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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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与国家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互为补充。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本标准适用范围重叠,且重叠部分严于本标准的,或者针对重叠部分新增控制项目的,执行新的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唐运平、卢学强、刘红磊、邵晓龙、李安定、张志扬、马建立、王元刚、耿世伟、李慧、孟建丽、王乃丽、高翔、鲁富蕾、卢志强、孙猛、邹克华、邓小文。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批准。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在用城镇污水处理厂(企业、设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DB12/5992015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向水环境直接排放的其他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2348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分类GB/T2348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GB/T2348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2418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T246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土地改良用泥质GB/T246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GB/T250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CJ/T3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农用泥质CJ/T3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DB12/05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35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3.1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天津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和郊区(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厂。
3.2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existing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指在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new(rebuilding,extending)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DB12/59920155指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
3.4恶臭污染物odorpollutants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4技术要求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4.1.1控制项目及分类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
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
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50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
选择控制项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4.1.2.1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A标准、B标准、C标准。
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水环境,当设计规模10000m3/d时,执行A标准;
当设计规模10000m3/d且1000m3/d时,执行B标准;
当设计规模1000m3/d时,执行C标准。
4.1.3标准值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3的规定。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
mg/L(注明的除外)序号基本控制项目A标准B标准C标准1pH(无量纲)6969692化学需氧量(COD)3040503生化需氧量(BOD5)610104悬浮物(SS)55105动植物油1.01.01.06石油类0.51.01.0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30.30.58总氮(以N计)1015159氨氮(以N计)1.5(3.0)2.0(3.5)5(8)10总磷(以P计)0.30.40.511色度(稀释倍数)152030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0010001000注1: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执行括号内的排放限值。
DB12/59920156表2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
mg/L序号项目标准值1总汞0.0012烷基汞不得检出3总镉0.0054总铬0.15六价铬0.056总砷0.057总铅0.05表3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
mg/L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标准值序号选择控制项目标准值1总镍0.02262,4,6三氯酚0.22总铍0.00227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1.03总银0.128三氯甲烷0.064总硒0.02291,2-二氯乙烷0.035总锰0.130四氯化碳0.0026总铜0.531三氯乙烯0.077总锌132四氯乙烯0.048苯并(a)芘2.010-633氯苯0.39挥发酚0.01341,4-二氯苯0.310总氰化物0.2351,2-二氯苯1.011硫化物0.536三氯苯0.0212氟化物1.537硝基氯苯0.0513甲醛0.9382,4-二硝基氯苯0.514硝基苯0.01739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00315苯胺类0.140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00816苯0.0141丙烯腈0.117甲苯0.142彩色显影剂118乙苯0.343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219邻-二甲苯0.244有机磷农药(以P计)0.520对-二甲苯0.245马拉硫磷0.0521间-二甲苯0.246乐果0.0822苯系物总量1.247对硫磷0.00323苯酚0.348甲基对硫磷0.00224间-甲酚0.0149五氯酚0.009252,4-二氯酚0.09350总有机碳(TOC)12注1:
三氯苯:
指1,2,3-三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
注2:
硝基氯苯:
指对-硝基氯苯、间-硝基氯苯、邻-硝基氯苯。
4.1.4取样与监测DB12/599201574.1.4.1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总排放口,并按规定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4.1.4.2采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污染物的采样与监测应按HJ/T91有关规定执行。
4.1.4.3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对本标准表3规定的选择控制项目每年至少监测1次。
4.1.4.4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2.1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护距离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3095规定的一类区时,执行GB18918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级标准;
当城镇污水处理厂位于GB3095规定的二类区时,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DB12/059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甲烷执行GB18918中二级排放标准限值。
4.2.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取样与监测按DB12/059有关规定执行,甲烷的取样与监测按GB18918有关规定执行。
4.2.4监测分析方法按附录A执行。
4.3污泥控制标准4.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应符合GB24188的相关规定。
4.3.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应符合GB18918的相关规定。
4.3.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土地利用、填埋、建筑材料利用、焚烧等方式处置时,应符合GB/T23484、GB/T23486、GB/T24600、CJ/T309、GB/T23485、CJ/T314、GB/T25031、GB/T24602等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
4.4噪声控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噪声控制按GB12348执行。
5其他规定5.1本标准中未列出的项目执行GB18918的相应要求。
5.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水资源用于农业、工业、市政等方面不同用途时,还应达到相应的用水水质要求。
6实施与监督6.1标准由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本标准正文及附录A为强制性内容。
DB12/59920158附录A(规范性附录)监测分析方法水质监测分析与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分别按表A.1和表A.2执行,或按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表A.1水质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1pH玻璃电极法GB/T6920-19862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盐法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氯气校正法(氯化物高于1000mg/L)GB/T11914-1989HJ/T399-2007HJ/T70-20013生化需氧量(BOD)稀释与接种法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HJ505-2009HJ/T86-20024悬浮物(SS)重量法GB/T11901-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