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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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作物良种综合生产能力和产业化能力,确保农业供种安全,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拟在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兵团、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中选建。
每省限申报1个项目(中央直属企业申报项目不占申报省名额)。
2.申报单位条件
(1)须为政企分开、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具有良种育繁销一体化经营机制的种子企业,2006年种业五十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3000万元(含)以上;
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企业注册资本须在500万元(含)以上;
申报企业须资产结构良好,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和较强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3)科研育种能力强,具有专门的科研育种机构和较强的技术力量。
繁育推广品种为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须繁育推广2个(含)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生产经营权的品种;
繁育推广品种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企业,须拥有5个以上2000年后自主研发的品种。
主要农作物或转基因品种须经审定通过。
(4)近三年生产经营中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市场开发潜力大,能带动周边区域种业发展,有效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稳定,未发生假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或重大种子质量事故。
(5)拥有100亩以上的试验用地和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6)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参股公司、三资企业、2003-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企业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3.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规模
(1)土建工程:
种子加工厂房、种子储藏库、低温低湿库、晒场、育种实验室、种子检验室、网室、暂存仓、种子晾晒棚、温室(棚)等。
(2)田间工程:
育种试验地、引种试验地、展示田及育苗中心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渠系、防护林网、田间道路建设等。
(3)辅助设施:
围墙、输变电设备、地中衡等。
(4)仪器设备:
种子加工生产线(加工能力不低于5吨/小时)、质检仪器设备、烘干设备、脱粒设备、精选分级设备、包衣设备、计量包装设备、灌溉设备、制冷设备、农机具等。
具体建设内容参见2009年度该专项任务与投资计划表和仪器设备指导清单。
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10%以内。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上述建设内容。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4.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
(1)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省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份。
可以委托有农业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或由项目建管单位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并达到相应深度。
(3)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①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企业改制改造的证明和文件材料;
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内品种的)植物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品种使用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安全评价证书等复印件;
③项目申报单位自身研发技术力量说明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同领域内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
④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非隶属关系的证明,加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⑤项目申报单位有关股东名称及股权比例信息资料,并加盖工商机关企业信息查询章;
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收缴款书或免税证明复印件;
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资信等级证书(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不需提供),以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⑦省级种子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未出现假劣种子事故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⑧项目申报单位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⑨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现有试验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⑩项目建设地点的规划设计平面图。
(二)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
申报品种:
重点扶持位于农业主产区特别是我部确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内的优质水稻、专用小麦、专用玉米、高油大豆等四大粮食作物新品种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兼顾其它地区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棉花、马铃薯、双低油菜、花生、谷子、啤酒大麦、青稞、甜高梁等农作物的原原种、原种扩繁。
区域重点:
东北专用玉米、高油大豆优势区域;
黄淮海专用玉米和强筋小麦优势区域;
长江流域、东北平原及东南沿海等水稻优势区域;
长江中下游弱筋小麦、双低油菜优势区域;
同时,适当兼顾北方棉花和小杂粮等优势区域。
申报数量:
为加强项目和资金整合、突出重点,各省在申报时要充分考虑基地的区域布局和作物布局。
每省限申报2个项目,其中省级农科院限报1个(须通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1)须为地级以上的农业科研单位,或具备农作物科研育种能力的其它事业单位。
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试点建设依托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申报的拟繁育推广新品种须为2003年以后通过省级(含)以上审定,申报单位拥有拟繁育推广新品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相应后续品种的繁育与开发能力,并能提供相应的技术规程。
(3)具有一定的扩繁基础条件、较强的育种能力和技术力量以及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4)2003-2008年期间承担过本专项建设任务的单位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主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
原原种、原种扩繁及良种加工必备的仓库、晒场、温室、网室、质检挂藏工作室、加工厂房等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排灌渠系、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机井等田间工程建设;
输变电线路、电增容设备、围墙等生产性辅助设施建设;
灌溉、质检、加工、制冷等方面的仪器设备以及相应农机具的购置等。
每个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1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3)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及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
拟扩繁新品种(2003年以后通过审定)的省级(含)以上审定证书复印件;
项目申报单位现有实验室、基地、加工、储备设施情况及仪器设备清单(需注明具体规格、数量、单价等);
项目申报单位现有试验用地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
(三)脱毒马铃薯良种繁育基地项目
1.申报区域与数量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马铃薯产业发展的意见》和马铃薯生产实际需要,重点在西部地区开展项目建设,同时兼顾东北和华北优势区。
其中,内蒙古、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各申报3个项目,黑龙江、湖南、重庆、陕西、青海、宁夏各申报2个项目,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山东、广西、西藏、湖北(恩施州)、新疆、新疆兵团、黑龙江农垦各申报1个项目。
2.申报方向与重点
项目应优先选择具备良种繁育条件的马铃薯集中产区进行建设,重点用于脱毒原种薯田间繁育和储藏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需要也可适当补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种)和良种薯生产所需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3.申报单位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为具备较强种薯生产经营能力及相关配套设施条件的种子或农业企业、事业及科研单位,2006年种业五十强企业、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2)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引进繁育的马铃薯品种为符合市场需求的高产优质高抗专用品种,并能组装集成推广节本高效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机械化生产等关键技术,充分发挥脱毒种薯的增产潜力。
(3)项目申报单位须具备较完善的种薯标准化生产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种薯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种薯基地管理规范,能够执行国家脱毒种薯标准,实行各级次种薯扩繁面积配套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生产,推行不同级别的种薯标识制度。
(4)项目申报单位拥有稳定的种薯生产基地。
原则上原种薯繁育规模不低于2000亩。
(5)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和质量事故案件。
申报企业必须依托有一定技术及推广力量的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品种改良等公益性服务。
4.主要建设内容
土建工程:
主要建设种薯储藏库(窖)、温网室(棚)及配套设施等;
田间工程:
主要建设种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及配套设施、田间道路及辅助设施等;
仪器设备:
主要购置质量检验仪器、移动式灌溉设备、农机具、货运运输车(限购1辆)等。
5.投资控制规模
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选择项目建设内容。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规模应控制在300万元以内,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2号)执行。
6、申报材料基本要求
经中介机构审计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项目申报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及审计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
项目建设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复印件,租赁或委托农民开展项目建设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复印件;
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种薯生产基地的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