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发展与创新资料下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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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发展;
创新税务会计是以企业为核算主体,以税收法律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企业经济活动中的税款形成、计算、缴纳和退还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专业会计。
随着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商业贸易也越来越多,同时2006年一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的颁布,标志着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同时,新一轮税制改革也继续进行,但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建设总体上滞后于会计制度,建立税务会计体系这一问题也被摆上了议事日程。
1税务会计的含义与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发展1.1税务会计的含义税务会计的本质是处理两类问题:
一是某项目是否应确定为收入或费甩:
二是该项目何时被确认为收入或费用。
我们认为,广义的税务会计应该包括上述两类问题。
因为税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核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收入和费用不做出确定显然是不行的。
但是从狭义上讲,由于在何时确认收入或费用涉及许多复杂的会计方法问题,暂时将税务会计局限在研究分析第二类问题亦是合理的。
1.2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1.2.1英美税务会计模式。
以股东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亏损)。
1.2.2法德税务会计模式。
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
1.2.3日荷税务会计模式。
以企业为导向,但各具其特色,日本会计深受商法9、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所得税法的影响,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亦称混合模式。
而荷兰,税法对财务会计没有影响。
因此,荷兰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截然分开的。
由此可见,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在英、美、荷等国家,税务会计早就独立于财务会计,而在法、德、日等国家,税务会计则融于财务会计,实际上是财务屈从于税法。
在我国,由于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
1.3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发展1.3.1改革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前,长期实行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非国有企业比重很小,生产资料基本上都是国家所有,国家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企业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因此税收目标及会计目标都是建立在国家利益之上的,执行的是由国家制定的和统一管理的会计制度。
虽然会计核算必须受国家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财政制度的制约,但由于税收法规与会计法规基本一致,因而这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统一的模式就适应了当时我国经济各项管理的需要,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1.3.220世纪90年代1994年1月1日我国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是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对分离的一个标志性文件,但于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尚不完整,当时采用了纳税调整模式,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规定与财务会计规定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则体现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严肃性,使之不再依附于财务会计制度。
此后几年里,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这样,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克服了以往税法过多地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的弊病,初步实现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
1.3.321世纪2000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开始执行,意味着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趋势已经确立企业所得税由纳税调整体系过渡到独立纳税体系。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不能一致的就适当分离,可采取纳税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
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差异越来越多所得税前调整的项目日趋复杂,现有的某些项目存在过度分离,为了加强所得税的征管,确保国家财税收入,同时减轻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和双方的遵从成本,财政部就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协调做了一系列重大举措。
2003年4月,税INTELLIGENCE财务与审计3务总局下发的45号文件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所涉及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时能统一的尽可能统一,以协调两者的关系。
同时2006年2月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2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创新2.1加快进行税收规范的改革,建立合理的税务会计体系依法纳税是企业的职责,也是政府作为公共管理部门必须要收取的管理成本。
虽然在以前的税制改革基础上,我国税收规范的法制化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公平税负”等方面的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特别是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更是寸步难行,决断不下。
除此以外,随着新会计规范的逐步实施,应充分借助我国会计规范和税收规范均出财政的优势,在各自阐释目标差异的同时,系统地建立类似于会计规范的税收规范体系。
从税收体制上来说,我国属于复合税制。
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流转税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
同时,随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
与此相适应,我国应该建立以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重的税务会计体系。
2.2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我国引进增值税已有二十多年,增值税法规日益完善,会计处理也日趋规范,增值税会计基本上形成了自身独立的一套体系。
正确认识增值税会计并制定一套规范的增值税会计行为理论、方法已经成为必要。
由于我国在建立增值税时就把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得我国的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具有独特性,在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时,这一情况必须加以考虑。
2.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这与我国过去的所有制状况和宏观计划经济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
在计划经济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主要为国家服务,便于国家对资源进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而税务部门代表国家,二者无根本差别,即使企业虚增盈利,多交了所得税,导致财政虚列等问题,但毕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一家人,国家可以追加投资的形式将其返还给企业,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不是国家的附属物,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通过税务关系来体现,应当通过公司法、税法等调节。
由于税法不允许考虑物价上涨对收益计量的影响等,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分的情况下,会计信息很可能不真实不客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准则控制的会计运行机制是必须的。
会计准则的制定,应从会计工作本身的规律入手,从服务企业的立场出发,兼顾各方面利益,而不能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只从满足国家利益的需要出发。
财政部在制定准则时首先要吸收会计职业界的意见,体现会计职业界的要求,其次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今后的修订必须充分接近国际惯例,充分体现会计准则的“客观、公允和真实”的要求,这不意味着会计制度的制定完全抛开了税法,而是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提高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前提下,尽量协调两者关系。
总之,要提高会计信息的决策效用,就必须解决坏帐准备提取,加速折旧的范围,销售实现时间的确认等问题,考虑通货膨胀对企业资本保全和会计信息真实性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走税务会计独立的道路。
进入21世纪后,税务会计尤其是所得税会计逐步完善。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税务会计都是独立的会计学科。
税务会计受到普遍重视,已经发展成为重要的会计分支。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投资业务也逐年增多。
尤其是我国加入WTO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成员之后。
一切都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则办事,为了符合税收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扩大国际经济交往,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建立独立的税务会计也是非常必要的。
2.4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合作和配合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订和日常监管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于二者的目标不同,所以主管部门应加强协作,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协调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博弈。
此外,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额所得额所需得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同时,在国家财力许可的情况下,税法应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尽可能尊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做出的合理制度选择,避免超额赋税,以保护投资,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总之,通过20多年的发展,经过会计和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务会计模式已经比较成熟。
只有让加快进行税收规范的改革,建立合理的税务会计体系,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合作和配合,才能完善我国会计学科体系,推动我国会计理论与国际接轨,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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