其行为的,并处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反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并处95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非常恶劣、屡罚屡犯或其行为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有一般违法行为、初次违反本法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9倍以下罚款;

(3)有严重违法行为,曾因违本法受过处罚后又违反本法的或其行为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并处违法所得2.9倍以上3.8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非常恶劣、屡罚屡犯或其行为严重破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1、所收费用5000元以下的,并处所收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所收费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并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所收费用10000元以上的,并处以所收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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