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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贷款放款操作指引

固定资产贷款放款操作指引

一、概述

(一)定义

1.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其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范围是指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此处固定资产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

2.固定资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不含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

(2)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现有企、事业单位原有生产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包括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和有关工作。

3.项目融资,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固定资产贷款:

(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在建或扩建项目)。

(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二)期限

固贷资产贷款期限较长,一般为1-5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

(三)审批权限

1.支行审批权限

(1)单笔低风险业务:

全额本行存单质押、全额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或以全额保证金担保的贷款。

(2)额度内业务:

①贷款具体用途(包括支付对象、金额)在授信或项目审批时已得到批准的,比如以贷款偿还银行到期融资、贷款重组、借款人将我行贷款借予第三人、偿还其他往来借款以及其他在授信或项目审批时用途应得到批准的贷款。

②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

2.分行审批权限:

对单一客户授信权限内,可审批三年期以内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及10亿元以内、十年期以内项目融资审批授权。

3.总行权限:

开发贷、土地储备贷款、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及非分行权限的项目融资、一律上报总行。

(四)“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重要规定

1.须执行受托支付的情况

对向同一受益人支付单笔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向同一受益人支付单笔贷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且大于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支付,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固贷自主支付总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0%。

注意:

固贷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按照孰小原则判断,即500万元人民币与总投资5%(且大于50万元人民币)两者中较小者即为受托支付起始金额。

2.受托支付时限要求

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应当在发放当天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的,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

3.贷款用途申报及审批

(1)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使用,由经办支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确认后,直接送放款中心办理放款手续,其他情况,经支行长签批同意后,报分行授信审批部有权审批人审批:

①贷款具体用途(包括支付对象、金额)在项目审批时已经得到批准的。

如以贷还贷、贷款重组、借新还旧、以及其他在项目审批时用途应得到批准的贷款。

②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

(2)贷款用途经审批后需要调整的,应按照原审批流程重新报批。

原由授信部审批同意的须报授信部变更【包括贷款具体用途(包括支付对象、金额)在项目审批时已经得到批准的】;全额自主支付的贷款其支付对象、支付金额、贷款用途发生变更,由支行自行审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的一律报授信部批准。

二、业务流程

(一)调查审批

1.客户经理主动营销或客户提出业务申请,填写业务申请书。

2.

支行进行贷前调查、收集整理客户基础资料、评定客户信用等级。

3.支行

 

通过一事通中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授信审批系统模块撰写信贷业务报告并提交授信部审批。

(二)审定合同

1.贷款业务终审完成后,客户经理提交《授信审批意见落实和执行情况审核意见表》,根据审批意见,明确已落实情况和贷后落实执行方案,经网点负责人、一级支行风险经理及一级支行行长或分管行长同意后提交分行信贷管理部,并通过分行信贷合同管理系统(标准版本格式化合同或法律部已审定并上挂合同系统的非格式化合同)或邮件形式(法律部已审定但并未上挂合同系统的非格式化合同)填写合同并提交至放款人员处。

2.放款员对业务操作要点书面提示后报放款中心室经理、分管副总审核后,据此审定合同。

放款员审定完合同后通过合同系统或邮件形式发送给风险经理。

3.客户经理拿到经风险经理印制并在封底加盖印制人员私章的合同,由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三)准备资料

客户经理和核保人员(需要集中核保的业务)收集放款资料(资料明细见第三部分资料审核要点),在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中授信执行模块进行额度登记或合同登记。

(四)放款操作

1.客户经理提交放款资料,支行风险经理审核放款资料并在信用风险管理系统中授信执行模块对额度或合同进行复核。

如果实际需要集中核保的业务,还须在系统中进行集中核保。

2.放款资料提交放款中心,放款员审核资料放款资料和系统信息,在系统中对额度或合同进行生效。

3.

放款员在CMIS系统发出交易通知操作,支行会计确认交易。

额度内提款和单笔固定资产贷款非首次提款不需要进行客户评级和提交《授信审批意见落实和执行情况审核意见表》。

分行放款中心近期将启用信用风险管理系统合同文本制作功能,操作流程与现有流程存在不同,调整为:

客户经理在新系统发起额度/合同登记→制作合同→额度/合同复核→打印合同→签订合同、收集资料→额度/合同实物资料复核→额度/合同生效。

三、资料审核要点

(一)固定资产贷款额度

1.内部审批资料

(1)尽职调查报告:

包括授信调查报告和复议报告,应由主办客户经理在调查报告上亲笔签名。

(2)各级信贷审批及复议意见:

包括终审意见及各次复议意见。

(3)法律审批意见:

法律意见包含附件的需将附件一并打印。

2.借款人法律文本及授权文件

(1)业务申请书:

《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主要内容应填写完整,签署日期应早于合同签署日期。

(2)主合同:

《授信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业务需要提供),具体填写及审核内容参见放款作业指引——合同制作和填写规范(额度及单笔流贷、固贷合同部分)。

注意:

非线装或散页合同需盖银企双方公章或逐页签字;主合同签订时间不早于审批意见终审时间,不晚于补充协议签订时间;合同签订时间不晚于验印时间;修改合同不可以直接拆装换页;额度内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到期日不超过授信期限。

(3)法人代表证明书:

