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古籍总目编目规则_精品文档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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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古籍总目编纂与收录范围2四、简帛古籍、敦煌遗书、碑帖拓本、古旧地图等将参照一般古籍的编目规则、分类表、款目组织规则,另行编制。

五、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卷将在国家民委少数民族各文种古籍已有书目的基础上,制定规则,统一编制。

六、1912年以前在我国出版的中外新学书籍,应单独制定著录规则和分类表,编制中华古籍总目新学卷。

七、1840年以前来华并长期生活在中国,部分供奉内廷的外国传教士及其他人员,他们用汉文撰写或与中国人合作撰写的专著,久已融入中国古籍,并为各家书目所著录,故不纳入新学卷。

八、1912年以前域外抄写、印制的中国古籍,此次不予收录。

九、1912年以后,以传统著述方式,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并具传统装订形式的少数汉文典籍,可适当收录,但仅限产生并版印、抄写于1919年(含1919年)以前的少数著作。

十、未编辑成书的地契、诏谕、诰命、章奏、宝钞、照片等文献资料,中华古籍总目不予收录。

十一、1912以前出版的期刊、报纸等,属非书型文献,中华古籍总目不予收录。

十二、1912年以后印制的古籍,中华古籍总目不予收录。

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3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4一、著录原则一、著录原则中华古籍总目(以下简称总目)是现存中国古籍的总目录,包括汉文古籍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

本规则为著录汉文古籍而制定,旨在全面、准确地反映中国汉文古籍的存藏现状。

总目以全国古籍普查登记为基础,据目验原书而立目,并规范著录各书书名、著者、版本及收藏等信息。

总目兼具联合目录功能,各书版本项后附注收藏机构简称(收藏机构简称见附录)。

二、著录内容二、著录内容

(一)分类标记(依中华古籍总目分类表标记于各部、类、属之首)

(二)基本著录书名项(主要书名、其他书名、附录及其卷数等)著者项(主要著者、其他著者姓名及其朝代、著作方式等)版本项(出版年、出版者、出版地、版本类型、丛书名、批校题跋等)附注项(对书名、著者、版本项著录的补充说明)(三)收藏机构注记收藏机构以简称著录于版本项后三、著录格式三、著录格式

(一)书名项顶格著录。

著者项空一格著录于书名项后。

版本项缩入一格著录于次行,版本附注空一格著录于后。

收藏机构使用简称,空一格著录于版本项后。

附注项再缩入一格著录于次行。

各项回行均与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5上一行对齐。

例:

史記一百三十卷(漢)司馬遷撰(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明)徐孚遠(明)陳子龍測議明末素位堂刻本清朱駿聲批校浙江

(二)书名项由若干书名组成,应区分与各书对应的著者及著作方式,依次著录,例:

周易傳義十卷上下篇義一卷(宋)程頤(宋)朱熹撰易圖集錄一卷易五贊一卷筮儀一卷(宋)朱熹撰明正統十二年司禮監刻本上海(三)一书有多种版本,各版本分立款目,各版本后分注收藏机构简称。

版本相同而附有批校题跋者,分立款目。

劉向古列女傳七卷續一卷(漢)劉向撰明萬曆三十四年文林閣唐錦池刻本國圖北大南京蘇州劉向古列女傳七卷續一卷(漢)劉向撰明萬曆三十四年文林閣唐錦池刻本清徐沅跋並錄清吳騫校國圖四、著录字体四、著录字体

(一)以规范繁体字(宋体)据实著录,字库中缺字,可暂以黑方格替代并加说明(如“左某右某”、“上某下某”、“外某内某”等),例:

武林舊事六卷(宋)周密撰明正德十三年宋廷佐刻本明徐(左火右勃)題記北大

(二)书名、著者、版本、收藏机构及附注项,暂以相同字号、字体著录。

禮記二十卷(漢)鄭玄注(唐)陸德明音義宋余仁仲萬卷堂家塾刻本周叔弢跋國圖(三)书名项中卷数、版本项中年份,均以汉字著录(年份后加注公元纪年)。

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6康熙天津衞志四卷首一卷(清)薛柱斗修(清)高必大纂清康熙十四年(1675)刻十七年(1678)補刻本(四)各著录项中原有缺字或存疑待考者,以“”表示。

