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器损坏保险条款(2015版)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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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六条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偿:

(一)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犯罪行为;

(二)

(二)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三)(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射性污染;

(四)(四)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装冲突、谋反、政变、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六)(六)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坏;

(七)(七)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3(八)(八)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九)(九)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十)(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

(十一)(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十二)机动车碰撞;

机动车碰撞;

(十三)(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水箱、水管爆裂;

(十四)(十四)虫蛀、鼠咬、鸟啄。

虫蛀、鼠咬、鸟啄。

第七条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一)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二)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三)(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四)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五)(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4第八条第八条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应为该机器设备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照该机器设备的保险价值,经投保人与保险人于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第九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第十条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而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5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6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7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8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9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

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

保险人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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