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工程监理大纲(技术标范本)Word下载.doc
《xx工程监理大纲(技术标范本)Word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工程监理大纲(技术标范本)Word下载.doc(54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11、监理服务工程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xx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与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空调与通风工程、电梯及室外工程等。
12、监理服务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具体工作内容执行国家、行业有关规范、规定。
11、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二节建筑设计概况
依据图纸相关要求填写
第三节结构设计概况
第四节给排水设计概况
第五节暖通设计概况
第六节电气设计概况
第七节监理投标依据
1、本工程招标文件;
2、本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质量控制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及其它技术文件和规定;
3、国家和xx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现行的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第二章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理念
第一节监理工作依据
一、工程项目的相关文件
1、各级主管部门对xx工程的批文、批件;
2、招标方有关工程管理文件;
3、xx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及施工招投标文件;
4、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
5、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供应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供货合同等;
6、设备厂家提供的图纸及技术说明书;
7、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形测量图;
8、xx地区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
9、xx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文件;
10、工程变更及其他文件;
11、监理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及技术规范;
12、xx市政府发布的现行的建筑安装规程施工概(预)算定额及取费办法、预算定额等文件;
13、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文件。
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6、《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7、《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
三、国家、xx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标准等。
第二节监理工作指导思想及监理的基本原则
一、监理工作指导思想
1、坚持以合同为依据,以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为准绳。
2、秉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
3、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为任何外来干扰而影响正常监理业务。
不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不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任何礼金。
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4、确保安全、质量、工期和造价目标的实现。
5、坚持以主动控制、事前控制为主,积极主动,密切配合工程各方工作。
6、在造价控制上认真严格,针对xx工程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协助建设单位降低投资。
7、在合同管理上尊重建设单位,树立为建设单位服务的观念。
代表建设单位的利益。
从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出发,对项目施工不同阶段的全过程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进行项目建设过程的有效管理,采取经济、技术、组织、合同手段,认真、勤奋地工作。
从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角度采取措施,对项目进行主动管理和动态控制。
协助业主实现施工合同预定的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
二、监理的基本原则
无论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理,还是只对工程项目建设某一阶段(如施工阶段)监理,或是仅对某一目标(如质量控制)监理,都应遵守工程项目监理的基本原则。
1、权责一致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职责应与项目法人所授的权限相一致。
对监理工程师授权不但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应该明确规定,同样要在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中予以规定,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正常地履行职责。
2、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工程项目监理组织必须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其实质是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社会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对外向项目法人负责,对内向社会监理单位负责。
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有健全的项目监理组织,完善的监理运行制度,形成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高效能的决策指挥系统。
3、综合效益的原则
所谓综合效益的原则,就是既讲求经济效益,又要强调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亦即监理单位不仅按合同规定,单纯为项目法人谋求经济效益,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做到既对项目法人负责,又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努力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4、严格、公正、热情服务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在项目监理活动中,应严格按合同办事;
在处理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时应立场公正。
尽管项目法人在合同中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但是不能以损害承建单位的利益来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
对承建单位应热情服务,使双方的利益都得到维护。
5、事前控制的原则
项目监理组织对工程项目监理就是在项目实施全工程中,进行全面控制。
对每一项监理工作都有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但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应是事前控制。
也就是说,在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必须对项目在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从技术、组织、经济等方面提出预控措施,防患未然,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再通过事中、事后的控制,达到有效的控制。
6、说服教育的原则
监理工程师是以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但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往往由于受本身利益驱动或对某些监理工作不理解,与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产生矛盾甚至出现违反政策和合同的问题。
作为监理工程师在行使监理职权时应坚持说服教育,讲道理,宣传执行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以获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
强调以说服教育为主,并不排除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规定的职权。
第三节监理人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一、监理人义务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二、监理人权利
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
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三、监理人责任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四节监理工作控制目标
一、质量控制目标:
合格工程
按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工程质量等级为控制目标,督促检查承包单位严格按国家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和附录C对各单位工程进行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并确保xx工程工程的所有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二、工期控制目标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与参建各方共同配合,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以工程承包合同确定的工期和项目里程碑为进度控制目标,督促所有承包单位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整个工程在计划工期内完成,满足业主的要求。
三、投资控制目标
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工程投资额为基本目标,以合同为依据,严格遵守工程技术签证程序,严格控制合同外费用的支出,以事前控制为主,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合理处理索赔,确保业主制订的工程概算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四、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
强化安全意识,重视和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xx市有关安全文明的法规、条例及规定,督促承包单位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和工作制度,使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