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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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六)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七)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八)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在森林防火、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农业收获季、火灾多发季等节点,适时发布防火公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加强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
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三)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纳入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城乡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同步开展,并制定落实网格化管理的经费保障、考评奖惩等制度。
(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五)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依法拆除或处置违法建筑,保障消防安全。
(四)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
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消防保障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部署和检查考评范畴,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评。
(三)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定期分析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六)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火灾规律、特点,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七)加强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其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三)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老年人照料设施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五)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监狱系统、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以及城市公园、市容环卫、市政公用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的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及交通工具(船舶为内河运输船舶)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
负责内河运输船舶(含浮动设施)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九)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含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水利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畜禽屠宰行业、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使用、农垦)生产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一)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系统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检查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由文化部门依法审批和管理的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
指导督促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等旅游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三)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四)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应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消防审批制度改革。
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
(十六)国有资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国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金挂钩。
(十七)林业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