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050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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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050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教师职称评聘方案和工资收入分配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

(三)审议决定权。

讨论决定学校提出的医疗费、福利费的管理使用办法,对聘任的教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权。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结合干部考核工作,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次提出建议意见。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推荐劳动模范和模范职工之家。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并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

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

教职工代表中,一线直接从事教学的教职工应占代表总数的50%以上;

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为代表总数的20%;

一般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

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要民主选举产生。

可按年级组、教研组、村小学等为选区,按分配的代表名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

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到有关选区进行选举。

选举时应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同意票才能当选。

按选举单位(选区)建立教职工代表组,推荐选举组长。

第十一条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选举结果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有效后,经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确认为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罢免、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罢免、更换或补选代表,须获得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4.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

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其中60人至99人的学校,代表比例为全体教职工总数的50%(不少于30人);

100人以上的学校,代表比例不少于35%。

60人以下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工作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教代会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经筹备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

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

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闭会期间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教代会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和进行大会选举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未经审议或经审议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十九条教代会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代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凡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教代会召开7日前发给代表。

第二十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

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教代会筹备组提出人选,经会议讨论,提交大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可根据议题分段进行。

第五章教代会的提案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

提案可由1人或者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代表组名义集体提出。

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

受理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

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

第六章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

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

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校长要支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落实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代会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为召开教代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九条工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

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2.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组织代表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

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4.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5.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学校工会应于教代会闭会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对本规程实施情况进行临督和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未建立教代会制度和当年未召开教代会的学校不得评先评优。

第三十二条各市、县(市、区)可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中小学教代会实施办法。

学校应当根据规程以及实施办法,制定学校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代会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江西省教育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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