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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水的管理,改善水质,提高用水效率,确保生产稳定运行,实行定量用水、节约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6部委《印发<

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经贸委《工业水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工业水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工业水是指企业生产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的水及水的产品,包括新鲜水、冷却水、化学水(软化水、脱盐水等)、蒸汽及凝液、回用水等。

第三条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业水管理机构和制度,各级生产单位必须有1名领导主管工业水管理工作,并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必须明确熟悉工业水管理业务的部门归口管理工业水的相关工作,明确部门负责人,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工业水的日常统一管理工作,与水处理单位、主要用水单位形成工业水管理网络。

第四条工业水管理是系统工程,关联到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以及工艺、水汽用户、检修、质检、环保、计量、设备和供应等各部门,各方应积极配合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工业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应重视工业水处理和用水、节水技术革新及技术进

步工作。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自动化技术,以逐步提高工业水运行和管理水平,达到高效运行和节水的目的。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中国石化相关部门职责

(一)中国石化节水办、生产经营管理部、油田事业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局和咨询公司组成检查小组,对各企业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考核。

(二)中国石化节水办归口管理节水工作,相关事业部和企业管理部归口管理对口企业的工业水管理工作。

科技开发部负责组织重大工业节水技术开发及技术推广工作。

(三)中国石化水处理技术服务中心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水处理科研、服务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中国石化水处理剂评定中心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常用水处理剂的质量检验和分析方法制订等工作。

第八条生产企业主管领导职责

(一)各生产企业主管领导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工业水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处理本单位工业水方面

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检查工

业水管理工作,研究工业用水和节水的重要问题,并做出决定。

(二)负责审批有关工业水的重大技改技措项目,水处理技术及用水方案。

第九条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处、科)职责

(一)组织贯彻上级有关工业水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有关工业水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组织制定或审查工业水处理及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编制用水量计划和节水规划,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企业工业水管理的检查、考核、竞赛和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工业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组织实施节水科研项目。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员工工业水方面的技术素质和节水意识。

(五)负责编制或审查本企业年度有关水处理的化工原料采购计划。

(六)参与工业水系统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和重大事故分析,并将重大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负责确定有关工业水处理的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和分析方法。

(八)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取水、用水、水质和处理效果的统计报表及年度总结报告。

建立水质、水量和水处理设

施台帐。

(九)负责组织本企业工业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十)组织做好工业水计量仪表和水处理现场监测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新增和临时用水计划的审批工作。

(十二)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水篇和初步设计节水措施的审查,参与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企业用水单位职责

(一)企业用水单位(指生产装置、作业队、作业站等)负责执行企业用水管理制度和主管部门的用水计划,组织单位职工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二)负责依据设计规定和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各用水点要求的水质,合理使用工业水。

(三)当用水设备出现泄漏和超温等异常时,负责及时查找原因,并主动与水处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及时进行抢修或处理。

(四)负责组织生产运行班组或小队建立用水成本核算台帐,并进行用水量考核。

第十一条企业工业水管理技术支撑单位职责

(一)因工作需要或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设立本企业工业水管理的技术支持单位,如工业水处理技术服务站、水质中心等,

隶属工业水主管部门管理。

(二)承担本企业工业水处理、节水、水平衡测试等工业水管理的技术服务工作,协助工业水新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协助主管部门对各生产装置用水和水处理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测、统计、汇总和考核,研究解决生产现场中的技术问题。

(四)承担新鲜水、化学水、循环水、注水等水质监测工作,定期提出监测报告。

(五)承担本企业各种工业水系统的使用合理性分析,建立档案,供管理部门决策使用。

(六)企业水处理设备大修时,对水处理设备及用水设备等进行检查,采集并做垢样分析,分析和检查结果应存档。

建立水处理技术档案,定期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七)承担水处理剂、离子交换树脂和相关化工原料的质量监督工作。

(八)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节水新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建设项目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用水管理执行中国石化《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和《关于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增列节水篇(章)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具有水源、

取水、用水等对水资源的影响分析及落实节水措施内容,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同时报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水工艺、设备或产品,缺水地区严格限制新建高取水项目,丰水地区新建高取水项目的布局和规模要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工业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工业企业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作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先进节水型工艺、设备,高度重视水的串用、回用等重复利用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包括工业水处理和节水设施的验收。

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和中国石化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用水计划和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各企业要组织工业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中国石化的用水考核指标,编制本企业节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制定用水定额,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企业工业水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单位的申请计划,在每年年底发布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包括用水

专项考核办法,根据用水量和制水成本,把用水费用纳入成本考

核。

工业水主管部门按月度向综合考核部门提供月度用水考核情况,建立月度用水考核台帐。

第二十条用水计划下达后,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增加用水量的单位,须按用水计划审批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新增用水量,须按审批程序办理新增用水手续。

新增用水的审批权限按照企业规定执行,新增用水部分纳入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源丰枯实际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供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因停业、休业减少或停止用水时,应当及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业水计量系统,主干管网、各分支管路、主要用水点均应安装计量仪表,其安装标准按照GB/T17167-1997《企业能源管理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第二十三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化《工业水平衡测试导则》要求的方法和内容,根据工业水量的变化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四条所有工业水计量仪表必须进行定期校验,对于计量失准仪表和流量计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应建立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应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定期整理工业水

计量数据,建立统计台帐。

安排专人按照中国石化相关部门的要

求,对新鲜水、化学水(含蒸汽凝结水)、冷却水、回用水等工业水数据进行统计上报。

第五章生产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业用水的取水和供水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用水按其不同用途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装置以及相应的供水管网,并应有供水系统流程图及供水管网图。

逐步完善并改进供水装置,不断提高制水效率,减少自耗水,自耗水和管网漏失水量要控制在供水量的15%以内。

第二十九条工业用新鲜水水质应符合工艺要求,浊度一般应<

3FTU;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按国家标准GB5749的要求。

第三十条炼化企业的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应≥95%。

计算方法:

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C/(Q+C)]×

100%式中:

Q—新水用量,包括进入企业界区的新水量和水的产品折

合的新水量,但需扣除供给企业外部的、职工居住区和基建使用的新水量与水的产品折合的新水量。

C—重复利用水量,工业企业内部所有未经处理或经处理

后重新用于生产过程的水量的总和(包括间接循环冷却水、串用水、回用水等)。

第三十一条凡设有化学水处理装置的企业,对化学水处理

的技术管理必须执行下列规章制度。

(一)化学水汽质量监督制度参照《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执行。

(二)热力设备的化学清洗制度暂参照《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执行。

(三)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的防腐制度暂参照水电部《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执行。

(四)必须建立离子交换树脂质量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使用中的离子交换树脂的交换容量等主要性能进行检测。

(五)离子交换树脂受污染或提前报废时,应认真分析原因,要有鉴定报告和采取相应的对策,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化学水管理规定必须包括用新水量的管理,对交换剂的再生周期、再生强度和再生用水量等提出要求并进行考核。

(七)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制化学水使用的新水量,制取

1吨化学水用新水要控制在1.1吨以内。

第三十二条化学水制备应在满足水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科学控制运行周期,减少再生化学剂和新水消耗,提高化学水产率,应建立下列规程。

(一)运行操作规程。

(二)检修和质量验收规程。

(三)安全规程。

(四)水、汽和垢取样、化验规程。

(五)化学品和原材料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规程。

(六)必须建立化学水使用场所的有关规定,严禁提高用水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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