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Word格式.docx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Word格式.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话:
传真:
乙方:
二、转让标的
、、
见附件2: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三、交易要素
保理池融资最高额度
RMB元(大写:
人民币)
保理利息
按照每笔保理融资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下浮)%
支付方式
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
以甲方届时出具的《保理融资款回单》为准。
保理类型
公开型口隐蔽型口
无追索口有追索口
保理融资额度期限
【】个月。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保理额度期限,若保理首次放款日与合同签署不一致的,以首次放款日为准。
四、担保
1、
2、
五、相关账户及其他
转让价款
接收账户
收款人:
开户银行:
账号:
手续费
转让价款的%
收取方式
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放款时一次性收取。
保证金
其他约定
1.乙方指定的用于收取保理融资款的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账号:
2.保理融资款用途:
乙方经营周转。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保理融资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将保理融资款用于购买股票、其他证券投资及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
如乙方违规使用,甲方有权随时收回保理融资款,并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此造成的对乙方的损失。
3.保理融资款利息:
甲方自支付保理融资款之日起向乙方收取保理融资款利息,保理融资款利息计至保理融资款到期日。
如发生乙方提前偿付保理融资款本息及全部应付款项的情形,则计至全部款项实际足额偿付之日。
甲方、乙方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最低计息期为3个月(90天),如果发放保理融资款之日(具体以《保理融资款回单》确定为准)至足额偿付之日,不满3个月(90天),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及标准,向甲方支付3个月(90天)的保理预付款利息。
保理融资款利率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360。
4.甲方收款账户如下:
银行账号:
6.乙方指定邮箱:
,作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一切通知的联系邮箱,如有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确认函。
附件
附件1:
《有追索权池保理融资业务买方清单》
附件2: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附件3:
《保理融资款支用单》;
附件4:
《保理融资回单》;
附件5:
《应收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合同的“要素部分”、“一般条款”及各种“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4.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
(一)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
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
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
(三)国内保理池融资:
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融资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
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
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
1.折扣方式保理融资:
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
折扣=应收账款金额×
折扣率×
折让期。
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
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
融资比例;
利息=本金金额×
利率×
融资期限。
3.保理融资最高额度:
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
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
4.保理融资款核定额:
指甲方受让且同意给予提供保理融资的每笔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融资款比例所得之积,是乙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融资款上限。
5.保理融资余额:
是指甲方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
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应收账款、乙方因回购而退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5.保理融资额度余额:
在循环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
(四)《交易合同》:
是指乙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统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1.买方:
是指与乙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承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本合同项下的买方清单详见附表。
2.乙方:
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五)应收账款:
是指甲方受让的、乙方基于履行《交易合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
债权。
1.应收账款池:
指由甲方设置的,将乙方转让且经甲方审核的未到期的合格应收账款统一管理而形成的应收账款余额池,池内应收账款应为乙方和乙方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同期限、不同金额,并随新的应收账款转让而增加,随应收账款到期而减少.
2.合格应收账款:
指符合甲方相关条件,经甲方审核同意,可以提供保理融资款的应收账款。
3.有效应收账款余额:
指应收账款池中未到期且未获偿付的应收账款总和,不含已核销的应收账款、过期被剔除的应收账款、超过买乙方关联限额的应收账款和经甲方审核不纳入池融资的应收账款。
4.应收账款转让:
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5.应收账款转让日:
就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甲方出《应收账款受让确认书》之日。
6.应收账款到期日:
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
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
(六)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
指甲方、乙方共同向债务人说明应收账款债权己经转让给甲方的书面通知。
(七)商业纠纷:
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交易合同》或乙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八)催账期:
是指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时,甲方或乙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为60天,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计。
催账期届满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九)回购:
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乙方,乙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支付利息。
回购后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让回乙方。
回购价款包括未偿还应收账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十)授信敞口:
指在某一时点乙方未归还甲方保理融资款的余额减去保证金所得之差。
(十一)国内保理费用:
国内保理业务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
1.融资费/保理利息:
指甲方因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向乙方提供转让价款而在保理期间内向债务人收取的收购款资金价格。
2.保理业务手续费:
即为甲方受理乙方的国内保理申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而应收取的保理服务相关费用。
3.逾期罚息:
指债务人因未及时付款或付款不足额或乙方己代收到应收账款款项却未及时足额转付给保理商,导致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没有及时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甲方有权按每逾期一日以转让价款为基数向乙方计收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应付未付款项完全付清时止.
4.其他费用:
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
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单据处理费等与其相关的费用,按实计算。
(十二)追索权:
分为对乙方的追索权和对买方的追索权。
1.对乙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如发生买方拖延付款、拒绝付款、部分付款或无力支付,或甲方在收到买方付款后未及时足额将款项向保理商转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偿还相当于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及逾期罚息、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资金。
即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交易合同保理期间届满没有及时足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
2.对买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作为权利人,在买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买方的追索权。
3.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
甲方行使一种追索权未获及时足额清偿的,可以同时行使另一种追索权。
保理商是否行使追索权以及如何行使追索权,并不影响甲方请求转让人回购等其他权利。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转让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的应收账款转让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应收账款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一切权利和权益一并转让给甲方的行为。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乙方与买方在交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三条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着甲方有义务受让乙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
对于乙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转让申请,甲方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
第四条乙方清楚理解并同意:
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着甲方有义务受让乙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转让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池保理融资业务申请书》及拟转让的交易债权的下述文件及资料(原件或盖有乙方公章经与原件比对无误的复印件):
1)拟转让的应收账账款清单及对应的《交易合同》;
2)经核实与原件无误的发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发票或国家规定的其他类型发票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票);
3)证明应收账款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货运证明、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等;
4)乙方届时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