签发日期应不晚于业务申请书签署日期,有效期限不早于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如有法人授权委托书)。

跨额度之间不允许共用法人代表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可跨额度共用。

(5)法人授权委托书:

根据业务需要提供。

法人签字处应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不可以印模代替;不可转授权;需核印公章;签发日期不早于法人代表证明书签发日期,有效日期不晚于法人代表证明书有效日期,且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性文书的签署日期应在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内;授权范围必须明确,所办理的业务须包涵在授权范围;跨额度之间不允许共用法人授权委托书。

对于经常叙做低风险业务的企业,可按年出具针对低风险业务的专项授权书,授权权限写明针对同类低风险业务。

(6)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根据业务需要提供,可跨额度共用。

(7)印模授权书:

根据业务需要提供。

启用日期不早于法人代表证明书签发日期;需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需核印公章;可跨额度共用。

(8)公司内部决议:

参见放款作业指引——信贷业务资料收集及整理操作指引及其附件2公司内部决策文件拟定。

注意:

多页的董决需加盖骑缝章;决议内容包含授权签字的(被授权人非法人),需有法人代表表决同意并签字,且核印公章;股东大会决议需参会董事和会议召集人签字并附上股东签到表;通讯表决方式传签的决议需收集签署页原件。

(9)签字样本:

可跨额度共用,接受复印件,但需要银行双人核印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10)面签/集中核保:

参见集中核保相关文件。

注意:

各类合同需面签;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印模授权书需面签;决议内容包含授权签字的(被授权人非法人)需面签;同意抵押申明需面签;承诺函等法律性文件需面签;担保人(包括抵、质押人)为自然人的,在“担保人法人代表“处填写核保信息。

3.借款人企业背景资料

参见放款作业指引——信贷业务资料收集及整理操作指引。

注意:

工商查册信息避免跨额度共用,应提供距建额度时两个月以内的最新查册信息。

4.其他资料

(1)章程对财务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需根据章程要求提供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并由公司出具相应的声明。

(2)审批意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含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的业务,各类担保资料审核要点参见关于担保方面的放款操作指引。

(二)单笔固定资产贷款

1.内部审批资料

除需提供尽职调查报告、各级信贷审批及复议意见、法律审批意见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固定资产贷款使用申请审批表,按如下要求填写:

①受托支付

ⅰ受托支付须完整填写合同编号(指借款人和支付对象之间签订的背景商务合同)、收款人(指支付对象)、款项用途(应写明具体用途,不得简单描述为资金周转)、金额(指支付金额,而非背景商务合同总金额;填写时注意单位为万元,并在金额前添加币种符号)。

ⅱ全额受托支付的,自主支付“金额”一栏划去,受托支付金额总和不少于本次贷款金额;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相结合的,自主支付“金额”一栏须填写具体,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金额总和不少于本次贷款金额。

ⅲ受托支付起始金额必须明确填写,并与提款申请书填写一致。

ⅳ由一级支行行长或分管行长签字,并选择“同意意见”或“其他意见”,选择“其他意见”的须具体明确。

也可由客户经理填写完整后上挂审批系统审批,详见下述ⅴ。

ⅴ通过两种方式报授信部审核:

a纸质审批表经支行审批后交审贷官,审贷官在审核背景商务合同后明确是否同意支行所申报支付明细及受托支付起始金额,如有其他要求,一并填写;b纸质审批表填写完整后由支行上挂审批系统,经审贷官审核后在终审意见中一并明确支付方式、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受托支付起始金额。

②全额自主支付

ⅰ全额自主支付在自主支付“金额”一栏填写自主支付金额(即本次贷款金额),填写时注意单位为万元,并在金额前添加币种符号。

受托支付栏全部划去。

ⅱ无论本次提款金额是否达到受托支付标准,受托支付起始金额需明确填写,并与提款申请书填写一致。

ⅲ全额自主支付由一级支行行长或分管行长批准,可通过纸质签署意见,也可以通过将各要素填写完整的审批表上挂审批系统审批,终审意见须明确全额自主支付。

(2)贷款专户开立回执:

由经办会计、会计主管双人盖私章确认,并加盖会计专用章。

申请免开专户的需提供免开立专户审批表。

(3)各类行内审批表:

如放款审批表、利率审批表。

2.贷款用途资料

(1)提款申请书,按如下要求填写:

①编号。

提款申请书的编号要与借款合同编号保持一致,如果是一个借款合同项下凭借据多次提款,则与业务申请书编号保持一致,以-01号、-02号等加以区别。

②明细表。

采取自主支付的,至少应提交用款计划或清单。

ⅰ受托支付需将收款人名称、币种金额(按照支付金额填写)、款项用途(需有明确用途,不得描述为资金周转等)、商务合同编号填全。

ⅱ对于有确切支付对象的自主支付,应该对明细表中所有要素予以完整填写;如暂无确切支付对象的,收款人名称和商务合同编号不必填写,但须对币种金额、款项用途予以明确。

ⅲ企业自附附件的,可在明细表处填写“详见附件”,附件和提款申请书之间盖骑缝章,附件须包括明细表中要素。

③受托支付起始金额。

无论本次提款金额是否达到受托支付标准,受托支付起始金额需明确填写。

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为500万元或项目总投资5%且大于50万元。

如支行另有更严格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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