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暴力拆迁的罪与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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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暴力拆迁的罪与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继上海闵行区居民因为阻挠政府强行拆迁而被判决妨碍公务之后,四川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因为阻止政府部门强制拆迁而在自己的房顶上自焚死亡。

在短短一个月时间,为什么暴力拆迁悲剧一演再演?

中国城市发展为何要付出如此巨大的代价呢?

  中国的城市化过程是一个充满暴力的过程。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城市化可以与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的“羊吃人”圈地运动相提并论。

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伴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入城市。

当时许多城市采取了围追堵截的办法,将大量农民驱赶到城市之外。

上个世纪的80年代初期,国务院制定了城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对那些没有办理合法手续进入城市的居民,采取一种收容遣送的方式,防止他们在城市广场、车站等其他公共场所游荡,损害社会主义的形象。

所谓收容遣送,就是将他们集中起来,然后遣返原籍。

可以这样说,中国社会是一个完全断裂的城乡二元社会,在这个社会农村居民属于二等公民,而城镇居民则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福利,包括基本的住房福利。

这种福利化的住房分配政策,的确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稳定。

但是,由于住房分配政策中存在大量的腐败现象,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住房分配苦乐不均,要求改革住房分配制度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

  然而,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风云突变。

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形势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内经济一蹶不振。

为了启动经济,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最臭名昭著的就是分税制改革,把各个地方的财政收入集中上缴中央,由中央政府扩大投资,以投资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

分税制实施的结果是,许多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他们不得不依靠东挪西借维持生计。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大规模的圈占土地,全国各地出现了数以千计的工业开发区。

这种赤裸裸剥夺农民土地的做法,很快被中央制止。

但是,利用土地扩张地方财政的方式被各级地方官员不断复制。

各个城市政府负责人打着经营城市的幌子,从事大规模的房地产开发。

他们一方面以低廉的价格向农民索取土地,高价卖给房地产开发商;

另一方面则不断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反复折腾城市居民。

  中国改革开放历史上最野蛮的一幕在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

一些地方政府频繁修改城市规划,不断地进行房屋拆迁,以此来提高土地的出让价格,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少数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的速度,甚至动用国家的强力机关,以武力的方式强制拆除城市居民的房屋。

一时之间,中国各个城市都成了拆迁工地,城市居民不得不放弃自己祖祖辈辈赖以居住的房屋,被迫以高价购买城市房地产开发商兴建的商品房。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各种各样的内幕交易、各种各样的卑劣手段、各种各样惨绝人寰的事件频繁发生。

在中国流传这样一句话,出差在外千万要小心自己的房屋。

一位老太太出外买菜,可是,回来之后却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成为废墟。

湖南一位地方政府官员公开叫嚣,“谁让我难受一阵子,我让他痛苦一辈子”。

南京居民为了保护自己的房产,夫妇俩相拥而卧,深更半夜拆迁指挥部开动推土机,直接将他们的房屋推倒,丈夫活活压死,妻子精神失常,在北京前门点火自焚。

  为了减少拆迁中政府压力,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沆瀣一气,动用黑社会组织成立房屋拆迁公司,采用骚扰、恐吓等方式迫使居民搬出自己的房屋。

到了2001年,国务院颁布城镇房屋拆迁条例,试图把城镇房屋拆迁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可是,由于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只强调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补偿,根本没有顾及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结果导致城镇房屋拆迁悲剧非但没有减少,反而由于政府理直气壮“依法拆迁”,而导致拆迁的悲剧频繁发生。

  可以这样说,中国的城镇房屋拆迁指挥部,是一个与世界上任何恐怖集团相比都毫不逊色的最大恐怖组织。

城镇房屋拆迁指挥部一声令下,城市街道成片的房屋应声而落;

城镇房屋拆迁指挥部所到之处,当地就会成为一片废墟。

可怜那些祖祖辈辈在城市居住的居民,由于拆迁指挥部的存在,而没有立锥之地。

许多居民长期居住在城市的中心,由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过低,结果导致他们很难在城市中心区购买房屋,只能远走他乡,在城市郊区或者城乡结合部寻找蜗居之地。

每天为了工作和学习,他们不得不在城乡来回奔波。

城市中心部位矗立着高楼大厦,象征着城市的繁荣,可是那些曾经世代居住此地的居民们,却不得不望楼兴叹,为了所谓的城市发展他们不得不被迫搬迁。

  随着社会矛盾的日渐加剧,特别是随着中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越来越多的城市居民拿起法律武器,与政府对簿公堂。

那些耀武扬威地拆迁指挥部官员们,再也不敢明目张胆地拆除居民的房屋;

不少地方的政府官员为了平息社会群体性事件,也不敢组织大规模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

可怜那些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政府出让的土地之后,由于无法及时解决房屋拆迁问题,于是铤而走险,动用黑社会组织强制拆迁。

而这样一来,房地产开发商与城市居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恶性事件越来越多。

政府为了平息众怒,有时不得不杀一儆百,把那些急功近利,因为暴力拆迁而致人死亡的开发商绳之以法。

  面对林林总总的拆迁刑事案件,许多学者不得不哀叹。

翻阅世界经济发展史,察看西方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从来没有像中国当今社会这样,由于房屋拆迁而出现如此多的人命案件。

从表面上看,这些因为房屋拆迁而引发的刑事案件都是个案,但是,从中国发展历程来看,偶然中却蕴含的必然。

  当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夺取政权,提出的口号就是“打土豪分田地”,把土地的私有化作为号召农民造反的诱饵。

