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管理办法WORD30页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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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一般不超过40岁;
教授一般不超过50岁(学科、课程、专业带头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2.关键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有工作经验者优先),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
3.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学岗位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辅导员、行政岗位应具有重点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双学位,教辅岗位应具有重点大学本科学历、本科双学位或高级技师职称,此类人员作为非在编人员引进。
第七条 教学及行政部门不能聘用合同工,聘用人员必须具有重点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本科双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八条凡属“照顾困难”申请异地调入学院按下列条款执行:
1.知名专家、教授(正高以上)身边无人照顾,生活确有困难者,其配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能胜任工作的,经学院研究,由学院帮助安排工作。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者的配偶,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专业对口,能胜任工作,夫妻两地分居,原则上应在市内联系其他工作单位,学院给予全力协助。
3.其他需照顾解决教职员工两地分居困难的,原则上由本人自行解决,学院给予协助。
第四章待岗人员、借调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对于未被聘任的在编在岗人员,组织人事处设院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未被聘任的非在编在岗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条院人才交流中心接受待岗人员条件
1.因各种原因没有落实聘任岗位的我院正式在编教职工;
2.用人单位或本人(本人提出的,应由所在单位同意)认为不适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尚未找到受聘单位的我院正式在编教职工;
3.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待岗人员,不适用本管理办法,按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因公病残的;
(2)精神病患者;
(3)重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
(4)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女教职工。
第十一条院人才交流中心接受待岗人员的程序
对转送院人才交流中心的待岗人员,由原所在单位到院人才交流中心领取《待岗人员交流登记表》,所在单位要做好待岗人员的思想工作,通知待岗人员于7日内将《待岗人员交流登记表》送回院人才交流中心,并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其人事关系转入院人才交流中心。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的安置
1.对待岗人员进行转岗分流。
在院人才交流中心的指导下,待岗人员继续竞聘上岗。
待聘期间,待岗人员应在每个工作日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了解招聘信息。
院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岗位需要对待岗人员安排培训、学习和临时性工作。
对既未承担临时性工作,本人又不按时到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院人才交流中心安排临时性工作,最长不超过一年。
2.鼓励和支持待岗人员向社会流动,调离学院。
3.院人才交流中心与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沟通和联系,向社会用人单位推荐待岗人员。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的待遇
1.待岗人员3个月内未能竞聘上岗,按本管理办法服从安排者,发放国家基本工资部分。
2.待岗人员在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未能竞聘上岗,按本管理办法服从安排者,发放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3.待岗人员在第7个月至一年内未能竞聘上岗,停发所有待遇。
4.待岗人员在一年以后未能竞聘上岗,其人事档案放中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托管。
第十四条借调人员的管理
外单位拟借调我院职工,须由被借调人征得基层单位同意,经组织人事处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用人单位与学院签署借调合同,并向学院缴纳一定的借调费。
未经组织人事处同意,院内各基层单位不得代表学院自行办理借调手续。
第五章教职员工休假管理
第十五条休假的种类及天数
1.法定节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
2.休息日:
每周2天(星期六、星期日)。
3.寒暑假:
根据每学年的校历安排休假,原则上,机关坐班人员应根据学院安排休假,其余时间执行轮值制。
4.事假、病假:
按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办理手续。
计划外怀孕的女职工的流产休假(上环除外),一律按病假处理。
5.婚、产假:
婚假5天,晚婚者增加10天,若遇全国休假可顺延;
产假90天,晚育者另加15天(女职工24岁以上)、剖腹产再加30天,独生子女优惠假35天(指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另加15天(即双胞胎加15天,三胞胎加30天,依次类推),在编教职员工休产假期间,若遇寒、暑假可顺延。
6.哺乳假:
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日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依次增加30分钟。
7.看护假:
男方在妻子分娩第一胎时享受10天的看护假。
8.探亲假:
按教职员工探亲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9.丧假:
职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丧假5日;
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院主管领导批准,也给予5日的丧假。
第十六条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1.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
工资、奖金及福利照发。
2.事假、病假及产假的工资、奖金及福利按本规定中相关款项执行。
3.哺乳假、看护假、丧假等在规定期限内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照发。
4.探亲假、婚假在规定期限内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照发。
第十七条本着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执行加班工资的精神,对实行坐班制的行政、教辅人员,学院实行加班补休制,补休须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由部门领导安排补休。
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加班,事后由加班单位提出报告,组织人事处审核后,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除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外,应保证在职员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
在寒、暑假期间,可根据工作性质决定放假天数,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教职员工探亲管理
第十九条探亲待遇的规定
1.凡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在编在岗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包括探望配偶的父母。
2.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3.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实习期间不可享受探亲待遇。
在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次年,可享受探亲待遇。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
5.探亲的假期应在寒暑假中享受。
探亲假不能提前、累加或递延享受。
第二十条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
1.探亲路费的报销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2.探望父母和配偶,应以探视对象正式户口所在地为计算依据。
3.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院按规定报销。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院按规定报销。
5.乘火车(含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6.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7.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8.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市内出租车辆的开支,应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9.教职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10.教职工探亲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住宿费单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它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11.教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12.教职工探亲期间的行李物品寄存费、订票费、托运费、餐费、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第七章 教职员工考勤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勤方法
1.各部门指定一名负责考勤的人员,将考勤工作列入岗位职责,严格履行考勤手续,杜绝漏洞,每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月的出勤记录报组织人事处,上报不真实者扣发当月岗位津贴。
2.教职员工要依时参加院内组织的学习、会议及公益活动,各部门要按组织人事处要求上报考勤记录,因事不能参加的教职员工,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1天,按旷工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请假手续
教职员工请假(含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看护假、公假等)必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其中产假、婚假、丧假、看护假及公假的申请和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病假、事假的申请、审批及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病假
教职员工病假申请,必须附有中山市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医生开出的病假证明,经组织人事处确认后方可生效。
病假证明应在24小时内交到所在部门,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后交到组织人事处;
急诊病假证明必须在72小时内。
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告知所在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给组织人事处备案,之后及时补交病假证明。
教职员工探亲、在外地休假或出差期间若患急病无法返回,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急诊证明。
2.事假
(1)因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2)请事假在三天或以下的,由部门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备案。
(3)请事假在三天以上的,由部门领导核定,交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各部门负责人因故离开中山市,须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并报院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病假、事假、产假期间的待遇
1.病假期间的待遇
(1)短期病假
每月请病假2天或以下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月岗位津贴、业绩奖酬金和福利,扣减月考勤奖50元/天;
每月请病假2天以上、12天以下,扣减月考勤奖50元/天,扣月岗位津贴50元/天;
每月病假在13-30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扣月岗位津贴50元/天,业绩奖酬金及福利按病休天数折算扣减。
每月病假不超过2天,但每学期病假累计超过4天者,每超出一天,扣岗位津贴50元/天。
(2)因病申请连续病假在30天以上者,其病假期间不发月岗位工资和业绩奖酬金,福利按有关规定发放;
基本工资发放根据教职员工的工龄,按其基本工资总额的比例计发如下:
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全额发放其基本工资。
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上,不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其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按其基本工资总额的90%计发;
b)工作年限为十年或以上者,基本工资照发。
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计发其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a)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按其基本工资总额的70%计发;
b)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其基本工资总额的80%计发;
c)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其基本工资总额的90%计发。
2.事假期间的待遇
(1)事假最少以半天为计算单位,每月申请事假1天或以下者,不扣基本工资、月岗位津贴、业绩奖酬金和福利,扣减当月考勤奖50元。
(2)请事假1天以上、8天以下者,每天扣减月岗位津贴50元,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