皇明制書卷(明)輯五、基本著录

(一)书名项(包括书名、卷数、附录等)1、书名五、基本著录

(一)书名项(包括书名、卷数、附录等)1、书名

(1)书名据正文卷端所题著录,丛书名一般据书前总目所题著录。

詩集傳通釋二十卷詩序辨說一卷詩傳綱領一卷(宋)朱熹撰詩傳通釋外綱領一卷(元)劉瑾撰

(2)正文卷端所题书名不足以准确反映其内容(如各卷题名不一),可酌取该书他卷卷端、卷末、内封、牌记、目录、序文、凡例、版心或题签所题书名著录,并在附注项说明依据。

若无合适书名,仍依序著录各卷卷端题名。

唐詩始音一卷唐詩正音六卷唐音遺響四卷(元)楊士弘輯唐音十一卷(元)楊士弘輯書名據序文及凡例題名著錄(3)书名由并列书名、主从书名组成,书名重复部分著录时可酌省。

浮山文集後編二卷別集二卷一貫問答一卷(明)方以智撰(4)书名前“监本”、“纂图”、“互注”、“增订”、“新编”、“新刻”、“重校”、“绣像”、“钦定”、“御纂”等冠词,均据卷端所题如实著录。

新刻歷代聖賢像贊二卷(明)胡文煥輯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7欽定勝朝殉節諸臣錄十二卷(清)高宗弘曆敕撰(5)原书卷端未题书名,或书因残缺而未见卷端,可据内封、尾题、序跋、版心及次卷所题酌补。

稿本、抄本原无题名,可据内容并参考相关文献酌拟书名。

补、拟书名均应加方括号。

浦氏二君詩集二卷(清)浦銑輯清抄本復旦(6)地理类中方志等书,卷端题有纂修年号者,依原题著录。

原题无纂修年号者,应考定其纂修年号并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

萬曆績溪縣志二十卷(明)陳嘉策修(明)何堂纂(7)传记类中登科录、缙绅录、名臣录等书,卷端所题已含年代或地名者,依原题名著录。

原题未含年代或地名者,应考定其年代或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

萬曆二十三年浙江鄉試錄一卷永康應氏先型錄六卷首一卷(8)传记类中登科录、日记、行纪等书,书名后应加括号附注其起讫年代。

庚子辛丑甲辰科鄉會殿試題名錄(清順治十七至十八年、康熙三年)不分卷三魚堂日記二卷(清康熙十六年至三十一年)(清)陸隴其撰(9)谱牒类中家族谱等书,卷端所题已含郡望或地名者,依原题名著录。

原题未含地名者,应考定其地名,加方括号冠于书名前。

江蘇武進靈台丁氏宗譜四卷(清)丁德順纂修浙江義烏大玄吳氏宗譜二十五卷首一卷(清)吳永聲等纂修(10)传记类中年谱等书,书名未含谱主姓、名者,应考定其姓名,加方括号附注书名中。

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8荀卿子況年表一卷(清)汪中編盱江李覯年譜一卷(宋)撰(11)完整或基本完整之丛书,以丛书名为书名。

其子目书名,缩入一格依次著录于版本项次行。

丛书中含有子丛书,其子目书名依次著录于子丛书书名下。

馬氏家刻集(清)馬輯清光緒刻本奏略四卷(明)馬孟禎撰翊翊齋遺書(清)馬翮飛撰翊翊齋筆記二卷翊翊齋文鈔一卷翊翊齋詩鈔一卷周易費氏學八卷敘錄一卷馬其昶撰(12)单独流传之丛书零种,即据该零种之书名、著者及版本信息著录。

(13)原书正式题名外,别有通行习见之题名,可加括号附注于后(不称“一名”、“又名”)。

婁東雜著(棣香齋叢書)(清)邵廷烈輯張亟齋遺集(張力臣先生遺集)六種(清)張弨撰2、卷数2、卷数

(1)卷数依正文所标卷次、卷目据实著录。

(2)正文卷次以“上、中、下”或干支、韵目、成语等表示者,合计其卷数著录。

(3)一卷之中含若干子卷,如“卷某之上”、“卷某之下”者,仍著录为一卷。

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9(4)正文前目录等内容,未分卷者可不著录,已分卷者可著录于书名后。