许多劳苦兄弟为了获得土地,拿起枪杆跟随共产党打天下。

他们九死一生夺取了政权,终于获得了属于自己的土地。

可是,在短短的五年期间,从初级社、合作社、人民公社,农村土地从私有变成了集体所有,从集体所有逐渐变成了“准国有”。

在城市土地直接宣布国家所有,城市居民根本没有土地所有权。

由于政府牢牢地掌握土地所有权,所以,政府在各项建设中根本没有考虑到土地成本。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赶超战略”,政府实行低水平的福利政策,为居民提供基本的福利住房。

  到了上个世纪的90年代,政府为了摆脱经济困境,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虽然当时的文件中羞羞答答地规定,政府有责任继续提供福利型保障住房。

可是,各级政府不愿增加财政开支,反而在商品房开发方面大干快上。

为了提高土地出让价格,政府打着旧城改造的幌子,加快城市房屋拆迁速度。

不仅如此,政府为了囤积土地,将自己的黑手伸向了周边农村地区,他们以非常低廉的价格征收农民的土地,然后等待土地价格上涨,向开发商出让自己所囤积的土地。

  可以这样说,上个世纪50年代实行的土地改革,是一次剥削农民土地的集体化改革;

而上个世纪90年代实行的土地改革,则是一次赤裸裸的土地财富分配改革。

这项改革使中国的贫者愈贫富者愈富,房地产开发在中国造就了第一批真正意义上的亿万富豪。

这些亿万富豪不是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发家致富,而是依靠与政府之间的紧密关系,通过土地倒卖获得了本来不属于他们的财富。

  这场土地改革既没有合理性,也没有合法性,是一种赤裸裸的暴力掠夺。

在这场土地改革中,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了,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了,可是,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下降了。

许多城市由于中心区的土地被政府三番五次地拆迁出让,导致整个城市出现了空心化现象。

城市居民的交通成本急剧上升,城市居民压力越来越大。

现在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特大型城市,房地产收入已经占到政府收入的50%以上,除了继续进行房屋拆迁,不断提高城市房地产价格之外,这些城市已经没有新的经济增长点。

  《物权法》颁布之后,海内外一些人士兴奋地高呼,中国终于有了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其他法律制度。

然而,残酷的现实迫使他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物权法与西方国家的财产法迥然不同。

中国的物权法是秉承国家主义的物权法,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推定归国家所有;

而西方国家的财产法则是秉承个人主义的财产法,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统统推定归个人所有。

所以,在西方国家财产法能真正保护公民的财产,而在中国物权法的出台只能是画饼充饥。

  《物权法》第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的不动产。

此项规定是中国学者殚精竭虑,煞费苦心起草的约束行政权力的条款。

其目的是要把政府的权力限定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一律不得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

  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就在《物权法》正式实施的前夕,国务院向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提出紧急法律修正案,要求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增加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并予以拆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这就意味着今后城市房屋拆迁不再需要依据“法律”,只需要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即可。

中国学者辛辛苦苦数年营造的法律防线就这样轰然倒塌。

  现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两手一摊,认为在没有制定新的城镇房屋拆迁条例之前,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镇房屋拆迁暂行条例继续有效。

而按照这个条例,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之后,政府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对居民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

浙江宁波市余姚市一个居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由于没有获得政府规划部门许可,政府动用大型推土机强制拆除。

这位农民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败诉。

但是,他锲而不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地政府没有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所以,应当赔偿上诉人的损失。

可是,由于当地政府无法执行这一判决,到现在为止,这位农民手中的判决书还是“法律白条”。

  可能是考虑到城镇房屋拆迁所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

国务院开始着手起草新的城镇房屋拆迁条例。

但是,在起草的过程中来自各个地方政府的阻力越来越大。

一些地方政府认为强制拆迁必须有法律依据,国务院制定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从表面上来看,地方政府是在敦促国务院依法办事,但是仔细分析,人们就会发现其中蹊跷之处。

地方政府之所以强调城镇房屋拆迁属于强制行为,就是因为他们害怕城镇房屋拆迁变成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协商的民事行为,在协商过程中政府再也不能巧取豪夺,开发商再也不能通过拆迁获取巨额暴利。

而一些学者不明就里,他们在参与起草这一行政法规的时候,也强调城镇房屋拆迁的强制性,期望城镇房屋拆迁条例只规定强制拆迁,以此来缩小城镇房屋拆迁条例调整的范围。

  笔者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前城镇房屋拆迁所引发的血腥案件充分说明,如果不尊重城市居民的自主权,如果让城镇居民直接面对强势政府,那么,即使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条例,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居民的房屋所有权。

  城镇房屋拆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问题;

另一方面则是房屋拆迁的程序规范问题。

假如行政权力不受约束,而城镇房屋拆迁条例把城镇房屋拆迁的主体规定为政府和被拆迁人,那么,城镇居民的房屋所有权永远得不到保障。

在无法从根本上约束行政权力的情况下,改变城镇房屋拆迁法律关系的性质,把所有城镇房屋拆迁行为确定为民事行为,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处理城镇房屋拆迁纠纷,那么,至少可以在制度层面上保护城镇居民的房屋所有权。

  按照笔者的设计,今后所有的城镇房屋拆迁都属于民事行为,城镇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是被拆迁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政府出让土地之后,不能强制拆除土地上居民的房屋,开发商也不能擅自拆除居民的房屋。

开发商必须购买城镇居民的房屋或者与城镇居民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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