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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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室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执法局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监督,及时协调处理有关行政执法争议。

第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观景台临街树木或护栏路牌电杆路灯或其它设施上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等废弃物的;

三在建构筑物树木和市政用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刻乱喷涂的;

四在街道散发广告或传单的;

五沿街叫卖商品农副产品或不在指定地点摆卖蔬菜或农副产品的。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纠正,并可处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辆的车容不洁的;

二在城区内饲养家畜犬只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观赏犬除外,敞放家禽以及在共场所敞放遛逗观赏犬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理,或对违法个人处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街道游园进行宣传咨询募捐等活动或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或从事各类车辆清洗维修及其它作业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河堤绿地街道游园建构筑物等户外空间,设放置彩旗彩条充气物布幅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标志标牌灯箱橱窗或发布小于平方米的户外广告张挂宣传标语的;

三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

四城市雕塑未保持整洁和完好的;

五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或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混乱,渣土未及时清运,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或施工废水泥浆随地排放,或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或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处理,随意倾倒的;

六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包括桥梁广场通道停放车辆的,或临时占道停车场点车辆停放无序的;

七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或液体货物未捆扎牢固封盖严密,造成沿街撒落泄漏的;

八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九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及其它污物的;

十沿街或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枯草垃圾或其它废弃物的。

十一经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但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依法给予处理,对违法个人可并处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并处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的;

二未经批准,拆除损坏占用挪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拆迁的;

三车辆清洗站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的;

四未经批准设置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

第十三条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责令纠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在港口码头停泊的经营餐饮化娱乐等各类船舶,不按规定处理其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将其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倾倒入或者排入水面的,责令纠正,并处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城市规划管理第十六条执法局按照规定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的罚款;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变使用性质和建筑面貌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或者建造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符合批准内容的;

第十八条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或者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治理,恢复地形地貌。

第四城市绿化管理第二十条执法局统一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向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下同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可并处—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两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向产权人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每株树木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每株树木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擅自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流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倾倒有害物质以及其它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市政管理第二十七条执法局按照规定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调试刹车的;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斤/平方厘米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七其它损害,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的;

八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九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十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十一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十二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

十三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以上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第三十条城市车辆清洗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拆除或者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城市车辆清洗站的;

二无“运营证”的城市车辆清洗站擅自运营的;

三强制清洗的;

四违反标准收费的;

五洗车质量不符合标准,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随意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污水或污泥的;

第三十一条对进入城市市区或在市区道路行驶的车容不洁的车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元以下罚款。

第六环境保护管理第三十三条执法局按照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三违反规定,在街道广场园等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采取控制音量或者其他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六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下罚款: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器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管理者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二经营中的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三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但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二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三十七条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燃煤等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煤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下罚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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