枕肱亭詩集十卷文集二十卷目錄二卷(明)童軒撰(5)正文首、末附加内容,如目录中已列出或版心刻有“卷首(首)”、“卷末(末)”、“叙录”、“附录”等字样者,应分别著录(“卷首”、“卷末”简称“首”、“末”),目录或版心未有反映者,可不著录。

易經本意四卷首一卷末一卷(清)何志高撰惠山古今考十卷附錄三卷(明)談修撰(6)正文内容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前有大题(卷目),页(叶)次起讫分明而未标卷次者,可合计其卷数著录。

(7)正文内容完整,首有大题、末有尾题(或仅有大题)者,不论篇幅多寡,均著录为“一卷”。

(8)正文内容虽分为若干部分,各部分或标有小题(如“五古”、“七古”等),或页(叶)次分别起讫,但未分别标明卷次者,可著录为“不分卷”。

御覽孤山志不分卷蘭亭志不分卷(清)王復禮輯(9)章回小说、戏曲等书,应同时著录其卷数及章、回、折、出数。

新刻鍾伯敬先生評封神演義二十卷一百回(10)正文所存卷数不足,书名项仍著录原有卷数,并于附注项说明实存或实缺之卷数及卷次。

原有卷数不详,可以方框表示。

相鑒二十卷(明)太祖朱元璋撰明洪武十三年內府刻本缺四卷:

賢臣傳卷五至六、奸臣傳卷三至四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10兵部則例卷清乾隆內府抄本存三十九卷(11)正文缺卷如系原题“未刻”、“嗣刻”者,可于版本项后加注说明。

確庵文稿四十卷(明)陳瑚撰清初毛氏汲古閣刻本內十七卷原注未刻(12)丛书书名项应著录书名及种数(书名已含“某某种”者可省略),而不计总卷数。

子目卷数著录于子目书名之后。

魏貞庵遺書二種(清)魏裔介撰清康熙龍江書院刻本論性書二卷樗林偶筆二卷續筆二卷閒筆一卷(13)丛书中含有子丛书,仍视为一种计算,其子目著录于子丛书名下。

陸雲士雜著五種(清)陸次雲撰清康熙二十二年宛羽齋刻本八紘譯史譯史四卷八紘荒史一卷峒峪纖志三卷纖志志餘一卷譯史紀餘四卷澄江集一卷北墅緒言五卷玉山詞一卷中华古籍总目编目手册11湖壖雜記一卷(14)丛书附刻之书,可于书名及种数后据实著录为“附某种”,子目有附刻,种数可不计。

幾亭全書五種附一種(清)陳龍正撰學言三卷學言詳記十七卷政書二十卷文錄二十卷因述二卷附陳祠部公家傳二卷(清)陳揆撰(15)丛书原分编(辑、集、函)者,书名项亦予反映。

南菁書院叢書八集四十一種王先謙繆荃孫輯

(二)著者项(包括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及其时代、姓名及著作方式等)1、著者时代

(二)著者项(包括主要责任者、其他责任者及其时代、姓名及著作方式等)1、著者时代

(1)著者时代以朝代名加括号著录于著者姓名前。

(2)著者时代按下列朝代名称著录,先秦子书著录时代及著者时应慎重。

周春秋戰國秦漢魏蜀吳晉南朝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隋唐五代宋遼西夏金蒙古元明清(3)著者朝代一般以卒年为断,个别著者之朝代,可参考其生平活动、成书年代及传统著录确定。

永曆實錄二十六卷(清)王夫之撰牧齋初學集一百十卷目錄二卷(清)錢謙益撰中华古籍总目著录规则12(4)主要著者及其他著者姓名前,均应加朝代简称。

三國志六十五卷(晉)陳壽撰(南朝宋)裴松之注(明)陳仁錫評(5)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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