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世纪赢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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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犹豫期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8.1)。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1.4保险期间1.4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1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责任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见8.2),
(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8.8)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若您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对于每次增加的部分也适用上述等待期的约定。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医院(见8.9)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按照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我们不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周岁(见8.10)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比例0至1周岁25%1至2周岁(含1周岁)50%2至3周岁(含2周岁)75%2.32.3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8.11);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见8.14)的机动车机动车(见8.15);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见8.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8)。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42.4受益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52.5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主险合同各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均已支付。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保险金申请3.1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保险金的给付3.2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3诉讼时效3.3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如何收取保障成本4.1保障成本4.1保障成本
(1)保障成本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
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危险保额危险保额(见8.19)及风险程度决定。
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
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2)保障成本的收取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
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
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4.24.2宽限期宽限期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同时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3保障成本调整4.3保障成本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
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5.15.1效力中止效力中止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效力恢复5.2效力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合同解除6.1合同解除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