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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舞弊与举报制度.doc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编号…  

起草集团纪委、审计与合规部            

审核…              

签发…           

签发日期…      

生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舞弊,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预防、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层及所有员工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用或滥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集团”赋予的权力),违反集团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反舞弊与举报制度》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反舞弊的根本制度,当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舞弊行为时、若集团内部存在其他与《反舞弊与举报制度》相冲突的流程、制度及政策,则优先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预防及打击舞弊行为是集团每一名员工的职责。

第五条确定反舞弊逐级问责制度。

每位管理者须对任期内所分管的业务发生的舞弊行为负责,反舞弊是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集团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公司的所有业务及所有人员。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反舞弊职责归属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

 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舞弊行为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三 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六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七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滥用职权

八

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

九 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董事会有责任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立健全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管理层应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

公司设立举报投诉渠道进行防范和发现舞弊,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对舞弊行为采取适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公司各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第十一条全体员工应该有遵守公司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及国家、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

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集团纪委、审计与合规部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集团纪委、审计与合规部作为反舞弊常设机构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箱,接收员工实名或匿名、外部

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

 留下书面记录并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或董事长报告集团纪委、审计与合规部应将举报热线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舞弊事件发现或经举报后报董事长会批准调查,由集团纪委、审计与合规部负责召集纪委、审计与合规部、法务与知识产权部以及董事会指派的参与部门共同组成反舞弊领导小组,对舞弊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反舞弊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董事长会批准后实施后续措施。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四条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种方式

  

(一)

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严格遵守《反舞弊与举报制度》、《员工手册》及 

集团其它相关规章制度。

  

(二)反舞弊宣传。

1. 集团纪委、审计与合规部负责总体协调  集团范围内的反舞弊宣传工作

由集团文化宣传部、人力资源部实施完成《反舞弊与举报制度》的宣传与培训。

2.根据反舞弊逐级问责制度,每位管理人员对自已管理的人员或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宣传负责本部门应积极宣传反舞弊制度,做到反舞弊制度深入人心,人人明白。

3.员工入职时需经过  集团诚信文化及反舞弊的入职培训。

4.全体  员工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反舞弊培训。

5.责任部门应在外部合作伙伴与  集团建立合作关系初期进行舞弊制度的宣传。

三员工承诺。

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同时签署《员工遵守< 

集团员工手册>及反舞弊条例承诺书》,确保每一名员工知晓公司对诚信及反舞弊的要求。

四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当利益诱惑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各方。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公司应制定并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五条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

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档案中。

第十六条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

一)管理层在每年年初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帐户层面中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这些评估还包括虚假财务报告、公司资产的盗用、制度流程的不当执行和未授权或不恰当的收入或支出,以及对包括董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舞弊风险的评估。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

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部门应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建立完善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对营销领域的舞弊行为,加大内部控制监督频率。

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七条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十八条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举报电话热线、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九条

各公司、各中心、各部门在日常管理或检查中发现舞弊或其他严重违纪的事实或迹象的,应24小时内上报给  集团纪委或审计与合规部,未按要求上报的,相关责任人员按失职处理故意隐瞒舞弊或其他严重违纪事实的,按严重违纪处理。

除反舞弊领导小组授权外,其它部门无权独立开展调查。

第二十条反舞弊领导小组独立行使调查权,任何部门及个人不能干预及限制。

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拒绝、阻碍调查人员开展工作,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反舞弊领导小组的调查人员因调查需要可以约谈  集团任何员工,公司员工在健康状况允许的前提下,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的部门及个人应按照  集团相关规定主动配合反舞弊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完成相应的调查记录。

被调查的部门及个人应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调查过程中如出现故意隐瞒或欺骗的情况,则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调查人员要求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被调查部门及人员需要签字确认,并按调查人员的要求,对被调查事项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反舞弊调查不受被调查对象职务级别高低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或毁弃的基础数据、原始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反舞弊领导小组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等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行为,反舞弊领导小组有权责成被调查单位立即纠正。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分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职能部门总监、副总监等的实名举报,集团纪委或审计与合规部自接

 到举报3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讨论、评估,评估结果独立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对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审计与合规部或集团纪委自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办事机构,由董事长会

决定进一步调查事项。

第二十八条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与合规部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

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

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触犯法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反舞弊领导小组应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对舞弊个人是党员的,及党内一级组织舞弊的,反舞弊领导小组应将舞弊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向党委进行通报。

 

第五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三十二条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三十三条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反舞弊领导小组在舞弊案件调查完成后出具调查报告,报董事长

会批准后,对已涉嫌犯罪的舞弊行为或涉案金额超过5000元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舞弊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反舞弊领导小组完成内部调查报告,根据舞弊情节的轻重提出处理建议,报董事长会批准后下发,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在收到调查报告后,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在一周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反舞弊领导小组。

如果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任何一方对处理建议有异议,请在收到调查报告后的24小时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举报舞弊建议实名举报,如果不实名举报,请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便于核实相关事实。

第三十七条   集团纪委、审计合与规部、反舞弊领导小组郑重承诺,对于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同时,全力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举报人给予多重保护,对于打击报复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具体参见附件《  集团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八条集团鼓励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提供的信息经调查属实的,将按案件影响的大小给予实名举报者相应奖励。

具体参见附件《  集团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

第三十九条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党员,除按相关公司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外,均需上报党委,由党委决定是否记党内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与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附件  集团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

附件          集团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  

    集团是一个集药品生产、经营、研发于一体的企业集团。

 坚持“客户为先”和“诚信”的经营理念,为促进企业发展、加速企业内部管理良性循环,鼓励  员工参与到  集团诚信经营的监督体系中,积极举报舞弊和职务犯罪等违规行为,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集团特发布《  集团举报人保护和奖励制度》。

第一条举报人的概念

本制度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任何举报  集团员工违反《反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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