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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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並有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把好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关,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禁止私人零星批地建房。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选址、用地规划许可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选址或定点的依据。

第八条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的有效批准文件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申办人提供完整材料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变更用地性质、用地红线的,应当提请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说明本项目性质、用地依据、建设用途、建筑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要求等情况的申请建设用地报告,并说明被征用土地的类别、水电、交通、房屋拆迁情况等;

(二)计划部门批准的有效计划批文(含征地指标)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有效批文;

(三)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应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文件副本);

(四)变更计划项目、计划投资、建设性质的,须有原批准机关的批文;

(五)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地形图;

(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一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项目用地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红线图应标明:

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划设计通知书的文字说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

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及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

城市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两侧、历史街区、城市出入口、汀江两岸及对城市功能与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地段)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

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自申办人完成第十一条规定程序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

变更用地位置界限、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

拟定变更地块,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行政许可,按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县土地管理部门发出的用地批文及其附件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用地红线图,是单位或个人合法用地的法律文件,应同时使用。

第十五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负责开发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办理;

中外合资(合作)的项目由中方办理,外引内联的项目由本县相关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从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规定时间内如不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又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即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规划区内不宜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但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需要的临时用地,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严审核其规模后统筹安排。

其余必要情况需办理临时用地的,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地性质、使用期限、用地界限。

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十八条 在临时用地上,只能建设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建设用地的有效期最长两年。

但因工程需要,到期后需延期使用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按程序向原批准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风景区、文物古迹、学校、公园、绿地、广场、公共体育场地、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停车场(库)、市政公用设施、电力高压走廊、蓄洪湖(塘)、水库、河流、排洪及其防洪地带、水文观测点、测量标志。

第二十条 凡在我县规划区内挖土、爆石、采矿、填滩及堆置废渣、垃圾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並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批准敷设或架设各种地下、地面、空间管线使用的土地,须办理规划选址,如因施工损坏地面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给予一次性的合理补偿。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已确定征用和改造的建设用地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 工业建设规划

第二十三条 工业建设项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统筹安排,不得布置耗能多、占地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新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

工业项目总平面图必须由分管规划县领导审核,报县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五条 乡镇工业应依据镇村规划安排,不得无序建设。

第二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 仓储建设规划

第二十七条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十八条 危险品仓库的布置应远离建成区、人口稠密地区。

建成区、人口稠密地区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安全要求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外迁。

第二十九条 仓储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和装卸货物。

第三节 城市道路规划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分为:

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四级。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最小转弯半径(按道路等级、性质控制):

主干道为15米-25米,次干道为8米-10米,支路为5米-8米。

第三十二条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下表规定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

相交通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A

A、B

B、C

B、D

C、D

D、E

注:

A为立体交叉口;

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

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

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

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第三十三条 为了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的畅通,城市道路实施平面弯道视距限界、纵向视距界及交叉口视距限界控制。

第三十四条 沿路建筑物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后退道路红线,道路红线与建筑红线之间为人流集散和沿街绿化用地,不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 在道路上建构筑物时,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的通车净高不少于5米,其它机动车道不少于4.5米,车行道侧向余宽不少于25厘米。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公路,应同时设置港湾式公共汽车停靠站,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应合理设置停车场,在编制规划时应将停车场作为重要内容。

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第四节餐饮业、洗车修车场、夜市、液化气点、

摆摊设点等服务业规划

第三十八条 餐饮业、洗车修车场、夜市、液化气点、摆摊设点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容市貌的服务行业,应按规划要求相对集中布置,规范管理。

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有计划外迁。

第三十九条 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严格控制带污染源的(含餐饮业、洗车修车、液化气点、废旧物资回收等)服务业,严禁设置洗车场、修车场、夜市、摆摊设点。

第四十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餐饮业、洗车场、修车场、夜市、液化气点、摆摊设点等服务业营业执照时,必须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城建部门核准排水排污出口后方可办理。

排水排污出口建设费用由业主负责。

已办理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营业执照年检时,应予吊销。

第五节 居住区规划

第四十一条 居住区应统一规划设置给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管道燃气、垃圾站(房)、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新区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

第四十二条 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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