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31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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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84条的相关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丙善意取得对电脑的质权,给动产所有人甲造成的损失由出质人乙赔偿,因此选项AC正确。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的相关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

丙事先支出的保管费用当然在担保范围之内:

乙最后要赎回质物或者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将质物

2.甲偷盗使用自己孪生哥哥乙的身份证将登记在乙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乙的名义出售给了第三人丙,丙对甲乙二人的身份关系并不知情。

甲丙二人于2017年1月10日交付的房款并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应以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B、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C、若乙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更正登记

D、若丙不同意乙的更正登记申请,乙就不能申请异议登记

第7章>

第3节>

物权的公示

C

本题涉及善意取得和物权的公示问题。

本题中,丙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物权法解释

(一)》)第18条的规定,丙已经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若乙直接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不能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乙此时需要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申请更正登记。

选项B错误。

又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

3.甲委托乙去外省为其购买高级龙井茶10斤,乙到达目的地后因为突发感冒而住院,并且联系不上甲。

为避免时机错过,于是委托了同行的丙某代为购买10斤茶叶。

回来后,甲发现了乙已经转委托,表示不认可该代理行为。

为此双方产生争议。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行为构成转委托,应当经甲同意

B、如果甲不追认,乙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C、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

D、丙的交易结果不能归之于甲

第5章>

第1节>

代理的类型

本题涉及转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照《民法总则》第169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转委托需要经被代理人同意,但构成紧急代理时除外。

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紧急代理,因此ABD错误,C正确。

4.乙公司中标甲公司的某安装工程项目,双方就此签订安装合同,约定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待工程完工且甲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

乙公司就本次安装工程的五金件采购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货款待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全部尾款后一周内支付丙公司。

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无效

B、如果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故意拖欠工程款,则丙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催款,乙公司怠于催款的,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甲公司主张付款

C、如果乙公司工程质量有问题,甲公司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D、如果安装合同已经满足付款条件,但乙公司为了拖延向丙公司付款,与甲公司私下协商留1%的工程款暂不支付,则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第17章>

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

因此选项A错误,只要法律或合同未作排外性规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关于以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为乙公司向丙公司付款的条件的这一约定应属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C错误,应为先履行抗辩权。

5.二楼住户甲见一楼住户乙家的后面有较大的空间,遂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家的纸箱堆放于此。

过年时,三楼住户丙在无意中将手中烟头丢下引燃了甲堆放的纸箱,导致乙房屋被焚毁。

对乙房屋的损害,甲丙应承担的责任是:

A、甲丙负连带责任

B、甲丙负按份责任

C、甲承担侵权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丙承担侵权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

第30章>

第4节>

数人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承担

本题涉及多因一果中的连带责任问题,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标准是,每一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才构成连带责任。

本题正确选项为B。

6.甲向乙借款并将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抵押后甲又将该房屋出租给丙,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不具有效力,因为该房已抵押给乙

B、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具有效力

C、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效力

D、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未定

抵押权的实现

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问题。

依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经过登记的抵押物,抵押人又租给他人的,虽然该租赁合同具有效力,但抵押权行使后,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故本题选项为C。

7.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

“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5题。

单选)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第4章>

第6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本题主要考查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

8.甲出门打工前,曾当众发誓"

定要挣回30万元,将破败不堪的旧房推倒重建。

绝不会在旧房上再花一分钱"

半年后,因强台风将至,甲的邻居乙觉得甲过于乐观,不一定能够挣回盖房的钱,眼前还是将旧房保住比较实在。

于是乙花费5000元将甲的房屋予以加固和维修。

台风过后,甲的旧房安然无恙。

甲中奖50万元后回家拆旧盖新房,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维修费及利息,遭到甲的拒绝。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B、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C、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D、乙的主张不成立,甲无须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第16章>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D

①乙的管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甲)明示的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并且本人拒绝主张不适当管理的利益,因此甲对乙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负担的债务)不承担补偿的义务。

故A选项错误;

D选项正确。

②本题中,由于甲计划将旧房推倒重建,乙虽花费一定费用将甲的房屋予以维修,但违反了甲的经济计划,甲所受利益属于"

强迫得利"

,应当对甲所受的利益予以"

主观化处理"

,甲所受利益视为不存在,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故B选项错误。

③订立合同须经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并要求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故C选项错

9.下列情形中,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

A、甲有一部斧头手机,乙不慎将之损毁,甲要求乙赔偿时乙主张以自己的小米手机抵偿

B、甲欠乙一百元,借期届满后甲以乙前不久也欠自己一百元未还为由予以拒绝

C、甲是毒贩,乙、丙两位“瘾君子”从甲处购得黑市价格三千元的毒品,一直未付款,甲请求乙、丙偿还时,乙、丙以贩毒违法为由予以拒绝

D、甲于2003年向乙借款2000元,2人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年。

后甲一直未还钱,乙也未向甲主张还款。

2008年,乙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甲还钱,甲以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还钱

第1章>

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本题涉及抗辩权与近似概念的区分。

诉讼抗辩可以分为权利未生效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权利阻止抗辩。

权利未生效抗辩的事由是权利自始没有产生;

权利消灭抗辩的事由是权利已经归于消灭:

权利阻止抗辩的事由是存在可以对抗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的情形。

只有权利阻止抗辩才是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A选项中,乙的主张并不具有对抗甲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意思,仅是就偿债方式提出自己的主张,故不选。

B选项中,甲提出的抵销请求是在消灭债权,属于权利消灭抗辩而非抗辩权,故不选。

C选项中的债权并不受法律保护,乙丙二人是在主张债权自始不存在。

属于权利未生

10.甲的儿子今年即将参加高考,其邻居乙是一个京剧爱好者,每日清晨会定时在房间内练嗓子。

甲遂与乙达成协议,约定乙每日上午只能在7点半以后练嗓。

5月初,乙外出探亲,将自己的房子借给其外甥丙居住。

丙是一个二胡爱好者,每晚9点会练习二胡一小时。

甲及其儿子不堪丙的骚扰,遂与乙、丙产生纠纷。

对此,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A、甲有权请求丙停止每日练习二胡

B、甲有权要求乙停止侵害

C、甲有权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D、甲无权请求丙停止每日练习二胡

第8章>

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A

本题涉及合同的相对性及相邻关系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题中,甲、丙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丙每日在家练习二胡,侵扰了甲的儿子备考,甲有权请求丙停止侵害,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乙与甲达成了只能在每日上午7点半以后练嗓的协议,该协议只能约束甲和乙,对丙不具有约束力,故甲无权因为丙的行为而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C选项错误。

在丙使用不动产期间,甲无权请求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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