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终审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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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2
明知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3
用非食品原料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至十五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至三十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5
经营病死、毒死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经营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6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同上
7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8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9
明知其从事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经营和其他条件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至二十倍的罚款;
11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
12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
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
14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
15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
16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
17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八项
18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监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九项
19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0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21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22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23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以下罚款
是
24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或者第五十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5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26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为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或者第五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27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28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或者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29
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国家卫生行政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30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销售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3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32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
33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
34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35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36
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违法类型
裁量标准
一般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
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执行罚款下限;
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在法定上限的10%幅度内确定
减轻处罚的:
在法定罚款下限10%至30%的幅度内
从轻处罚的:
不低于法定罚款下限
从重处罚的:
在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幅度内
一般违法行为
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在罚款下限以上不超过罚款中限幅度内确定;
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在法定上限的10%至50%幅度内确定
在法定罚款下限30%至50%的幅度内
严重违法行为
1、规定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在罚款中限以上不超过罚款上限幅度内确;
2、只规定法定罚款上限,在法定罚款上限的50%至100%幅度内
在法定罚款下限50%至100%的幅度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